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怎么個處罰標準???
個體工商戶未經登記擅自開業的,屬無照經營行為。不夠刑事處罰的,并處2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于無照經營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規模較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如果任何未經許可的商業行為危及人類健康,有嚴重的潛在的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或破壞環境資源、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和其他財產沒收專門用于無照經營和不少于50000元人民幣的罰款但同時給予不超過500000元。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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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材料:
制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公布,自二零零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有22個。根據《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作出修改。
下列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一)未取得依法應當取得的許可證等批準文件或者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取得營業執照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
(三)未依法取得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無照經營被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期滿后,未按照規定辦理新的登記手續,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或者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只能憑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從事的經營活動的;
項規定的行為(1)和(5)前款規定的追究和處理許可和審批部門(以下簡稱許可和審批部門),如公安、國土資源、建設、文化、公共衛生、質檢、環保、新聞出版、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但是,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無證經營怎么處罰,處罰依據是什么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國務院頒發的《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規定: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經營處罰標準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如果是明知屬于無照經營而為經營者提供經營場所,或者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條
查處部門依法查處無證無照經營,應當堅持查處與引導相結合、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具備辦理證照的法定條件、經營者有繼續經營意愿的,應當督促、引導其依法辦理相應證照。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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