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2013)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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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六)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測量;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市、縣(市)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理測量時,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 *** 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系,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申辦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測繪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測繪監理:
(一)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三)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
遼寧省地圖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和保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 *** 、安全和利益,促進地圖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和保密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編制、印刷、出版、制作、銷售、展示、登載地圖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圖是指各種公開的、內部的、保密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地球儀,立體模型地圖,示意地圖,影視和互聯網上登載的地圖,以地圖為載體或者背景刊登廣告的地圖,文教用具、音像制品、工藝品、紀念品、標牌、玩具等產品上附有的地圖圖形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出版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地圖管理工作。第五條 編制普通地圖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編制專題地圖,進行實地調繪、修測、補測、標名等需要直接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第六條 編制地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歷史性地圖外,國界線和行政區域界線必須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最新批準發布的標準樣圖或者標準畫法圖繪制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和保密;
(二)具有現勢性,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5個月,地圖集(冊)的現勢性截止時間為出版日期前10個月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和保密;
(三)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其相互關系,地圖名稱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相符;
(四)除歷史性地圖外,地名的標注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最新公布的標準執行;
(五)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教學地圖、內部地圖上不得刊登廣告和其他與地圖無關的內容;在其他地圖上刊登廣告,地圖所占版面不少于整個版面的3/4;
(六)公開出版、銷售、展示和登載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未公開的事項;
(七)遵守國家有關地圖內容表示規定和技術規范。
地圖編制單位不得向地圖上標注名稱的單位收取標名費。第七條 地圖編制完成后,必須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方可印刷、出版、制作、銷售、展示、登載:
(一)繪有國界線、省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省、市、縣行政區劃圖,跨兩個以上省轄市行政區域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送省外出版和由省外單位編制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送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出版的我省地方性地圖或者從國外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省引進的我省地方性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市行政區域內前四項規定范圍以外的地方性地圖,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六)省、市、縣行政區域范圍的示意地圖,分別由省、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上報。第八條 辦理地圖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地圖審批申請書;
(二)編制地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涉及他人著作權的,須提供著作權人同意使用協議書);
(三)試制樣圖一式兩份;
(四)進口、出口地圖提交有關部門核發的進出口許可文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影視、互聯網使用地圖及電子地圖同時報送軟盤、光盤。第九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地圖送審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自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地圖集(冊)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第十條 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地圖,送審單位應當按照審核意見進行修改,并在銷售、展示、登載前將樣本(樣品)一式兩份報審批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出版公開版地圖必須按照技術規范載明地圖審圖號、出版號(條碼)、地圖出版日期、編制單位名稱、出版單位名稱;非公開出版的地圖注明內部地圖字樣;保密地圖標明密級。
不得在不同規格樣式的地圖上使用同一地圖審圖號。
地圖審圖號的有效期為2年;地圖審圖號有效期滿后,再版地圖應當載明新核發的地圖審圖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 、出租、出借、偽造地圖批準文件和地圖審圖號。
遼寧省測繪市場管理辦法(2021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管理,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推進測繪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保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 *** 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第八條 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依法實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制度。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按照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當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更低測繪資質等級。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5日內,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等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承攬跨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員,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價格承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應當以國家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或者收費標準為定價依據。第十四條 經發包單位同意,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合同訂立可以參照國家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明利用的已有測繪成果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并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