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林業局有權查建筑資質嗎,以及林業部門鑒定資質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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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文件要求?
之一條為規范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管理,提高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依據《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結合林業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 ,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單位的資質進行評審。 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 負責受理申請、 核發資質證書 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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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管。
第五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 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 。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第六條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采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
第七條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國家森林資源清查;
2.國家林業生態建設重點工程檢查驗收;
3.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
4.國家或者省級林業數表編制;
5.國家或者省級的森林災害損失調查評估;
6.國家或者省級野生動物、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7.國家或者省級濕地資源、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8.國家重點基礎建設項目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9.國家或者省級林業專項檢(核)查;
10.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11.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A級資質,其他的只能申請甲B級資質: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2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第七條第(五)款規定的7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第九條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1.森林資源規劃設計調查;
2.省級林業生態建設工程檢查驗收;
3.森林分類區劃界定;
4.林業數表編制;
5.野生動物或者野生植物調查監測;
6.濕地資源或者荒漠化(沙化、石漠化)土地調查監測;
7.占用征收林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8.國家或者省級重點林業生態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編制;
9.制定森林資源調查、監測和評價的相關標準。
第十條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第十一條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第十二條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第十三條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要求準備單位資格申請表、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征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第十四條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審查后,建立技術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對技術人員編號入庫,并進行注冊登記,技術人員只能注冊于一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
第十五條資質認定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后,定期提請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二)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資質等級標準和有關規定,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單位的申請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后提交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
(三)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根據國家林業局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專家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在國家林業局 *** 網對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初步認定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的核發相應等級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
(四)對初步認定結果有異議的,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取得資質兩年后達到上一級(檔)資質條件的單位,可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提出升級(檔)申請。
第十七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實行定期審核制度。定期審核內容主要為持證單位持證期間開展相關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情況,人員、注冊資金變動等情況。
第十八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國家林業局統一規定樣式;《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由1套正本和2套副本組成,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效力,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十九條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或者終止手續:
(一)單位分立或者合并,應當交回原《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并重新申請。
(二)單位名稱或者單位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
(三)因破產或者其他原因終止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條國家林業局負責對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資質認證工作的監督檢查,并根據備案情況對已經核發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不定期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責成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限期糾正。
第二十一條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應當定期對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的持證單位進行檢查,加強行業自律,凡持證單位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原《林業部關于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林資字〔1988〕297號)和《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管理暫行辦法》(林資字〔1989〕327號)同時廢止。
林業局有權力嗎?
一、林業局是法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有法定的職責。
二、2000-08-10?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關于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權限”問題的復函
中編辦:
? ? ??你辦《關于對國有重點林區森林資源保護管理工作法規條例解釋的函》(中編辦函[2000]121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供參考:
《森林法實施條例》第 四十七條“本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的劃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規定”中的“職責權限”,是指《森林法實施條例》賦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權限,主要包括核發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對某些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00年8月10日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8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動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喬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樹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條 依法使用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規定登記:
(一)使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二)使用國家所有的跨行政區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三)使用國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縣級以上人民 *** 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五條 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林木所有權。
使用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由該縣級人民 *** 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六條 改變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管理檔案。
第八條 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地方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其他防護林、用材林、特種用途林以及經濟林、薪炭林,由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關于林種劃分的規定和本級人民 *** 的部署組織劃定,報本級人民 *** 批準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面積,不得少于本行政區域森林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
經批準公布的林種改變為其他林種的,應當報原批準公布機關批準。
……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監測全國森林資源消長和森林生態環境變化的情況。
重點林區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其他森林資源調查、建立檔案和編制森林經營方案等項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制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以現有的森林資源為基礎;
(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相協調。
第十三條 林業長遠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林業發展目標;
(二)林種比例;
(三)林地保護利用規劃;
(四)植樹造林規劃。
第十四條 全國林業長遠規劃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地方各級林業長遠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施行。
下級林業長遠規劃應當根據上一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
林業長遠規劃的調整、修改,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六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訊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地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上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積低于上述規定數量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點林區的林地的,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審核。
(三)用地單位需要采伐已經批準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時,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準的,有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不予批準通知之日起7日內將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如數退還。
第十七條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一)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二)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三)集材道、運材道;
(四)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六)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病蟲害測報中心和測報點對測報對象的調查和監測情況,定期發布長期、中期、短期森林病蟲害預報,并及時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經營者應當選用良種,營造混交林,實行科學育林,提高防御森林病蟲害的能力。
發生森林病蟲害時,有關部門、森林經營者應當采取綜合防治措施,及時進行除治。
發生嚴重森林病蟲害時,當地人民 *** 應當采取緊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隱患。
……
第四章 植樹造林
……
第五章 森林采伐
……
第三十條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除應當提交申請采伐林木的所有權證書或者使用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一)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采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驗收證明;
(二)其他單位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量、方式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三)個人還應當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點、面積、樹種、株數、蓄積量、更新時間等內容文件。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自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30日內,將采伐林木的情況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采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
(一)縣屬國有林場,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三)重點林區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第三十四條 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木材收購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沒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的木材。
前款所稱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十五條 從林區運出非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
重點林區的木材運輸證,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其他木材運輸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木材運輸證自木材起運點到終點全程有效,必須隨貨同行。沒有木材運輸證的,承運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
木材運輸證的式樣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
(二)檢疫證明;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
符合前款條件的,受理木材運輸證申請的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發給木材運輸證。
依法發放的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木材運輸總量,不得超過當地年度木材生產計劃規定可以運出銷售的木材總量。
第三十七條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在林區設立的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無證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應當予以制止,可以暫扣無證運輸的木材,并立即報請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超過木材生產計劃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兩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1倍至3倍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1倍至5倍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違反森林法和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墾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務;逾期未完成的,可以處應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務所需費用2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連續兩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
(二)當年更新造林面積未達到應更新造林面積50%的;
(三)除國家特別規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區外,更新造林當年成活率未達到85%的;
(四)植樹造林責任單位未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 *** 的要求按時完成造林任務的。
第四十三條 未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擅自移動或者毀壞林業服務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恢復原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收回經營者所獲取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并處所獲取森林生態效益補償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的劃分,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具體規定。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28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5月10日林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可以做行政案件鑒定嗎?
可以。
林業局負責對全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和各省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自治區、直轄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勘測規劃設計資質的監督。
行政案件是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經行政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立案處理的行政爭議。行政爭議一經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受理,即變為行政案件。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受理行政爭議的前提是行政爭議事實的存在和作為行政相對人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起。
林業規劃調查設計資質范圍包括了哪些?
初次辦理應當從丙級或丁級開始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
需資料齊全:
單位資格申請表、
單位證明材料、
人員證明材料、
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
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征求申請單位所在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林業局直屬(中央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可直接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需要注意: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每年申報一次( 一般在4—6月份) , 審批時長6個月左右( 一般10月份出公示)。因為林業資質審批流程比較長,而且每年就申報一次。
錯過需要再等一年,需要協助辦理可加UP主昵稱號。 作者: 出處:
你好,我想請問下公民有權到林業局查找資料嗎
通常是不可以的,因為林業局基本不涉及個人資料,涉及個人的只有林權證存根啦,造林補貼發放臺帳啦,但這些都可以去基層林業站查詢的,即便有些資料林業站沒有,也要由林業站代為查詢。
另各地規矩可能不同,你可以直接到當地林業局咨詢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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