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市場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后,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系統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測繪任務的,免予登記;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航空攝影測量和遙感測繪任務的登記可以與計劃報批結合進行。第三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地、州、市、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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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超過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測量超過下列面積的:
比例尺1:500 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400平方公里
(三)超過10平方公里的地籍測繪;
(四)省、地、州、市行政區域的界線測繪;
(五)跨地、州、市行政區域的測繪;
(六)國家和省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的測繪和涉外項目的測繪。第五條 地、州、市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一)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在5-15平方公里的;
(二)地形測量在下列面積范圍以內的:
比例尺1:500 5-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2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4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10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400平方公里
(三)10平方公里以下的地籍測繪;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
(五)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第六條 縣(市、區)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下列測繪任務登記:
(一)地形測量不足下列面積的:
比例尺1:500 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1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2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30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 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25000 100平方公里
(二)四等以上大地測量、控制測量面積不足5平方公里的。第七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申請測繪任務登記。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施測前辦理登記的,應當在施測后30日內補辦登記。第八條 申請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省國土測繪管理局統一制發的《測繪任務申報登記表》的要求如實填報。第九條 測繪任務登記部門在收到測繪任務登記申請后,應當查驗申請者的《測繪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以及測繪合同、技術設計書等文件;并在10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核發《測繪任務登記證》;不予登記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者。第十條 申請測繪任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個體測繪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任務登記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的;
(二)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的;
(三)在申請施測的范圍內已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同類型的測繪成果的。第十一條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后測繪任務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所有者憑《測繪任務登記證》向使用單位有償提供基礎測繪資料。第十三條 測繪單位在任務完成后,應當向測繪任務登記部門報送驗收報告、技術總結等資料。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測前應當進行測繪任務登記而未登記的或者違反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登記的,由測繪任務登記部門按《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人防工程竣工測繪資質要求
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根據浙江政務服務網的公告,鐵路義烏站綜合交通樞紐工程竣工測繪的資質要求為具有工程測繪乙級以上資質。竣工測繪是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規劃管理部門對該項目進行驗收所需的技術資料,一般由具有國家測繪局認可的測繪單位進行實地測量,管理部門依據測繪報告實地驗證,符合設計的通過驗收,頒發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2020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五條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需要,大城市和國家重大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城市或者其他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該城市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該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報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第六條 一個城市只能建立一套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且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城市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是本地區測繪活動的公共資源,由當地人民 *** 統一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壟斷。第三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省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萬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四)組織實施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項目,建立和維護全省航空、航天遙感測繪系統;
(五)國務院規定由省人民 *** 管理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管理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建立、復測和維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四等以下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空間定位網;
(二)測制、更新本級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
(三)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
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重點建設項目建設地區、重點經濟技術開發區、重大自然災害破壞地區,以及國民經濟、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更新基礎測繪成果的其他地區,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上級人民 *** 的基礎測繪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同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級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未列入年度計劃,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成果使用單位應當向本級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提出申請。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認為確有必要的,報本級人民 *** 批準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劃。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 *** 列入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落實。第四章 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四條 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應當附具由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制的土地權屬界址線圖或者房屋平面圖。
土地和房屋的權屬界址線發生變化時,應當進行變更測繪。未依法進行變更測繪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五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項目審批部門,并為測繪成果需求單位提供或者指引其取得該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第十六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和長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國家公布的外,須經省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并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