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林業審計資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林業局審計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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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審計工作的需要什么資質?
從事審計工作需要證件審計職稱類證件有:審計初級證書、審計中級證書、審計高級證書審計職業資格證書:注冊會計師審計相關證書:會計初級證書、會計中級證書、會計高級證書擁有會計與審計相關證書,都可以做審計工作
現在審計專業出來 除非你是國家數一數二的審計學校 剩下的基本從會計行業入手 等待你工作或者考研時 可以一同學習考cpa的證書 考6門 基本每年考過2門就已經很不錯了 你5年之內這6門考完 便可以拿到cpa證書 現在一般從事審計工作是需要你有工作經驗的 考了cpa就是干審計的活兒 基本cpa這個證書拿下來 可以進四大會計師事務所 八大內資會計事務所 很強的一個證 畢竟審計這個專業要求很高或者你可以考研 然后準備國考 進入國家級事業單位
審計公司具備什么條件?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 *** 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后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根據審計署《關于社會審計工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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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審計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規范的公司章程;
2、正規的辦公場所;
3、符合要求的自有資金;
4、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具有審計師以上資格的執業審計師;
5、法定代表人。
審計公司成立流程:
1、向當地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公司成立申請。
2、經當地審計機關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審計機關審查批準。
3、經過批準成立后的審計公司,必須依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在領取營業執照
后,才能開始營業。
不過,在審計公司成立后,其在日常運營過程中所辦理的業務,必須根據委托權限行事。委托權限是指委 托人授予審計公司辦理業務的權限,即審計公司承辦委托業務的權利范圍。
主要分類
按審計活動執行主體的性質分類,審計可分為 *** 審計、獨立審計和內部審計三種。
1、 *** 審計
*** 審計是由 *** 審計機關依法進行的審計,在我國一般稱為國家審計。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包括國務院設置的審計署及其派出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 *** 設置的審計廳(局)兩個層次。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 *** 、國家財政金融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有國有資產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各國 *** 審計都具有法律所賦予的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的強制性。
2、獨立審計
獨立審計,即由注冊會計師受托有償進行的審計活動,也稱為民間審計。我國注冊會計師協會(CICPA)在發布的《獨立審計基本準則》中指出:“獨立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及其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表審計意見。”
獨立審計的風險高,責任重,因此審計理論的產生、發展及審計 *** 的變革都基本上是圍繞獨立審計展開的。
3、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指由本單位內部專門的審計機構和人員對本單位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實施的獨立審查和評價,審計結果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這種審計具有顯著的建設性和內向服務性,其目的在于幫助本單位健全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被普遍認為是企業總經理的耳目、助手和顧問。
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理事會通過了新的內部審計定義,指出:“內部審計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顧問服務。它以增加價值和改善營運為目標,通過系統、規范的手段來評估風險、改進風險的控制和組織的治理結構,以達到組織的既定目標。”
承接審計項目有哪些資質要求
(一)建設項目開工前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審計建設項目的審批文件。
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概算批復、建設用地批準、建設規劃及施工許可、環保及消防批準、項目設計及設計圖審核等文件是否齊全。
2、施工準備階段是項目建設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項目法人質量控制、監理工作、施工單位選擇。
項目法人質量控制是否通過資質審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標程序選擇了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各種合同是否規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質量管理制度,是否組織了設計與施工單位的設計交底;監理單位是否有相應資格等級證書,所派監理人員是否有崗位證書;審計設計單位是否有承擔相應資質勘測設計能力,是否將經過會審后的資料做過技術交底,設計質量是否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的規范要求審計施工單位是否有承攬相應施工任務的資質,施工單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質量責任制考核辦法等。
3、審計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合理、是否專戶存儲,建設資金能否滿足項目建設當年應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種規費是否按規定及時繳納;減、緩、免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征地或拆遷補償費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關評估、計價是否合規、合理,有無擅自擴大拆遷范圍、提高標準或者降低標準等問題。
(二)建設項目施工階段是一個非常關鍵的時期,關系到工程質量好壞、審計質量高低的問題,審計內容應包括:
1、審計合同履行情況。
審計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工程。如有變更、增補、 *** 或終止情況,應檢查其真實性、合法性。
2、審計內控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審計建設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并執行了各項內控制度。如工程簽證、驗收制度;設備材料采購、價格控制、驗收、領用、清點制度;費用支出報銷制度等。應督促、指導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證項目建設規范運行、建設資金合法使用。
3、審計工程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手續是否合理、合規、及時、完整、真實;工程預算款及結算是否按合同辦理。
4、審計工程成本核算及賬務處理是否符合《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設項目的管理及竣工決算的需要;建設資金到位情況是否與資金籌集計劃或投資進度相銜接,有無大量資金閑置、或因資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損失浪費現象。
5、檢查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是否按照工程進度付款;有無擠占、挪用建設項目資金等問題;對往來資金數額較大且長時間不結轉的預付工程款、預付備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現超付工程款現象;審計建設單位管理費的計取范圍和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費用支出是否符合"必須、節約"的原則,有無超出概算控制金額的情況。
6、加強設備、材料價格控制,尤其要對建設單位關聯企業所供設備、材料的價格進行檢查,防止從中加價。對已購設備、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處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屬 *** 采購的設備、材料是否按相應規定辦理。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系統內部審計監督管理,促進林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
非國有林業單位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實行內部審計制度。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國有大中型林業企業或者財務收支金額較大的國有林業事業單位,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第四條 審計署駐林業部審計局負責領導林業部直屬單位和指導、監督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和指導、監督本地區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應當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六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布置內部審計工作,聽取工作匯報,及時批復審計報告,督促和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內部審計機構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等工作條件。第七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實事求是,依法審計。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依據是:
(一)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
(二)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林業系統的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根據以上規定制定的具體辦法。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八條 林業系統的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
(一)審計機關未設立派出機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二)國有大中型林業企業;
(三)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林業大中型企業;
(四)財務收支金額較大或者所屬單位較多的國有林業事業單位;
(五)國家大型林業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
(六)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林業單位。
以上單位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經有關部門同意后,可以設立總審計師。
其他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第九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的業務能力,其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照有關規定辦法。第十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并事前征求上級審計機構的意見。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第十一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十二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回避:
(一)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或者當事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二)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審計客觀公正的。
審計人員是否回避,應當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回避申請未被批準以前,不得終止履行審計職責。第三章 內部審計的任務第十三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
(一)財務計劃或者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三)經濟效益;
(四)內部控制制度;
(五)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管理情況;
(六)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七)經濟責任;
(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復工前及竣工決算;
(九)育林基金等林業專項資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與產權變更有關的經濟活動;
(十一)重要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和違約處理情況;
(十二)其他審計事項。
林業局招標需要什么資質
有很多條規定。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 *** 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1)明細針對法定條件中“信用記錄查詢結果”的補充說明描述根據《關于促進 *** 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38號規定,投標人無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詢結果。若投標人自行提供查詢結果的,仍以資格審查小組查詢結果為準。本招標文件中若有與此處不一致的,以此處補充說明為準。(2)明細針對法定條件中“單位負責人授權書”的補充說明描述若投標人代表為單位負責人授權的委托 *** 人,應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書”,若投標人代表為單位負責人,應提交其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可不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書”。若供應商為自然人的,可不填寫“單位負責人授權書”。紙質投標文件正本中的本授權書(若有)應為原件。電子投標文件中的本授權書(若有)應為原件的掃描件。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第七章規定提供(單位負責人授權書含后附的單位負責人、投標人代表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3)明細針對法定條件中“財務狀況報告(財務報告、或資信證明、或投標擔保函)”的補充說明描述1、投標人提供的財務報告復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標截止時間推算)應符合下列規定1.1 成立年限滿1年及以上的投標人,提供經審計的2020年度或2021年度的年度財務報告。1.2成立年限滿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標人,提供該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財務報告或該半年度的半年度財務報告。無法按照第1.1、1.2條規定提供財務報告復印件的投標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滿 1年及以上的投標人、成立年限滿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標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標人),應選擇提供資信證明復印件或投標擔保函復印件 。 2、“財政部門認可的 *** 采購專業擔保機構”應符合《財政部關于開展 *** 采購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方案》(財庫[2011]124號)的規定 。3、投標人提供的相應證明材料復印件均應符合內容完整、清晰、整潔,并由投標人加蓋其單位公章。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第七章 規定提供。(4)明細特定資格 描述投標人具有乙級及以上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并提供資質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投標人單位公章。 (5)明細簡化資格證明材料(若有),描述投標人在投標時,若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承諾函(詳見采購文件相關附件)的,無需再提交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保資金繳納等證明材料。同時,采購人有權在簽訂合同前要求中標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核實中標人承諾事項的真實性。投標人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不得作出虛假承諾,承諾不實的,屬于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依法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如項目接受聯合體投標,對聯合體應提出相關資格要求,如屬于特定行業項目,供應商應當具備特定行業法定準入要求。) 。
林業部關于印發《林業系統內部審計實施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是國家審計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必須認真履行內部審計職責,維護財經法紀,促進加強內部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第三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先例內部審計職權,對本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審計機關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通過審計監督,推動國家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促進林業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在開展審計業務時,應正確處理監督與服務、審計與被審計之間的關系,與有關部門搞好協作,當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林業系統審計機構在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監督、做出審計結論和決定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寬嚴適度的原則,同時全面考慮林業的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有利于促進林業的發展。第五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領導人,應定期部署、檢查內部審計工作,支持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審批審計結論和決定,督促執行審計決定。第二章 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六條 林業系統根據內部管理的需要,可以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大中型企業、財務收支較大的事業單位,除審計機關已設立派出機構的以外,可以設立與本單位財務機構同級的內部審計機構。
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可以配備專職內部審計人員。
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由地方主管部門審定。第七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應當保持合理的人員結構,其數量和質量應當適應審計載作的需要。有條件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配備審計師、會計師、經濟師、工程師等中級或者高級職稱的專業人員。
內部審計機構的負責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任免。在任免前,應當事先征求其上一級審計機構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任職資格的評定、聘任,按照國家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八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工作成績顯著的,予以表彰或者獎勵。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熱愛審計工作,遵守職業道德,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第三章 審計范圍第十條 審計署駐林業部審計局負責指導全國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審計機關駐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指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監督,指導本地區林業系統的內部審計工作。
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行內部審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十一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林業專項資金進行審計,或委托下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第十二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范圍內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一)財務計劃或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二)基本建設投資的使用管理;
(三)育林基金及其它林業專項資金的提取、征收、使用和管理;
(四)預算外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效益;
(五)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六)國家財經法紀的執行情況;
(七)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八)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審計事項;
(九)與境內外合資或合作經營企業及合作項目的資金、資產的使用管理及其效益;
(十)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委托的或所在單位領導人交辦的審計事項。第十三條 林業系統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所在單位的規定,可以對有關經濟活動實行審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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