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國家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市政公用工程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大型維修市政公用工程和生產市政公用工程專用制品的質量監督,均按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城鄉建設局是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站(簡稱市政監督站),對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實行質量監督認證的專職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第四條 市政公用工程的質量監督范圍: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橋涵、供水、排水、煤氣、供熱、防洪、公交、環衛、園林、路燈等市政公用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二)大型維修市政公用工程;
(三)廠區、住宅區和單位院落等按規定應列入的市政公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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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專用水泥、混凝土制品、瀝青及瀝青混合料制品。第五條 負責審查、監督管理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測試、監理、生產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第六條 市政公用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 *** 建設單位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市政監督站辦理委托監督手續。
(一)營業執照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批準的開工報告;
(三)工程承包合同書;
(四)批準的設計文件;
(五)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第七條 生產市政公用工程專用制品單位,每年生產前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市政監督站辦理委托監督手續。
(一)營業執照和生產許可證;
(二)年度生產計劃;
(三)保證制品質量的質保體系和主要測試手段。第八條 市政監督站對委托單位審查符合委托監督規定的,發給“工程質量監督書”和“工程質量監督計劃書”進行監督管理,按下列規定收取質量監督管理費。
(一)市政公用工程收取工程總造價的3‰;
(二)市政公用工程使用的專用制品收取銷售額的1‰,工程(制品)質量監督費應列入工程預算和制品成本中。第九條 市政監督站要根據市政公用工程的性質、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實行直接監督、巡回監督和授權有一定技術監督能力的單位實施委托監督。直接監督費按第八條規定收取,巡回監督費按第八條規定的百分之七十收取。第十條 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人員,對工程和專用制品實施質量監督,應嚴格遵守“市政公用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和內容”。對一般問題填寫“工程(制品)質量監督檢查表”。對存在的質量不良情況分別發出“工程質量通知書”、“工程質量警告通知書”(也稱質量“黃牌”),并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發出“停工通知書”(也稱質量“紅牌”)責令停工,經過整頓、補救,工程質量得到保證后發給“復工通知書”方可繼續施工。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工程竣工后,攜帶驗收資料到市政監督站進行竣工核驗、評定質量等級。經核驗合格發給“工程質量竣工核驗證書”,根據此證書辦理工程報竣,交付使用和結算。未經核驗或核驗不合格者不得辦理竣工手續,建設銀行不予辦理結算手續。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單位,專用制品的生產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證或越級施工、生產;
(二)偷工減料、粗制濫造、弄虛作假;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
(四)不按質量標準和操作規程施工和生產;
(五)拒絕質量監督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六)有其它違反規定的行為。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工程質量事故的劃分:
(一)造成質量事故的部位和性質不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返工損失費用在五千元或五千元以下的為一般質量事故;
(二)凡造成工程部分倒塌、嚴重不均勻沉降、平面超限位移、構筑物明顯傾斜、橋樁折斷、管道斷裂、結構要害部位開裂、主體結構強度嚴重不足等,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缺陷,其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以上的為嚴重質量事故;
(三)因為工程質量原因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重傷三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十萬元以上的為重大質量事故。第十四條 對各類事故的處理:
(一)發生一般質量事故,由責任方(設計、施工)提出處理意見,征得另外兩方(建設和施工、設計和建設)同意后,由施工單位處理,處理結果報市政監督站備案;
(二)發生嚴重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政監督站報告,并盡快會同建設、設計部門提出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方案,經市政監督站同意認可后進行處理;
(三)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建設部“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進行辦理。
呼和浩特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本市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軍事用途以外的測繪活動,也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建設局是本市測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管理處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管理工作。
其它和測繪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管理業務指導和監督等。第四條 本市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提高科學技術水平。
對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本市使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國家的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為依法進行的測繪工作提供方便,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和阻撓。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監督和檢查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
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有檢舉、控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義務。第七條 市勘察測繪管理處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全市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長期發展規劃;
(三)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實施本市城鄉基本測繪、城市工程測量(包括地下管線及隱蔽工程測量、變形觀測和形變測量、撥地定線、建筑物驗線測量等)、災害性測量等;
(四)組織本市測繪科研活動和測繪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五)中央和自治區駐呼測繪單位、本市測繪單位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年檢;
(六)本市各類地圖編繪、出版、懸掛、張貼的審查、管理;
(七)本市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資料的管理;
(八)本市各類地上、地下管線竣工測量的管理和各類管線圖編繪的管理;
(九)本市測繪人員(包括各建筑施工單位、市政工程施工單位)的技術培訓和《測繪工作證》的管理,并提供信息服務。第二章 測繪規劃、實施和測繪管理第八條 本市基礎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經市人民 *** 批準報自治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組織實施。
建城區基礎測繪資料5年至10年更新一次,其它地區10年至15年更新一次。基礎測繪的專項費用,應納入本地財政計劃之中。第九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房產測繪規劃,并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的要求,組織、協調地籍、房產測繪工作。第十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工作,應使用本市統一的獨立平面控制系統和高程控制系統。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另設控制系統。1:5,000(含1:5000)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圖(含影像圖)和地籍圖(含房產圖)應按本市統一的圖幅分幅 *** 測繪。第十一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城市平面、高程控制測量、航空攝影測量、地形測量、地籍測量、房產測量、工程測量、地圖編繪和制印等,其技術標準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現行《城市測量規范》。規范中未包括的技術標準,應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第十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向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任務登記,登記的范圍和辦法由市人民 *** 制定。第十三條 承擔本市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與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合格的儀器設備、設施及質量保證體系,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查驗。
駐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和自治區測繪單位及外省、區(市)測繪單位,承擔本市測繪業務均需按本條和前款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定線與撥地測量,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測繪單位承擔。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