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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
將第三條修改為:“省測繪管理機構管理全省測繪工作。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04年4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行業的管理,規范測繪市場行為,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提高測繪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的保障服務水平,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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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測繪事業的順利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國家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
將第十一條之一款修改為:“村民建住宅,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將第十條修改為:“興建集貿市場應當符合城市和村鎮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集貿市場的場地和設施。
(四)將第八條之一款修改為:“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行政負責人、合伙人以及他們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的人選,分管勞動、工資、人事的企業負責人不宜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刪去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此外,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順序作相應調整。本決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
1、測繪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不得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2、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3、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