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林業調查資質合作,以及林業調查規劃甲級資質單位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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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用地可以自建房嗎
林業用地經批準可以建較簡易的房自住,或者相關的生產設施住房。
根據《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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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育、生產種子、苗木的設施;
2、貯存種子、苗木、木材的設施;
3、集材道、運材道;
4、林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
5、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
6、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
擴展資料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
(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發改委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國土預審意見)。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選址意見);
(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機構代碼證或法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
(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
(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
(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中國土地利用現狀分析
一、土地資源
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全國耕種的耕地面積為12339.22萬公頃,園地1108.16萬公頃,林地23396.76萬公頃,牧草地26311.18萬公頃,其他農用地2550.83萬公頃,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2535.42萬公頃,交通運輸用地214.52萬公頃,水利設施用地356.53萬公頃,其余為未利用地。與上年相比,耕地減少2.01%,園地增加2.70%,牧草地減少0.16%,居民點及獨立工礦用地增加1.03%,交通運輸用地增加3.30%。
全國凈減少耕地253.74萬公頃,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頃降為0.095公頃。其中生態退耕223.73萬公頃,包括退耕還林211.7萬公頃,退耕還草11.95萬公頃,退田還湖0.09萬公頃。生態退耕是耕地面積減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設用地42.78萬公頃,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2.91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27萬公頃,增長17%。其中獨立工礦占用耕地11.1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3萬公頃,增長37%;公路建設占用耕地3.77萬公頃,比上年增加0.76萬公頃,增長25%。
農業結構調整減少耕地36.41萬公頃,增加耕地3.28萬公頃,凈減少耕地33.13萬公頃,比上年多6.27萬公頃。災毀耕地面積5.04萬公頃,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耕地占補平衡制度逐步完善,24個省(區、市)不同形式建立省級耕地占補平衡目標責任制;26個省(區、市)實行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掛鉤制度;27個省(區、市)建立耕地儲備庫;21個省(區、市)建立耕地占補平衡統計臺帳;城市建設用地補充耕地基本實現“先補后占”;逐步開展按建設用地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31.08萬公頃,其中整理增加耕地6.44萬公頃,復墾廢棄地增加耕地3.25萬公頃,開發增加耕地21.39萬公頃。補充的耕地比建設占用和災毀耕地多3.13萬公頃,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大于建設占用耕地。
2001—2003年國土資源部共安排國家投資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731個,項目建設總規模47.39萬公頃,其中,土地整理31.43萬公頃,土地復墾4.01萬公頃,土地開發11.95萬公頃。新增耕地17.17萬公頃。
土地管理為經濟建設服務,重點抓好國家重大工程用地協調和報批:三峽工程淹沒用地在庫區淹沒蓄水前報經國務院批準;西氣東輸從陜西靖邊至上海白鶴鎮涉及河南、山西、安徽、江蘇、浙江、上海境內的永久性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西電東送廣東、湖北等省境內輸電線路塔基、換流站用地已隨工程進度報國務院批準;青藏鐵路青海段工程用地已經國務院批準;南水北調江蘇、山東、河南等省境內控制性工程按有關規定辦理先行用地手續。
出臺一系列耕地保護嚴格措施。基本農田實行“五不準”:不準非農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法律規定的除外);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減少基本農田面積;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準在基本農田內挖塘養魚和進行畜禽養殖,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綠化隔離帶建設。非農建設用地實行“六不報批”:對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驗收不合格的不報批;未按規定執行建設用地備案制度的不報批;城市規模已經達到或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年度建設用地指標已用完的不報批;已批準的城市建設用地仍有閑置的不報批;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用地預審的不報批;建設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不報批。
二、礦產資源
2003年初,全國有查明資源儲量的礦產共158種,其中,能源礦產10種,金屬礦產54種,非金屬礦產91種,其他水氣礦產3種。原油、煤等能源礦產,鐵等黑色金屬礦產保有的查明資源儲量不同程度下降。
第三輪礦產資源可供性論證之一期工作完成,摸清了45種主要礦產對國民經濟建設保證程度情況。《中國的礦產資源政策》白皮書發表。新一輪油氣資源評價工作正式啟動。
國土資源調查及地質礦產勘查新發現大中型礦產地157處,其中能源礦產15處,黑色金屬礦產4處,有色金屬礦產73處,貴金屬礦產34處,冶金輔助原料礦產2處,化工原料非金屬礦產11處,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產14處,其他水氣礦產4處。新查明(預測)礦產資源量:石油7.99億噸,天然氣5035.39億立方米,原煤51.95億噸,鐵7.02億噸(礦石),銅443.26萬噸(金屬)。
石油、天然氣等能源礦產開發取得重要進展,主要礦產品產量有所增加。我國更大的海上自營氣田東方1?1氣田一期工程順利投產。全國煤炭產量超過16億噸,生鐵產量超過2億噸,10種有色金屬產量超過1200萬噸。大慶油田在連續27年年產原油5000萬噸以后,降至4840萬噸。
全國礦產品進出口貿易總額突破1600億美元,貿易逆差進一步擴大。2003年礦產品進口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原油進口9112萬噸,鐵礦石進口14813萬噸,錳礦石進口286萬噸,鉻鐵礦進口178萬噸,銅礦石進口267萬噸,鉀肥進口657萬噸。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引進來”成效明顯。2003年有效的涉外勘查許可證108件,采礦許可證332件。加拿大TVI太平洋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常寧市成立首家外商獨立勘查公司。加拿大西南資源公司與云南核工業209地質隊合作,在云南東川拖布卡發現了規模較大、品位富的金礦。
礦產勘查開發“走出去”取得新進展。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在蘇丹發現了一個世界級大油田,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在伊朗卡山打出高產油氣井。
三、海洋資源
全國海洋經濟快速發展,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進一步提高。全國海洋產業總產值首次突破一萬億大關,達到10077.71億元,增加值達到4455.54億元,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82%。海洋產業結構調整發生積極變化,三次產業結構比例為28:29:43。其中,之一產業增加值1302.8億元,增長6.4%;第二產業增加值1221.88億元,增長46.5%;第三產業增加值1930.86億元,下降3.8%,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因“非典”影響造成了濱海旅游業的負增長。沿海各海洋經濟區充分發揮區域比較優勢,實行優勢互補、聯合開發,開始呈現海洋經濟聯合的趨勢,區域海洋經濟初具規模,其中長江三角洲經濟區的海洋產業總產值更高,首次超過3000億元。
我國在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取得重大進展。全年共發放海域使用權證書6500多本,確定海域面積約19萬公頃,征收海域使用金約2.5億元。開展了《海域使用管理法》執行情況大檢查及“海盾2003”專項執法活動。國務院批準發布了《省級海洋功能區劃審批辦法》、《報國務院批準的項目用海審批辦法》,海洋功能區劃審批更加規范化、程序化。
國務院批準實施《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綱要》,明確地提出了我國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原則與發展目標、主要海洋產業發展方向及布局、發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經濟區域、加強海洋資源與環境保護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
四、土地市場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治理整頓
采取嚴厲措施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黨中央、國務院及時采取果斷措施,對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做出一系列部署;五部委聯合組成10個督查組,對全國31個省(區、市)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進行全面督查;先后就治理整頓工作下發5個通報,三次致函各省(區、市)人民 *** ,兩次召開全國省級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辦公室主任會議;先后召開兩次新聞發布會,宣布對9起涉及嚴重違反土地法規的案件進行公開調查;通報治理整頓檢查驗收的標準及檢查驗收工作安排。
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取得重要成果:各地停止審批設立新的開發區和開發區擴區;原有各類開發區6015個,已撤消3763個;各地發現土地違法行為17.8萬件,立案查處12.7萬件,結案12.4萬件,罰沒款12.2億元,收回土地面積5878.4公頃。有925人被依法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32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排查出違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2822宗,有效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完善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土地市場建設取得明顯成效: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實行,市場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更加廣泛;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確立, *** 對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的力度不斷加強;土地市場運行制度和組織建設取得明顯進展,市場服務體系逐步形成;土地產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土地權利體系日益完善。
全國出讓土地面積18.68萬公頃,其中招標0.62萬公頃,拍賣0.89萬公頃,掛牌3.68萬公頃。以招標拍賣掛牌等市場方式供地的比例由2002年的15%提高到2003年的28%。
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工作全面深入開展,加強對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和具體部署安排。進一步打擊非法采礦,關閉浪費資源、破壞環境和不具備生產條件的礦山。
印發《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取得明顯成效。共出讓探礦權采礦權26080件,出讓價款達到52.56億元。其中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11752件,出讓價款26.98億元。加強礦產資源執法監察,2003年共處理案件1.7萬件,罰沒款5942.69萬元。
五、國土資源調查和規劃
國土資源調查工作取得重要成果。完成地質調查實物工作量:1:25萬區域地質調查及修測72.3萬平方千米。1:5萬區域地質調查0.5萬平方千米。1:25萬水文地質、環境地質調查15.6萬平方千米。1:50萬環境地質調查151.8萬平方千米。1:20萬物化探遙感調查47.7萬平方千米。1:100萬重力23.4萬平方千米。航空遙感8.2萬平方千米。機械巖心鉆探12.6萬米。
農業地質調查全面部署,基本覆蓋我國東部和中西部主要農業經濟區,面積達108萬平方公里,目前已與浙江、四川等17個省(區、市)合作,簽訂了農業地質調查合作協議,2003年已完成調查面積14萬平方公里。
完成三峽庫區1:5萬航空遙感勘查面積達32000平方公里,全面覆蓋三峽庫區及周邊地區,記錄了三峽大壩蓄水前長江更低水位時庫區歷史狀態,為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庫岸變遷、生態環境演化、監測、相關研究等提供了珍貴的基礎資料。
完成新一輪地下水資源評價。全國地下水天然資源量多年平均為9235億立方米,其中地下淡水天然資源為8837億立方米,地下微咸水天然資源為277億立方米,地下半咸水天然資源為121億立方米。全國地下淡水可開采資源多年平均為3527億立方米。
查明首都地區地下水資源總量、開發潛力及地下水環境質量,調查評價懷柔、平谷等5處地下水應急水源地;查清華北平原淺層和深層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空間分布及演化過程;完成西南巖溶石山石漠化現狀調查,并實施動態監測;西南巖溶石山典型流域地下水調查與開發示范在貴州大小井、云南小江流域初見成效。在四川、重慶和云南等省(市)的紅層地區,完成探采結合示范淺井868眼,在西北、東北缺水地區施工示范深井25口,直接解決了近11萬人的飲用水問題。
查明我國耕地后備資源數量、質量、分布等數據。國家級耕地后備資源734.33萬公頃,其中西部地區547.53萬公頃,中部地區65.40萬公頃,東部地區121.40萬公頃。
加強土地市場監控。建立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運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和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系統,發布土地市場信息,創造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環境。加強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分析,為 *** 適時制訂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提供依據,保障土地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國土資源規劃體系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采取綜合措施,加強國土資源規劃實施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前期準備工作有序開展,12個縣級、14個市(地)級和2個省級規劃修編試點工作相繼展開。31個省(區、市)的礦產資源規劃全部發布實施;已有260個市(區)、705個縣(區)完成規劃編制工作。開展天津、深圳、新疆、遼寧國土規劃試點。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和省級礦產資源規劃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
六、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防治
國務院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法律責任等方面,為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國土資源部和中國氣象局聯合建立了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制度。2003年汛期,共在中央電視臺發布當日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56次,在國土資源部網站和中國地質環境信息網上共發布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信息109次。
在地質災害多發區開展縣市地質災害調查和群測群防工作,成效明顯。截止2003年底累計完成545個縣市調查,并建立了相應的信息系統和群測群防 *** 。建立國家和省兩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系統及地質災害報告制度,全國成功預報地質災害697次,避免人員傷亡近3萬人。
全國共報告發生各類突發性地質災害13832起,造成743人死亡、125人失蹤、564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8.65億元。地質災害比較嚴重的有四川省、陜西省、湖南省等。
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取得初步成果。組織完成對三峽庫區二期治理工程的驗收,確保135米水位蓄水前的二期工程治理和地質安全評估任務的完成。繼續抓好三峽庫區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程建設,對庫區136處重點隱患點和庫岸實施了專業監測,近1800處地質災害監測點納入群測群防體系,初步實現庫區地質災害監測數據和預警信息的 *** 化管理。壩前135米水位蓄水以來,已成功預警16處滑坡,其中群測群防系統預警10處,專業監測系統預警6處,使3000余人的生命和財產得到有效保護。
加強地質遺跡保護工作。完成安徽黃山等8處世界地質公園的審查報批。完成對44個國家地質公園的審批。
積極推進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建設。重點推進省級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江蘇省、浙江省取得實質性進展。組織開展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工作,完成了河北省鹿泉市、江蘇省盱眙縣等18個典型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示范工程。
繼續開展全國地質環境監測站網建設工作。重點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華北平原的地面沉降監測工作。目前長江三角洲地區的上海市已建設基巖標30座,分層標組28組,GPS基準監測網點36座,地下水監測孔320個。
七、科技與信息化
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非營利科研機構組建工作。開始制定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籌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時期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部署。承擔國家重大科學工程1項,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4項,高技術研究發展項目11項,科技攻關計劃11項,國土資源科技創新計劃重點項目27項,實施科技創新人才工程,新建6個部級重點實驗室。
組建國土資源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和7個分技術委員會,制定了《國土資源標準化管理辦法》,發布《國土資源信息化標準化指南》和《農用地分等規程》、《農用地定級規程》、《農用地估價規程》、《耕地后備資源調查與評價技術規程》、《國土資源信息核心元數據標準》5項行業標準。
中國大陸科學鉆探工程的主孔已鉆至3665.87米,在超高壓變質帶研究、科學數據庫建設等方面取得多項重要成果。在遼西發現第二件初鳥類化石?東方吉祥鳥。首次應用深地震三維精細反射、流體地球化學示蹤、深穿透地球化學等高新技術,建立長江中下游大型礦集區深部三維成礦模型,形成探測深部成礦建造的新技術和 *** 。開發成功直接提取滑坡變形量的高精度快速GPS解算技術、新型多功能鉆孔傾斜儀、巖土體推力監測系統及光纖監測系統,已直接應用于三峽庫區專業監測工程。
開展土地利用和土地覆被變化研究,建立了國家尺度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集成“3S”技術和PDA技術,研制成功經濟、可靠、高效、高精度的土地調查作業系統。開發成功低空無人遙感監測系統,可直接應用于突發事件及土地利用現狀的高精度調查和監測。
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步伐加快。國家級建設用地審批管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基本實現了審批過程的網上運行。國家級土地利用規劃管理信息系統運行,對全國、31個省(區、市)、81個重點城市(50萬以上人口)的規劃文本、規劃圖件、規劃控制指標數據綜合管理。礦業權管理信息系統在部機關及全國2400多個節點推廣應用,實現國家、省、地(市)、縣四級系統間遠程數據查詢和網上數據共享。制定出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信息數據模型和土地信息參考模型,形成一套完整的土地信息標準框架技術體系。
加強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數據的集中統一管理,數據中心運行環境得到完善,1∶50萬全國地質圖、礦產資源規劃、全國1∶50萬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規劃、全國地質資料目錄等一批數據庫系統集中管理,并統一對外提供服務。
八、測繪管理與服務
測繪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全面貫徹實施修訂后的《測繪法》,發布實施《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公布管理規定》。完成了《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8部草案審議前的各項工作。地方測繪立法取得重要進展,已有3個省(區、市)出臺測繪管理條例,13個省(區)的測繪管理條例草案已報當地人大或 *** 審議。
測繪管理與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地圖市場整頓取得顯著成效,全國共查處地圖違法案件5000多余件,沒收各類違法地圖制品150多萬件。
測繪市場監管進一步加強。全國6800多個測繪資質單位開展了質量自查,取消資質165個,降低等級36個,緩登36個。加大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數字中國”地理空間框架建設取得重要進展。發布實施2000國家重力基本網、全國1:5萬地名數據庫、全國1:100萬、1:25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完成國家基礎測繪設施項目。
測繪科技創新取得新成績。《國家中尺度基礎地理信息工程與空間決策》、《遙感影像處理原型系統設計》等投入使用。
測繪系統對外提供地形圖約65萬張,大地成果約6.9萬點,航展成果約31萬片,數字地圖約7萬幅,數據量約為63TB;編制出版了各類地圖1572種、圖書454種,總印數1.2億多冊(幅)。
西南林業大學是一本嗎
1、西南林業大學是一本嗎 西南林業大學是一本大學,該校是我國西部地區唯一獨立設置、以林學學科為主,生態環境類學科為特色,理、工、農、文、法、藝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林業本科高校。
2、西南林業大學簡介
學校辦學起源于1938年的 云南大學 森林系,建校于1958年昆明農林學院。1973年昆明農林學院林學系與南遷昆明的北京林學院合并辦學,成立學校的前身云南林業學院,1978年北京林學院遷回北京辦學后,學校變更為云南林學院,直屬國家林業部管理。1983年更名為西南林學院,為林業部直屬的6所區域性林業本科院校之一。2000年學校由國家林業局直屬高校調整為中央與地方共建以省為主管理。2010年經教育部批準更名為西南林業大學。
學校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不斷調整優化學院架構,現設有林學院(亞太林學院)、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園林園藝學院、生命科學學院、生態與環境學院、土木工程學院、生物多樣性保護學院、大數據與智能工程學院、機械與交通學院、地理與生態旅游學院、濕地學院、數理學院、化學工程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文法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會計學院、外國語學院、藝術與設計學院、體育學院、繼續教育學院(職業技術學院)、國際學院、研究生院等23個教學單位。
學校現有全日制在校本科生19702人,碩士研究生1933人,博士研究生87人,留學生111人,高等繼續教育學生12572人。有教職工1210人,特崗人員217人。專任教師中有教授100人、副教授299人。研究生導師有736人,其中博士生導師86人,碩士生導師650人。有1人、*1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一層次專家1人、中科院“*”1人、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3人、全國優秀教師2人、國務院突出貢獻專家1人、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2人、云南省突出貢獻專家5人、享受云南省 *** 特殊津貼專家11人、云南省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2人、云南省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和后備人才34人、云南省技術創新人才5人。有云南省“*”29人,其中科技領軍人才1人、云嶺學者1人、產業技術領軍人才6人、教學名師4人、文化名家1人、青年拔尖人才16人。有云南省“”17人,其中高層次人才2人、高端外國專家5人、產業人才1人、青年人才7人、柔性高層次人才和青年人才2人。
學校堅持“立足云南,服務西南,面向全國,輻射兩亞”的服務面向定位,秉承“樹木樹人、至真至善”校訓,弘揚“樂山樂水、無怨無悔”精神,培育“誠樸寬厚”校風,踐行“教為不教、學為創造”教學理念,涵養“篤信好學、謹行善道”學風,致力于培養“品德、知識、技能、個性”為一體,具有實踐能力和創新精神的應用型高素質人才,至今培養了11余萬名各類人才。
學校高度重視教學工作,2004年獲得教育部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良好成績,2016年通過本科教學工作審核評估。設有本科專業85個,其中國家級之一類特色專業3個、國家卓越農林人才培養計劃專業4個、國家卓越工程師培養計劃專業3個、省級特色專業7個。獲得國家級教學成果二等獎1項,省級教學成果獎12項。獲批省部級質量工程項目470余項,獲省部級實驗室和基地19個,林學類專業基礎實驗教學中心獲批為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西南林業大學—楚雄市林業局紫金山林場理科實踐教育基地獲批為國家級大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有國家級精品課程1門,國家級精品資源共享課1門,省級精品課程19門,省級精品視頻公開課2門,省級精品資源共享課10門。有全國高校黃大年式教師團隊1個、云南省優秀教學團隊6個、全國優秀教師2人、全國林業教學名師1人、教育部教學指導委員會8人、省級云嶺教學名師4人、省高層次教學名師4人,教學名師13人、卓越青年教師9人,省級教學名師工作室9個,師德標兵5人。實施“雙創十個一”工程,支持鼓勵大學生積極參加專業技能大賽和科技創新活動,學生在“互聯網+”大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全國大學生結構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等競賽比賽中取得優異成績,學校創業園被評為省級青年創業示范園,林科類校園創業平臺被認定為省級校園創業平臺,是大學生KAB創業教育基地、全省高校畢業生創新創業典型經驗高校、云南省之一屆創新創業教育示范高校。
學校是國務院批準的首批碩士學位授予單位,2013年獲批為博士學位授予單位,2017年新增為推薦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免試攻讀研究生普通高等學校。有一級學科博士點3個、一級學科碩士點13個、二級學科碩士點66個、專業碩士學位點8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重點學科6個、培育學科1個,省級重點學科5個、省級優勢特色重點建設學科2個,省院省校合作咨詢共建學科2個,A類高峰學科1個、B類高峰學科2個、B類高峰學科優勢特色研究方向1個,A類高原學科2個。擁有省級培育建設學術博士學位授權點3個、培育建設學術碩士學位授權點5個、培育建設專業碩士學位授權點4個。有林學、林業工程、風景園林學等3個博士后科研流動站。
學校獲批有林業生物質資源高效利用技術國家地方聯合工程研究中心、生物質材料國際聯合研究中心、西南山地森林資源保育與利用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國家高原濕地研究中心、云南生物多樣性研究院、云南森林資源資產管理及林權制度研究基地。有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國家長期科研基地1個、重點實驗室3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2個、檢驗檢測中心1個、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站3個、創新聯盟2個。有省級工程實驗室1個、省級工程研究中心3個、省級省重點實驗室2個、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個、省級國際聯合研究中心2個、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1個、省級面向南亞東南亞科技創新中心2個。有院士工作站4個、專家工作站2個。有協同創新中心1個、省高校重點實驗室9個、工程研究中心4個、智庫2個、昆明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2個。自建竹藤研究院、石漠化研究院、天麻研究院、城市設計院、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研究院、森林城市研究院、森林食品研究院、筇竹研究院、園林園藝花卉研發中心、云南家具研發院、消防工程研究所等校級科研機構和平臺。獲批設立中國林學會國家公園分會、古樹名木分會,設有云南省生態經濟學會、云南省生態文明建設研究與發展促進會。有各級各類自然科學類創新團隊18個、省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團隊3個。近2年,獲批科研項目989項、科研經費24888.76萬元,主持或參與科研項目獲得省部級科研獎勵220余次,先后獲國家科技進步二等獎、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云南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梁希林業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等。辦有《西南林業大學學報(自然科學)》《西南林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學校現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甲B級資質證書、木材與木竹制品質量檢驗檢測計量認證資質證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乙級資格證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乙級資格證書、城鄉規劃編制丙級、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專項乙級、建筑行業建筑工程丙級資質、旅游規劃設計乙級資質證書,發揮區域、行業和學科優勢,主動參與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在生物多樣性與自然保護區管理、森林培育、森林保護、竹藤研究、木質科學與技術、高原濕地等方面在國內有一定優勢,一些領域居于國內同類研究前沿;在園林規劃設計、生態旅游等領域具有明顯的區域特色;在蟻類、鳥類、魚類等方面研究取得突出成績,社會影響日益擴大,受到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云南省委、省 *** 多次表彰和獎勵。
學校重視交流與合作,所有本科專業均面向國外和港澳臺地區招收留學生。與泰國、越南、柬埔寨等21個國家和中國臺灣60余所高校、研究機構簽署合作協議。建有馬里巴馬科人文大學孔子學院,馬里孔子課堂獲全球先進孔子課堂獎。獲批有與俄羅斯南烏拉爾國立大學合作舉辦的機械電子工程專業本科教育項目。與加拿大哥倫比亞大學(UBC)林學院簽署合作協議,在學校新建亞太林學院。與北京林業大學、中國林科院、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普洱市等簽訂合作協議,獲批亞太森林組織昆明中心,產學研深度合作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和水平不斷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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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征占用林地手續?
(一)由用地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當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書面用地申請; 2、項目批準文件(1)審批制的建設項目,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和初步設計批復;核準制、備案制的建設項目,提交核準、備案的確認文件。城市規劃區內為實施城市規劃的建設項目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2)其他建設項目,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身份證明; 4、建設單位與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權所有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5、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6、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8、其它證明材料:(1)占用、征用自然保護區、世界遺產地、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林地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意見;(2)采礦、采石、采砂、取土的項目,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和水土保持方案的批準文件;(3)補辦占用、征用林地手續的,提供案件處理法律文書復印件和罰款(金)如數繳納的單據復印件。 (二)程序 (1)建設單位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州(市)、縣(區、市)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查意見與恢復森林植被措施和現場查驗報告一并逐級上報云南省林業廳;(3)占用或者征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經云南省林業廳審核同意后向申請人核發《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最新的林業相關的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加快國土綠化,發揮森林蓄水保土、調節氣候、改善環境和提供林產品的作用,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種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登記造冊,發放證書,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國務院可以授權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對國務院確定的國家所有的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記造冊,發放證書,并通知有關地方人民 *** 。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條 森林分為以下五類:
(一) 防護林:以防護為主要的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叢,包括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防風固少林,農田、牧場防護林,護岸林,護路林;
(二) 用材林:以生產木材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
(三) 經濟林:以生產果品,食用油料、飲料、調料,工業原料和藥材等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四) 薪炭林:以生產燃料為主要目的的林木;
(五) 特種用途林:以國防、環境保護、科學實驗等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
第五條 林業建設實行以營林為基礎,普遍護林,大力造林,采育結合,永續利用的方針。
第六條 國家鼓勵林業科學研究,推廣林業先進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家保護林農的合法權益,依法減輕林農的負擔,禁止向林農違法收費同、罰款,禁止向林農進行攤滿腔派和強制集資。
國家保護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體和個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八條 國家對森林資源實行以下保護性措施:
(一) 對森林實行限額采伐,鼓勵植樹造林、封山育林,擴大森林覆蓋面積;
(二) 根據國家和地方人民 *** 有關規定,對集體和個人造林、育林給予經濟扶持或者長期貸款;
(三) 提倡木材綜合利用和節約使用木材,鼓勵開發、利用木材代用品;
(四) 征收育林費,專門用于造林育林;
(五) 煤炭、造紙等部門,按照煤炭和木漿紙張等產品的產量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專門用于營造坑木、造紙等用材林;
(六) 建立林業基金制度。
國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用于提供生態效益的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的森林資源、林木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人民 *** ,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林業生產建設,依照國家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權的規定,在森林開發、木材分配和林業基金使用方面,給予比一般地區更多的自 *** 和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鄉級人民 *** 設專程或者 *** 人員負責林業工作。
第十一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全民義務植樹,開展植樹造林活動。
第十二條 在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森林管理以及林業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各級人民 *** 給予獎勵。
第二章 森林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資源清查,建立資源檔案制度,掌握資源變化情況。
第十五條 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 ,也可以依法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但不得將林地改為非林地:
(一)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
(二)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 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
依照前款規定 *** 、作價入股或者作為合資、合作造林、經營林木的出資、合作條件的,已經取得的林木采伐許可證可以同時 *** ,同時 *** 雙方都必須遵守本法關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規定。
除本條之一款規定的情形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權不得 *** 。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林業長遠規劃。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自然保護區,應當根據林業長遠規劃,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行。
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國有的農場、牧場、工礦企業等單位編制森林經營方案。
第十七條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林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 *** 依法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 *** 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第十八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統一安排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植樹造林面積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督促、檢查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的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 ***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森林保護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在大面積林區增加護林設施,加強森林保護;督促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或者 *** 護林員。
護林員可以由縣級或者鄉級人民 *** 委任。護林員的主要職責是: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對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護林員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林區設立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維護轄區社會治安秩序,保護轄區內的森林資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在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的范圍內,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執行國家賦予的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的任務。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 *** 應當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
(一) 規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經過縣級人民 *** 或者縣級人民 *** 授權的機關批準;
(二) 在林區設置防火設施;
(三) 發生森林火災,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和有關部門撲救;
(四) 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犧牲的,國家職工由所在單位給予醫療、撫恤,非國家職工由起火單位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起火單位對起火沒有責任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 *** 給予醫療、撫恤。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林業主管部門負責規定林木種苗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和保護區,對林木種苗進行檢疫。
第二十三條 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進入森林和森林邊緣地區的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為林來服務的標志。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應當在不同自然地帶的典型森林生態地區、珍貴動物和植物生長繁殖的林區、天然熱帶雨林和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其他天然林區,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不得采伐和采集。
第二十五條 林區內列為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禁止獵捕;因特殊需要獵捕的,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辦理。
第四章 植樹造林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制定植樹造林規劃,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地區高森林覆蓋率的奮斗目標。
各級人民 *** 應當組織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完成植樹造林規劃確定的任務。
宜林荒山荒地,屬于國家所有的,由林業主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組織造林;屬于集體所有的,由集體經濟組織組織造林。
鐵路公路兩旁、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由各有關主管單位因地制宜地組織造林;工礦區、機關、學校用地,部隊營區以及農場、牧場、漁場經營地區,由各該單位負責造林。
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造林。
第二十七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營造的林木,由營造單位經營并按照國家規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體所有制單位營造的林木,歸該單位所有。
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
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種植的林木歸承包的集體或者個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須封山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 *** 組織封山育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二十九條 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國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農場、廠礦為單位,集體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匯總,經同級人民 *** 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統一的年度木材生產計劃。年度木材生產計劃不得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計劃管理范圍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 成熟的用材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采取擇伐、皆伐和漸伐方式,皆伐應當嚴格控制,并在采伐的當年或者次年內完成更新造林;
(二) 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三) 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三十二條 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鐵路、公路的護路林和城鎮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采伐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個人承包集體的林木,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鄉、鎮人民 *** 依照有關規定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
采伐以生產竹材為主要目的的竹林,適用以上各款規定。
第三十三條 審核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不得超過批準的采伐限額發放采伐許可證。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伐區調查設計文件。其他單位申請采伐許可證時,必須提出有關采伐的目的、地點、林種、林況、面積、蓄積、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內容的文件。
對伐區作業不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收繳采伐許可證,中止其采伐、直到糾正為止。
第三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三十六條 林區木材的經營和監督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從林區運出木材,必須持有林業主管部門發給的運輸證件,國家統一調撥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采伐的木材,從林區運出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發給運輸證件。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林區設立木材檢查站,負責檢查木材運輸。對未取得運輸證件或者物資主管部門發給的調撥通知書運輸木材的,木材檢查站有權制止。
第三十八條 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錄和年度限制出口總量,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出口前款規定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須經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海關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放行。進出口的樹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屬于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物種的,并必須向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并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放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超過職權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上一級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關人民 *** 林業主管部門未予糾正的,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第四十五條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發放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有權不再發給采伐許可證,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為止;情節嚴重的,可以由林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從事森林資源保護、林業監督管理工作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機關的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四十八條 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自治機關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民族自治地方的特點,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報省、自治區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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