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一中城南中學招生條件
長沙市一中城南中學招生條件為錄取學業成績為642分綜合素質評價為4A1B
長沙市一中城南中學是長沙市教育局直屬的一所高起點高規格公辦高級中學,并依托湖南省長沙市之一中學的優質教育教學資源進行合作辦學。
學校坐落在長株潭融城核心腹地暮云片區,區位優勢明顯,生態環境優美,占地101畝,建筑面積6.6萬余平方米,投入3.6億元,辦學規模設計為42個教學班。校園建設按湖南省綠色建筑星級標準實施,處處彰顯“兩型”理念,著力打造生態校園、智慧校園、人文校園。校園規劃科學,布局合理,功能齊全,設施一流。
長沙市一中通過輸出品牌、輸出理念、輸出文化、輸出師資,統一規劃、統一培養、統一考評、統一管理,將一中的優質教育資源有機融入到長沙市一中城南中學。學校將依托優質資源,建設現代學校,秉承“公勇勤樸”的一中校訓,弘揚“嚴謹、務實、規范、創新”的一中校風,傳承“一以貫之自強不息,中流砥柱其命維新”的一中精神,堅持“為學生的終身發展奠基,為學生的終身幸福導航”的辦學理念,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主體發展和個性發展,形成“素質+個性,規范+創新”的辦學特色。
長沙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權屬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權屬登記。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屋權屬登記,是指房屋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代表 *** 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房屋所有權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依法確認房屋權屬關系并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或可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房屋權屬證書使用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 *** 的文本。
本辦法所稱測繪報告,是指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測繪機構出具的勘測報告,包括房屋分戶平面圖、共用建筑面積分攤方案、戶室建筑面積等。第四條 市房屋產權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房屋產權管理局負責轄區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工作。第五條 本市城市房屋實行權屬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權利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到房屋所在地的市、縣(市)房屋產權管理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第六條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或房屋他項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收繳、扣押他人的房屋權屬證書。第七條 房屋權屬登記包括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等。第八條 房屋權屬登記由權利人提出申請。
權利人為自然人的,應按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申請。權利人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按其法定名稱申請。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 *** 人代為申請。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由當事人共同申請。
房屋產權管理局管理的直管公房由登記機關直接登記。第九條 共有的房屋權屬登記,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請,其房屋所有權證由共有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一份。房屋共有權證與房屋所有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條 下列房屋由登記機關依法代為登記:
(一)依法由房屋產權管理局代管的房屋;
(二)無人主張權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登記機關代為登記的房屋。
代為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十一條 權利人可以委托 *** 人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權屬登記時,應交驗權利人的有效證件。
*** 人代為申請的,應交驗 *** 人的有效證件。屬法定 *** 的,還應交驗 *** 人的法定 *** 資格證明;屬委托 *** 的,還應提交權利人的書面委托書。其中權利人為自然人的,其委托書應當進行公證,但委托律師的除外。境外權利人的委托書在境外公證的,還必須經過認證。
律師接受委托代為申請的,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律師執業證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的函件。第十三條 房屋權屬登記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
(五)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六)建立房屋權屬檔案。
前款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自公告發布之日起90日內對房屋權屬無異議的,登記機關可以核準登記。第十四條 總登記是指市、縣(市)人民 *** 根據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登記機關認為需要時,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證書進行驗證或者換證。
凡列入總登記、驗證或者換證范圍的房屋,無論其權利人以往是否領取房屋權屬證書,房屋權屬狀況有無變化,均應當在規定日期內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第十五條 總登記、驗證、換證由市、縣(市)人民 *** 在規定期限開始之日的30日前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范圍和要求;
(二)申請期限;
(三)權利人應當提交的有關證件;
(四)受理申請地點;
(五)其他事項。第十六條 新建的非商品房屋,權利人應在房屋竣工驗收后90日內申請房屋初始登記,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
(一)土地使用權證或用地證明文件;
(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附件);
(三)房屋竣工驗收證明;
(四)測繪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