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遼寧省沈陽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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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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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保障測繪事業的發展,更好地為本市城鄉規劃建設和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和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本市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有權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有關資料,接受檢查和監督。第五條 市 *** 鼓勵加強測繪科學研究,提高科學測繪水平,保證測繪成果真實、可靠、完整。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實施第六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編制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量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并組織實施。第七條 測繪單位必須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及設施,取得《工程勘察證書》或《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并按有關規定進入測繪市場。第八條 測繪單位承擔測繪市場任務,施測前應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防止重復測繪。第九條 測繪人員從事測繪活動時,應持有《測繪工作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或涂改《測繪工作證》。無《測繪工作證》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第三章 測繪成果管理第十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對已經產生的測繪成果應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成果目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將測繪成果目錄匯編成冊,供有關單位使用。第十二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基礎測繪和重大測繪項目的成果實施質量監督。測繪單位應建立健全測繪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對完成的產品質量負責。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收費標準按國家和遼寧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知識產權范疇的成果,按國家和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十四條 未經測繪成果權屬單位同意,不得復制、 *** 和轉借測繪成果。第四章 測量標志管理第十五條 凡屬本市的天文點、重力點、三角點、導線點、水準點的標石及覘標,均屬永久性測量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永久性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壞或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不得侵占其用地,不得在其安全控制范圍內采礦、取土、挖砂、采石、、爆破以及從事其他危及其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第十六條 建立永久性測量標志的單位應當委托當地有關部門指派專人保護測量標志,并與其簽訂《測量標志委托保管書》。第十七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因工程建設無法避開而需拆遷或使其失去效能時,建設單位應支付其遷建費用。第十八條 測繪人員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必須持有《測繪工作證》。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十九條 編制各種普通地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必須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守秘密的法律、法規規定。第二十條 使用地理底圖編制地圖,必須征得底圖權屬單位同意,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有償使用。第二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本市地圖編制工作依法進行管理。各種普通地圖的編制,必須報市測繪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標注地圖審核證號后方可出版、展示或使用。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測繪資格審查,超出核準范圍進行測繪活動,或未經審核私自編制地圖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的50%至100%的罰款。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或涂改的,由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測繪活動不采用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的平面和高程系統及統一的地形圖分幅及編號,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承擔其經濟損失并負責補測或重測。情節嚴重的,可取消其相應的測繪資格。
沈陽市測繪管理辦法(2013)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本市測繪事業順利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活動主要包括:大地測量、工程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理信息系統、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測繪航空攝影以及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等。第三條 市規劃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鼓勵測繪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設備,加強測繪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活動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測繪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阻礙測繪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根據測繪事業發展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補充制定地方測繪技術規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頒布實施。第八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分別報各自的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和復測基礎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和城市地面沉降監測水準網;
(二)城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
(三)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建設和維護基礎測繪設施;
(五)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六)地下管線的普查、整理測量;
(七)編制本行政區域地圖(集、冊);
(八)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更新:
(一)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控制網每3年為一個維護、監測周期;
(二)1∶500和1∶1000比例尺地形圖更新周期不超過2年;
(三)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四)市、縣(市)行政區劃圖及其普通地圖集更新周期不超過3年。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城市規劃建設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地下管線普查、整理測量等測繪工作,建立并維護城市地下管線數據庫。
在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整理測量時,市人民 *** 有關部門以及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原始資料提供、實地調查、測繪成果核實等協助工作;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市人民 *** 有關部門、管線產權單位和管理、使用單位溝通和聯系,做好服務和信息交換等工作。第十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申辦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三條 依法實行測繪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測繪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四條 下列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測繪監理:
(一)財政資金投資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二)市級以上的重點工程中的測繪項目;
(三)水下、地下隱蔽性大,專業性強的50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
(四)投資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其他測繪項目。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項目進行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