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空間:是指國家 *** 與 *** 權利管轄下的地域空間,是人類生產生活的載體和場所,包括陸地國土空間和海洋國土空間。
國土空間規劃:是對一定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包括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總體規劃:是行政轄區內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修復的總體部署和統籌安排,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是詳細規劃的依據、相關專項規劃的基礎。
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和開發建設強度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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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流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
生態保護紅線:是指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性嚴格保護的區域,是保障和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和生命線。
永久基本農田:是指為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重要農產品供給,劃定的需要實施永久特殊保護的耕地。
城鎮開發邊界:是指為防止城鎮無序擴張和無序蔓延、優化城鎮布局形態和功能結構、提升城鎮人居環境品質,劃定的一定時期內可以進行城鎮集中建設,重點完善城鎮功能的空間邊界。
中心城區:是指城市建設用地集中分布區及其相關控制區域,相關控制區域包括城市的新城、新區及各類開發區,組團式城市的主城和副城等,不包括外圍獨立發展、零星散布城鎮建成區。
城鎮功能控制區:指以中心城區為主體的、應進一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政單元,屬于市縣規劃重點管控范圍。城鎮功能控制區內的新增建設用地應分批次上報審批。
國土空間開發:以城鎮建設、農業生產和工業生產為主的國土空間開發活動
國土空間利用:根據國土空間特點開展的長期性或周期性使用和管理活動
國土空間用途管制:以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為依據,對陸海所有國土空間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活動,按照規劃確定的區域、邊界、用途和使用條件等,核發行政許可,進行行政審批等
主體功能區:以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態系統特征以及人類活動形式的空間分異為依據,劃分出具有某種特定主要功能、實施差別化管控的空間單元。
生態空間:以提供生態系統服務或生態產品為主要的功能空間
農業空間:以農業生產、農村生活為主的功能空間
城鎮空間:以承載城鎮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生態等要素為主的功能空間
城市化地區:是以提供工業品和服務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農產品和生態產品
農產品主產區:是以提供農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生態產品、服務產品和部分工業品
重點生態功能區:是以提供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的地區,也提供一定的農產品、服務產品和工業品。
生態保護紅線面積:在生態空間范圍內具有特殊重要生態功能,必須強制嚴格保護的陸域、水域、海域等面積
用水總量:國家確定的規劃水平年流域、區域用水總量控制性約束指標
林地保有量:規劃期內必須保有的林地數量
基本草原面積:具有重要生態功能和適用于畜牧農業生產,實施特殊保護的草地
濕地面積:指紅樹林地,天然的或人工的,永久的或間歇性的沼澤地、泥炭地、鹽田、灘涂等
自然岸線保有率:大陸自然海岸線保有率是指轄區內大陸自然海岸線長度與總長度的比例;重要河湖自然岸線保有率是指轄區內重要河湖自然岸線長度與總長度的比例
耕地保有量:規劃期內必須保有的耕地數量
國土開發強度:建設用地總規模占行政區域陸域面積的比例,建設用地總規模是指城鄉建設用地、區域基礎設施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規模之和。
城鄉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制鎮、村莊面積之和,按照第三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分類,對應201、202、203中的建設用地。
“1/2/3小時”交通圈人口覆蓋率:指以省級城市群為主要對象,其中,都市圈1小時通勤圈、城市群2小時商務圈以及主要城市3小時高鐵圈的覆蓋人口與總人口的比例。
公路與鐵路網密度:每平方公里上的公路和鐵路網中長度
單位GDP使用建用地(用水)下降率:與規劃基期年相比,單位GDP建設用地使用面積(用水)的降低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