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5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從事測繪活動涉及軍事設施的,應當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第三條 測繪事業是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的基礎性事業。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第四條 省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五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分級管理制度。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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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全省統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
(二)全省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
(五)編制本省綜合地圖集;
(六)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七)其他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一條 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更新;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與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立與更新;
(四)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其他應當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10年;設區的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的更新周期不超過5年。
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三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
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市、縣測繪行政管理職能不歸口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 ***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核發的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應當附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有關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變更測繪。第十六條 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繪和地籍測繪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的測量技術規范進行。
江西省測繪管理條例(2001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工作,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工作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管理工作以及各項測繪活動,包括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依法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把本地區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逐步增加對基礎測繪事業的投入。基礎測繪的實施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測繪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以及國家測繪技術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第六條 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和維護測繪基礎設施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七條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開展測繪工作的監督檢查。
測繪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被監督檢查者應當向測繪監督檢查人員提供有關資料。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八條 省人民 ***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經濟發展需要,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編制工作。
省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省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具體編制,經省人民 *** 批準并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測繪主管部門在省測繪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的具體編制,經設區的市人民 *** 批準并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
*注:本款中關于“專業測繪規劃備案”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第九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管理全省地籍測繪工作,負責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按規劃組織地籍測繪工作的實施。第十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測繪活動。
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持有有效的《測繪資格證書》,并向省測繪主管部門辦理驗證登記。
*注:本款中關于“省外單位在本省從事測繪的驗證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
境外組織在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向省測繪主管部門交驗國家規定的批準文書。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發證;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的,省測繪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駐贛有關單位承擔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任務,其測繪資格審查辦法,按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第十二條 申請測繪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工人和質量檢驗人員;
(二)有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主要儀器設備有法定計量檢定合格證書;
(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技術、質量和資料管理制度。第十三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檢。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從事測繪活動。但列入全國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不再另行登記。
測繪任務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規定。
*注:本條中關于“測繪任務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西省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30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30日)停止執行。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是什么?
1、申請甲級江西省南昌市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近3年內承攬江西省南昌市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江西省南昌市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2、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江西省南昌市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3、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擴展資料
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甲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甲、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中國 *** 網—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 *** 關于修改《江西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決定(2001)
一、之一條修改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二、第二條修改為:“凡在本省境內進行測繪活動及管理、使用測繪成果的部門和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三、第三條之一款修改為:“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條所列外,還包括在陸地(含江河、湖泊)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及專業測繪成果:
(一)各種類型的地圖集(冊);
……。”四、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縣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五、第五條之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及中央駐省單位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下列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主管部門匯交:
(一)按國家技術標準測制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成果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激光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的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及副本;
(三)用于測制1:5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地籍圖的各種航空攝影底片目錄及航攝鑒定表、航片索引圖的復印件(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省境專題地圖及普通地圖、地圖集的圖件(一式兩份);
(五)控制面積大于十平方公里的五秒級以上(含五秒級)城市控制測量及其他工程控制測量成果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六)下列測繪成果按年度匯交目錄及接圖表(一式一份)外,圖件的復印件(一式一份)可推遲半年匯交:
1:5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一平方公里以上;
1:1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四平方公里以上;
1:2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十平方公里以上;
1:5000比例尺地形圖面積二十五平方公里以上;
1:10000-1:25000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
(七)地籍圖的目錄接圖表(一式一份)。”六、刪去第六條第(四)項。七、第九條之一款修改為:“保密測繪成果已失去使用價值(陳舊過時,破損)需銷毀的,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八、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部門和單位,由省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酌情限制其測繪活動和停止供應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該部門和單位或其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有關人員行政處分。”九、本辦法中“省測繪局”一律改為“省測繪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