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測繪管理條例(1997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工作的管理,保障測繪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或者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測繪工作實行城鄉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人民 *** 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測繪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部門的測繪工作。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和地區行政公署以及縣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對遵守測繪法律、法規,在測繪工作和測繪科學技術研究以及保護測量標志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五條 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制定本省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
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地區測繪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限額以下基礎測繪和其他重要測繪項目的計劃,作為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組成部分,按照有關規定經同級人民 *** 批準,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七條 以測繪為目的需要進行航空攝影或者遙感測繪的,應當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基礎測繪規劃的實施,并根據財力狀況,增加對基礎測繪的投入。第三章 測繪資格認證及任務登記第九條 凡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具備國家和省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條 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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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乙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向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向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逐級上報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一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憑測繪資格證書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手續,領取有關證照。第十二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測繪資格審查;承擔本部門以外的測繪任務的,必須符合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第十三條 省外來本省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必須持有甲、乙級測繪資格證書,到測繪項目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驗證備案后,方可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應當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測繪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件。第十五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施測前應當按照規定到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列入全國基礎測繪規劃、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任務,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規劃編制部門的任務安排通知后,即可進行,不再另行登記。第四章 測繪技術質量管理第十六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和測繪技術標準。第十七條 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八條 下列項目的技術設計書,必須經省國土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三、四等大地測量;
(二)比例尺1:5000、測區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1:10000、測區面積100平方公里以上,比例尺小于1:25000(含1:25000)、測區面積400平方公里以上的地形圖。
四等以下大地測量和比例尺大于1:5000地形圖的技術設計書,由市、州、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2018年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
2018年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
關于公開征求《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通知
為了進一步規范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持續發展,長沙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對《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進行了初審。為增強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提高立法質量,現將《長沙市城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草案)》全文刊登,廣泛征求我市社會各界的修改意見。修改意見請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委或者發電子郵件至392802270@qq.com。
聯系人:武玉霞聯系電話:88668556(兼傳真)
郵政編碼:410013地址:長沙市岳麓大道218號
長沙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16年7月5日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間,規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行為,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市區范圍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信息及檔案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本市市區范圍內給水、排水、燃氣、熱力、工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用于敷設上述管線的綜合管廊。
第三條【基本原則】地下管線管理應當遵循統籌管理、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體制】市人民 *** 統一領導地下管線管理工作,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管理。
發改、經信、公安、財政、國土、文廣新、城管、規劃、安監、質監、人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下管線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職責】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地下管線維護管理,保障地下管線運行安全。
第六條【技術使用】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勵新技術、新材料在地下管線設計、建設及管理領域的推廣應用。
第七條【財政支持】市人民 *** 應當根據地下管線規劃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地下管線管理資金,加大對地下管線管理的投入。
第八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盜竊地下管線。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前款行為以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不依法維護地下管線的行為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管線綜合規劃】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地下管線綜合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更改。
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等專項規劃(包含地下管線內容)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含地下管線內容)應當作為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規劃的重要內容。
地下管線綜合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的建設區域、管線種類、鋪設方式、規模及布局等內容。
第十條【管線工程建設程序】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立項、可研批復、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手續。
第十一條【管線建設年度計劃】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實施年度計劃管理。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統籌編制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時,應當征求地下管線相關管理部門及權屬單位的意見。
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調整。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報,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 *** 批準。
因地下管線應急搶修等原因實施的地下管線工程,不能納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管理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后書面報告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年度計劃管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安排項目建設,未列入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有關單位不得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建設資質】承擔地下管線工程測繪、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
第十四條【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地下管線工程規劃方案應當包含地下管線的容量、管徑、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點標高等內容。
第十五條【規劃許可】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六條【現狀調查】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前,應當通過查詢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咨詢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現場探測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線等地下設施現狀。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開展現狀調查時,相關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地下管線綜合設計】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應當組織編制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管線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遷改工程,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委托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地下管線綜合設計。
第十八條【施工許可】地下管線工程應當辦理施工許可。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可以由道路建設單位到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并申請辦理;因市政項目建設(道路建設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線永久性遷改的,由市政項目建設單位一并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配合。
單獨建設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申請辦理。
第十九條【放線要求】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依據管線規劃審批要求進行放線,并將放線結果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施工組織】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城市道路和管線工程建設,合理安排施工時序和工期,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服從道路建設單位的統籌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覆土前測量】地下管線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形成準確、完整的測量數據文件和管線測量圖,并記錄地下管線類別、材質、管徑等基本屬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前款規定的測量成果報送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未報送的,不得組織下道工序的建設。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時進行地下管線覆土前的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
第二十二條【規劃核實】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完工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管線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規劃核實。未經核實或者核實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竣工驗收】單獨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地下管線工程的竣工驗收。
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由道路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并及時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移交。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義務】建設單位在既有地下管線區域內建設,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的保護,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簽訂保護協議,并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設單位應當先查明施工區域內的既有管線情況,制定管線保護措施,并按相關規定辦理占道挖掘手續。
第三章運行維護
第二十五條【運行維護主體】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地下管線的運行維護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地下管線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做好巡查和維護記錄,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技術防范設施,定期進行運行狀態評估,嚴格執行安全技術規程;
(三)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發生地下管線安全事故后,按照應急預案實施搶修,并向市城鄉建設及相應主管部門報告;
(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檔案制度,及時更新并報送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建設建(構)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紅線范圍內鉆探、爆破、機械挖掘、種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識;
(四)向地下管線井(室)內傾倒垃圾、建筑泥漿等,排放腐蝕性廢棄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蝕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妨礙地下管線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管線接駁】建設單位在接駁地下管線前,應當書面告知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廢棄處理】地下管線權屬單位廢棄地下管線的,應當及時處置,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信息及檔案管理
第二十九條【綜合信息平臺】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遵循資源整合、標準統一、及時準確、綜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則。
第三十條【信息收集】地下管線信息數據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統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一條【檔案報送】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長沙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條例》和本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檔案。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既有的地下管線信息數據按相關標準和要求報送至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并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信息查詢及保密】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的管理和應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地下管線相關信息數據用于國家機關決策和社會公益事業的,應當無償提供。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查閱本單位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第五章綜合管廊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建設區域】城市新區、園區、成片開發區域的新建道路建設應當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舊城區應當結合地鐵建設、道路整治、棚戶區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進綜合管廊建設。
綜合管廊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并充分考慮城市未來發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條【入廊管理】凡建有綜合管廊的區域,規劃入廊的各類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全部入廊,綜合管廊以外區域不得建設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地下管線入廊工作。
對于已規劃入廊的地下管線,在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進行建設的,發改、規劃、建設、城管等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綜合管廊使用】綜合管廊實行有償使用,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向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繳納入廊費和綜合管廊日常維護費,有償使用費用標準依法實行 *** 定價或者 *** 指導價。
綜合管廊建設、運營單位在運營期間不能通過收費彌補成本的,市人民 ***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補貼。
第三十六條【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義務】綜合管廊運營單位負責綜合管廊及附屬設施的維護管理,履行以下義務:
(一)養護和維修綜合管廊共用設施設備,保障正常運轉;
(二)配備相應的建筑、機電、給排水等專業技術人員,建立值班、檢查、檔案資料等維護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監控系統,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統籌協調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日常維護管理,配合和協助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巡查、養護和維修;
(五)保持綜合管廊整潔,照明和通風良好;
(六)制定應急預案,發生險情時采取緊急措施,及時通知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進行搶修,并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七)保障綜合管廊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七條【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義務】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負責所屬管線的設施維護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程使用和維護管線;
(二)建立安全責任制,編制實施綜合管廊內管線維護和巡查計劃,并接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
(三)施工時對綜合管廊及綜合管廊內管線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四)在綜合管廊內實施明火作業時,應當取得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同意,施工方案應當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線應急預案,并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備案;
(六)保障入廊管線安全運行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安全保護區】綜合管廊周邊區域應當劃定安全保護區并設置相關標識。在安全保護區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由從事活動的單位會同綜合管廊運營單位制定安全保護方案,并向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樁或者進行頂進作業;
(四)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五)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六)其他可能危害綜合管廊安全的行為。
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市人民 *** 批準。
第三十九條【人員管理】進入綜合管廊施工、巡檢、維修的從業人員應當服從綜合管廊運營單位的管理,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確保綜合管廊安全運行。
第四十條【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綜合管廊信息系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綜合管廊信息系統納入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
第四十一條【銜接規定】綜合管廊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信息及檔案等管理活動,本章未作規定的,按其他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行政管理主體法律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未制定地下管線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計劃執行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未按規定督促地下管線建設單位進行覆土前測量和進行規劃核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未履行地下管線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建設、維護、管理職責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未按照規劃建設綜合管廊的;
(五)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其他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覆土前測量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未進行跟蹤測量和竣工測量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在覆土前測量后,未按規定報送測量數據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罰款。
因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提交的地下管線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的,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四條【禁止行為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影響地下管線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不入廊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應當按規劃納入綜合管廊而不進入,在綜合管廊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綜合管廊運營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護方案的,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其他情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例外情形】國防管線、軍事禁區及軍事管理區內的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企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等用地紅線范圍內的非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地下管線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條【參照執行】寧鄉縣、瀏陽市、長沙縣地下管線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一條【實施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