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規范的監督管理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規范,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規范,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江西省南昌市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規范: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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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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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工作,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管理工作以及各項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依法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基礎測繪事業的投入。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六條 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維護測繪基礎設施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測繪工作的監督檢查。
測繪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監督檢查者應當向測繪監督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八條 省人民 ***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編制工作。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具體編制,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測繪主管部門在省測繪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具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注:本款中關于“專業測繪規劃備案”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第九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地籍測繪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按規劃組織地籍測繪工作的實施。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有有效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向省測繪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
*注:本款中關于“省外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的驗證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
境外組織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省測繪主管部門交驗國家規定的批準文書。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承擔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審查辦法,按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申請測繪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二)有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主要儀器設備有法定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但列入全國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
*注:本條中關于“測繪任務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