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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蘇省南京市鄉(xiāng)鎮(zhèn)測繪資質單位監(jiān)督檢查

      2024-04-27 江蘇測繪資質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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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測繪資質管理規(guī)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guī)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江蘇省南京市鄉(xiāng)鎮(zhèn)測繪資質單位監(jiān)督檢查

      之一條 為了規(guī)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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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yè)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qū)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yè)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guī)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guī)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事業(yè)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yè)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yè)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guī)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fā)《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tǒng)一規(guī)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fā)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guī)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xù)。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xù)。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yè)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jié)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fā)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fā)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fā)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fā)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xù)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fā)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jiān)督制度,履行監(jiān)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fā)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guī)定數量的專業(yè)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yè)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fā)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fā)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tǒng)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yè)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fā)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fā)《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fā)后,由發(fā)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guī)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fā)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fā)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yè)務范圍的,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條的規(guī)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xù)。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zhí)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yè)區(qū)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qū)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yè)限額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到作業(yè)區(qū)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fā)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yè)務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guī)定的業(yè)務范圍、作業(yè)限額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guī)定的測繪業(yè)務;拒不停止測繪業(yè)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由發(fā)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jié)嚴重者,由發(fā)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測繪地理信息作為一項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基礎性工作,在我國古代就被廣泛用于各行各業(yè)。

      江蘇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fā)展和生態(tài)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工作機構和隊伍建設,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和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促進地理信息共享,推進軍民融合,維護 *** 、安全和利益。

      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以下分別簡稱設區(qū)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chuàng)新和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和裝備,組織科學技術攻關,加強科學技術的交流與合作,建設測繪地理信息創(chuàng)新體系。

      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chuàng)新、進步和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和本省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省級基礎測繪。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省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獲取與處理航空航天遙感數據資源;

      (三)測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四)建設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tǒng)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五)編制與更新全省行政區(qū)地圖;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與沿海灘涂地形測量;

      (七)常態(tài)化地理國情監(jiān)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八)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設區(qū)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基礎測繪。市、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建設與維護本行政區(qū)域內市、縣級測繪基準體系;

      (二)測制、更新本行政區(qū)域內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圖、正射影像圖、數字高程模型等數字產品;

      (三)建設本行政區(qū)域內基礎地理信息時空數據庫系統(tǒng)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四)編制與更新本級行政區(qū)地圖;

      (五)本行政區(qū)域內地理國情專題監(jiān)測及其數據庫更新維護;

      (六)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qū)的市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

      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y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及年度計劃,并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 *** 預算。

      第八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基礎測繪的規(guī)劃、年度計劃和項目技術設計書組織實施本級基礎測繪項目。

      基礎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應當符合規(guī)范,通過專家論證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

      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機制。省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三年;市、縣級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兩年,其中城市建成區(qū)基礎測繪成果更新周期不超過一年,行政區(qū)劃、道路等核心要素應當即時更新。

      第十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規(guī)定的測繪系統(tǒng)和測繪基準。

      因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應當與坐標系統(tǒng)相聯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區(qū)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

      第十一條 建立數字區(qū)域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和財政投資的地理信息系統(tǒng),應當采用全省統(tǒng)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十二條 因測繪進行航空攝影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軍隊測繪部門批準。

      因測繪使用無人機進行攝影的,應當遵守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guī)定。

      使用財政資金購置衛(wèi)星遙感測繪資料、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統(tǒng)一組織實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制定應急測繪保障預案,建立應急測繪保障機制,組織開展遙感監(jiān)測、導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數據申請、調取、傳輸等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對突發(fā)事件,可以征用測繪地理信息單位的測繪設備和測繪成果。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造成測繪設備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jiān)測,商相關部門并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發(fā)布地理國情監(jiān)測信息。

      從事地理國情監(jiān)測的單位應當按照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標準,定期監(jiān)測、統(tǒng)計和分析地理國情,并對地理國情監(jiān)測成果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核發(fā)不動產權屬證書的附圖涉及測繪的,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測制。

      不動產測繪應當執(zhí)行有關測量規(guī)范和技術標準,并符合的有關規(guī)定。不動產測繪成果應當由具有測繪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對不動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鑒定。

      第十七條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資源開發(fā)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有關的工程測量技術規(guī)范進行,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三章 測繪成果

      第十八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確保測繪成果的質量。

      使用測繪成果,實行統(tǒng)一標準、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九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省測繪成果匯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測繪成果匯交和保管工作。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投資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在測繪成果檢驗合格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匯交的測繪成果目錄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測繪成果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提供測繪成果應當依法簽訂使用協議。對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使用單位不得擅自復制、 *** 、轉借。確需復制、 *** 、轉借測繪成果的,應當經該測繪成果提供部門或者權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完成的測繪成果,用于 *** 決策、國防建設和公共服務的,應當無償提供。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不得將該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并應當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無償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礎測繪更新的資料。

      除前款規(guī)定情形外,測繪成果依法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有償使用價格清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測繪成果屬于秘密的,適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省有關部門和單位確需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涉密測繪成果資料的,應當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

      第二十三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異地備份。

      測繪成果資料檔案的存放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保密、 *** 信息安全、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和要求,確保測繪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條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與省人民 *** 有關部門、軍隊測繪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主要指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重要數據,江、湖、河、山、洞、島等相關屬性數據;冠以江蘇江蘇省等字樣和依法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前款規(guī)定的內容屬于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公布。

      第二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對其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管理。

      基礎測繪和使用財政資金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驗機構檢測,質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財政資金的具體標準,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

      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應當配合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驗。

      第二十六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和涉及測繪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應當充分使用已有的適宜的測繪成果,不得重復測繪。

      對前款所指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意見。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四章 地圖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廣電、民政、教育、網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對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版圖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版圖意識。

      中小學校應當結合相關課程加強版圖意識教育,組織學生參加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八條 編制、出版地圖和提供互聯網地圖服務應當遵守和省有關地圖管理的規(guī)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和省有關規(guī)定向地圖編制單位提供編制地圖所需的現勢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地圖的標準樣圖,并定期更新,提供無償使用。

      編制行政區(qū)地圖不得進行地理要素的有償標載。

      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和公開發(fā)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其他地圖的,應當標載重要的機關、醫(yī)療機構、高等院校、圖書館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標載費用。

      第三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全省性地圖和主要表現地包含兩個以上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范圍的地圖。

      本省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由省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定。

      生產制作附有國界線或者省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示意性地圖圖形的音像制品、標牌、廣告以及玩具、紀念品、工藝品的,應當使用國務院批準公布的標準畫法圖圖形;生產制作單位自行制作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應當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地圖集(冊)、政務服務用圖和互聯網公益性地圖審核,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審查。委托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專業(yè)審查的,應當告知送審單位,地圖內容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地圖審核的期限內。

      地圖內容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負責地圖審核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地圖內容審查意見后,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第三十二條 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由地圖安全審校人員負責地理信息審校、上傳、發(fā)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規(guī)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務

      第三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政策,引導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單位通過合作開發(fā)、資源置換、 *** 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促進地理信息社會化應用。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組織測繪地理信息、規(guī)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環(huán)保、民政、民防等部門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機制,實現 *** 部門間的地理信息資源共享。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保密技術處理,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礎地理信息目錄,增加基礎地理信息供給,實現基礎地理信息開放共享。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為公眾、社會組織提供瀏覽、查詢、接口等在線服務。

      第三十七條 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應當使用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提供的地理國情專題監(jiān)測信息。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開展涉水、大氣、植被、土壤、礦產、地面沉降等生態(tài)保護地理國情專題監(jiān)測,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 *** 上傳輸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衛(wèi)星導航定位技術服務的,不得泄露個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礎設施

      第三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包括下列用于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標志、場地和平臺:

      (一)永久性測量標志;

      (二)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

      (三)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

      (四)地理空間信息基礎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

      第四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發(fā)展規(guī)劃,經省發(fā)展改革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tǒng)一的全省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應當符合標準和規(guī)范。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全省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tǒng)。

      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備案,應當提交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站網、站點信息備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維護和保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永久性測量標志保管實行津貼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檔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并負責指派單位或者專人保管;鄉(xiāng)鎮(zhèn)人民 *** 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區(qū)域內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

      設置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的分布信息。

      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能影響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項目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fā)射裝置系統(tǒng)的,應當避讓已建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衛(wèi)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測繪專用儀器計量檢定場,避免受電磁波發(fā)射干擾的安全控制距離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A、B、C級衛(wèi)星導航定位點,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三、四等和由市、縣級基礎測繪設置的永久性測量標志以及D、E級衛(wèi)星導航定位點,由設區(qū)的市、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維護。

      第七章 資質資格和市場

      第四十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審查、測繪資質證書發(fā)放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八條 未取得測繪執(zhí)業(yè)資格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得從事與測繪執(zhí)業(yè)資格有關的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外業(yè)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yè)證件。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設區(qū)的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測繪作業(yè)證件的發(fā)放、注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 *** 采購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適宜公開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不得公開招標。

      測繪地理信息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擬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并經發(fā)包單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監(jiān)理制度。

      第五十條 招標和 *** 采購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承包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分包的,應當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復印件。

      第八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統(tǒng)一監(jiān)管,利用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控平臺,及時向社會發(fā)布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jiān)管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測繪地理信息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接到舉報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和 *** 采購活動進行監(jiān)督管理。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投標單位測繪資質和市場信用、測繪評標專家資格、評標 *** 和中標價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測繪成果質量監(jiān)督檢查,應當每年按比例隨機抽檢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質量,并向社會公布監(jiān)督檢查結果。

      未經招標投標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監(jiān)督檢驗。

      第五十四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地理信息市場信用管理,建立市場信用獎懲機制,向社會發(fā)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詢服務。

      第五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

      向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及外商投資企業(yè)提供測繪地理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與安全、保密、工商、新聞出版廣電、網信、海關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聯合執(zhí)法工作機制,每年定期開展測繪地理信息市場和保密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之一款規(guī)定,未使用規(guī)定的測繪系統(tǒng)和測繪基準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guī)定,無償使用測繪成果的單位將測繪成果用于營利活動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對互聯網地圖服務網站進行安全檢測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包單位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違法分包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相關部門可以暫停財政資金撥付。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規(guī)定,承包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單位不按照規(guī)定備案的,由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六十三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測繪條例》同時廢止。

      南京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yè)發(fā)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yè)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城鄉(xiāng)建設和社會發(fā)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江蘇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軍事測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

      江寧區(qū)、浦口區(qū)、六合區(qū)、溧水區(qū)、高淳區(qū)(以下稱區(q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轄區(qū)內的測繪地理信息監(jiān)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指導。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業(yè)務指導。

      發(fā)展和改革、財政、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民政、價格、公安、國家安全、新聞出版、保密、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相關工作。第四條 市、區(qū)人民 *** 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將測繪地理信息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基礎測繪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鼓勵測繪地理信息的科技創(chuàng)新,鼓勵使用先進的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地理信息的技術水平。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技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人民 *** 或者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安全。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規(guī)范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采用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指定的國家測繪系統(tǒng)或者經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的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tǒng)。

      基礎測繪應當采用南京市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tǒng)和吳淞高程基準。第八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地方相關標準和國家、省、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guī)范。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guī)范。

      基礎測繪應當執(zhí)行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的基礎測繪技術規(guī)范。第九條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tǒng)和高程系統(tǒng)的監(jiān)督管理。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市基礎測繪相對獨立坐標系統(tǒng)與國家其他坐標系統(tǒng)之間的轉換關系,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基礎測繪成果的坐標轉換技術工作。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本系統(tǒng)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要求,負責本部門測繪成果的坐標轉化工作。第十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測量技術規(guī)范進行,并接受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

      鋪設各類地下管線、建設各類工程應當及時進行地下管線測量、竣工測量。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政工程測量工作予以指導和管理。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屬于公益性事業(yè),實行分級管理,其成果歸本級 *** 所有。

      未經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實施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全市統(tǒng)一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與維護;

      (二)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基礎航空攝影和基礎遙感資料的獲取;

      (三)市級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四)市級公共區(qū)域內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五)市級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臺及空間框架數據的建設與維護;

      (六)市級地理國情監(jiān)測;

      (七)市級基礎地理底圖與行政區(qū)域圖的編制;

      (八)國務院、省、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事項。第十三條 區(qū)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本行政區(qū)域內四等以下平面和高程控制網的建立和復測;

      (二)本行政區(qū)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及其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區(qū)公共區(qū)域內地下管線空間信息的普查、整理和補測;

      (四)本行政區(qū)域內基礎地理空間框架公共平臺及空間框架數據的建設和維護;

      (五)本行政區(qū)域內基礎地理底圖和行政區(qū)域圖的編制;

      (六)本行政區(qū)域內地理國情監(jiān)測;

      (七)市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區(qū)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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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將獲得專家對您公司申請資質所需條件的全面診斷服務,我們不同于傳統(tǒng)代辦公司,僅是提供一些通用的,淺顯的建議

      • 找出疏忽點

        我們在了解您公司的基本情況之后,將挖掘出您公司目前不利于資質申請的疏忽點,還將詳細說明您在申請資質時應當改善的確切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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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通過豐富的從業(yè)經驗,結合目前的實際情況,確認好符合您實際經營情況的資質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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