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測繪資質
如果只自己用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的名詞,不對地圖進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測繪資質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的名詞的。
如果是做導航電子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那一定要測繪資質的,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要具有與完成道路數據采集和數據信息加工處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員和設備等等,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人員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測繪資質跟一般測測繪資質不一樣的。互聯網地圖制作的測繪資質要乙級以上,人員大概20人,具體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如果買的是國家基礎測繪資料,一定要有出處的,地圖在中國管得很嚴的,特別是地圖涉及到國家安全等等,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的名詞你說是自己測的,也需要有有關部門驗收,質量檢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東西,不能瞎蹦出來這么些地圖數據,更何況國家基礎地圖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的名詞你也做不出來的,也不會讓你做。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
你更好去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咨詢一下,民間人士一下子講不明白,也不一定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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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測繪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測繪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的研究,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地理信息產業和測繪事業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開展測繪科普宣傳教育活動,積極推動測繪成果為地方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利用,獎勵在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第六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投訴處理工作。第七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資源調查、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城市或者行政區域以及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測繪管理部門報省測繪管理部門批準。第八條 申請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單位,應當提交論證報告、技術方案以及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的聯系方式。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省內國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實施全省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測繪成果;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省轄區內的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組織編制和更新全省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市、縣測繪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實施以下基礎測繪項目:
(一)加密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及其復測,建立、復測經批準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測繪成果;
(四)建立、維護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系統;
(五)組織實施上級測繪管理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二)省內國家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每5年至10年復測一次;
(三)1:10000、1:5000比例尺地形圖,沿海和中部城市群地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不超過10年;
(四)省、市、縣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五)市、縣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4年。第十二條 建立數字區域地理信息系統或者與其有關的其他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及其標準畫法圖編制,由省民政部門會同省測繪管理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其標準畫法圖經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管理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本行政區域地籍測繪規劃,應當與基礎測繪規劃相銜接。第十五條 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海域使用權證書中附具的權屬界址點、界址線圖或者權屬面積的測繪,應當執行國家技術規范和標準,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第十六條 因測繪需要進行航空攝影的,報省測繪管理部門審驗資質后,由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批準。
測繪航空攝影或者遙感的底片、數據,必須經軍隊測繪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辦公廳修訂發布的標準,重新對測繪資質管理作出政策規定。一、本標準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有法人資格,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所申請專業類別的專業標準要求。
取得乙級測繪資質的測繪單位應在專業標準規定的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甲級測繪資質無作業范圍限制。
二、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一)法人資格證書。
(二)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材料,退休的專業技術人員的退休材料和勞務合同;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
(三)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技術裝備的所有權材料。
(四)符合通用標準規定的材料。
(五)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提供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測繪業績材料。
三、對在本標準實施前測繪單位已有的用于申請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不離開本單位的前提下,實行“老人老辦法”,原有專業和職稱等級繼續有效。沒有測繪專業高級職稱的注冊測繪師可以計入中級測繪專業技術人員。
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本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本市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和監督。第五條 市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提高科學測繪水平,保證測繪成果真實、可靠、完整。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實施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量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及設施,取得《工程勘察證書》或《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第八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市場任務,施測前應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防止重復測繪。第九條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時,應持有《測繪工作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或涂改《測繪工作證》。無《測繪工作證》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對已經產生的測繪成果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將測繪成果目錄匯編成冊,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成果實施質量監督。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和遼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的成果,按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四條 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不得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四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五條 凡屬本市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導線點、水準點的標石及覘標,均屬永久性測量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圍內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六條 建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有關部門指派專人保護測量標志,并與其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第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因工程建設無法避開而需拆遷或使其失去效能時,建設單位應支付其遷建費用。第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十九條 編制各種普通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規規定。第二十條 使用地理底圖編制地圖,必須征得底圖權屬單位同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市地圖編制工作依法進行管理。各種普通地圖的編制,必須報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標注地圖審核證號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測繪資格審查,超出核準范圍進行測繪活動,或未經審核私自編制地圖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測繪活動不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承擔其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