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城鄉規劃局的基本介紹?
城鄉規劃局就是對城鄉建設進行用地規劃,總體布局規劃什么的,工作職責就是對建設進行管理設計監督,下面由我為你提供的,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機構職能
根據《黑龍江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哈爾濱市人民 *** 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編[2010]17號***及《 *** 哈爾濱市委辦公廳哈爾濱市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哈爾濱市人民 *** 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哈辦發[2010]3號***,設立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為市 *** 工作部門。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城鄉規劃、測繪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城鄉規劃、測繪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 規章草案以及市 *** 規范性檔案草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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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各類專項規劃的研究組織、編制、指導、協調、稽核和報批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旅游景區規劃。
***三***承擔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管理的職責。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專案的選址、定位工作,核發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負責建設用地***含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提供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規劃條件的調整,審定建筑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專案的開工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四***負責規劃區范圍內城市道路及軌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以及給水、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等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設計行業、測繪行業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規劃區內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七***負責城市設計與規劃區內雕塑、建筑小品、燈飾亮化的規劃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所審批建設專案規劃方面的 *** 接待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九***負責城鄉規劃檔案和地理資訊的收集、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十***負責指導各縣***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 *** 交辦的其他事項。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組織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政務執行和各項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組織實施;負責以部門名義下發檔案的稽核、制發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會務工作;負責秘書事務、文書檔案、公共關系、提案和議案辦復、 *** 、保密、保衛工作;負責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目標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年度計劃及城市改造建設專案、固定資產投資計劃;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收費專案管理;負責局預算內、外資金和財務、會計業務管理;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財務審計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共事務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城鄉規劃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地方性法規和 *** 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范性檔案的合法性稽核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建設專案的開工驗線、竣工規劃核實;組織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聽證會;負責對涉及處罰的專案進行稽核;負責對下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總規劃師辦公室***規劃編制處***
負責牽頭組織編制、稽核、報批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牽頭組織編制、稽核、報批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歷史保護區等規劃;負責城鄉規劃經濟效益情況的分析工作,提出運用規劃調控手段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負責組織制定年度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城鄉規劃發展戰略及公共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局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負責為總體規劃、控詳規劃、城市設計等規劃編制提供經濟測算分析工作;負責對出讓地塊、城市重點地段、基礎設施專案規劃方案及規劃方案容積率調整進行經濟效益分析工作;負責擬訂規劃管理經濟效益分析規章制度;負責組織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的論證、招標及成果利用等工作;負責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局規劃管理資訊系統及“規劃公園”網站的管理工作,對局資訊中心、規劃編制研究中心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局本級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稽核、上報等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專案的工作程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綠線的管理和調整;負責建設用地***含地下空間***規劃管理的綜合指導工作;負責會同國土部門對“招、拍、掛”類專案的綜合指導工作;負責組織年度住房建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內綠地規劃的審查工作;參與江河流域規劃、區域規劃、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全市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建設規劃、用地計劃的制定工作。
***五***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處
負責全市涉及建筑審批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建筑設計專業審查局長辦公會;負責大型公共設施專案的建筑設計方案和方案圖紙的業務指導;負責落實全市建設專案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等政策方面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建筑風格、色彩及建筑立面改造等涉及建筑特色方面專項規劃的實施工作。
***六***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處
負責城市道路及軌道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災工程、地下空間利用工程、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工程、公園綠地工程以及供排水、電力、電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工程規劃審批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紅線、黃線、藍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負責組織建立全市地下管網地理資訊系統;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編制工作。
***七***鄉鎮規劃管理處
負責指導、檢查郊區鄉鎮規劃編制和各縣***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對郊區鄉鎮規劃成果和各縣***市***規劃成果的稽核工作;負責監督各縣***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八***城市設計處
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總體城市設計及重要片區、地段城市設計編制、審查***批***;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環境綜合整治相關工程的規劃編制、審批;負責組織全市燈飾亮化工程規劃編制、審批;負責全市雕塑、小品等公共藝術工程的規劃編制、審批及重點地段戶外廣告、牌匾等城市形象相關設施的指導和稽核;負責組織重要片區、地段城市設計競賽、設計方案評審及招標工作。
***九***名城保護規劃管理處
組織編制名城保護規劃;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內紫線的管理和調整;負責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院落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審批;負責歷史建筑修繕和維護工程審批;組織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普查認定;負責在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核心保護范圍內非歷史建筑上設定牌匾的稽核;組織籌措名城與保護建筑管理專項基金;檢查、指導哈市所轄縣***市***的保護建筑管理工作。
***十***測繪管理處
組織編制測繪發展規劃;指導建設數字城市和地理資訊系統;負責測繪單位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負責本市地圖市場和各種專題地圖以及地理資訊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測量標志、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限測繪;負責測繪成果及質量的管理;負責指導測繪行政執法工作并查處違法行為;負責城市測量的管理,指導所轄縣***市***的測繪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干部的調配管理、選撥培養、考察任用的組織落實和所屬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
***十二***派出機構
***一***市城鄉規劃局南崗分局
辦公地點:南崗區哈西大街109號哈西發展大廈
***二***市城鄉規劃局道里分局
辦公地點:群力新區景江西路山水美地小區B09棟一樓
***三***市城鄉規劃局道外分局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道外區好民居濱江新城小區D1棟6號
***四***市城鄉規劃局香坊分局
辦公地點:公濱路566號***電業局對面***
***五***市城鄉規劃局平房分局
辦公地點:哈爾濱市平房區渤海三路1號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局領導資訊
工作簡歷
王巨集新 同志生于1960年1月,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1986年12月入黨,1982年8月參加工作,哈爾濱工業大學建筑與土木工程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工程碩士學位。
1978年8月哈爾濱建筑工程學院建筑系建筑學專業學生;1982年8月市建筑設計院設計一室助理工程師;1985年6月國家科協研修生赴日本學習;1986年6月市建筑設計院設計一室工程師;1990年9月市建筑設計院之一設計所所長***正科級***高階工程師;1996年9月市建委設計管理處高階工程師;1997年6月市建筑設計院副院長兼總建筑師、研究員級高階建筑師;1999年2月市建筑設計院院長兼黨委書記;2001年1月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1年12月市城市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08年2月松北區區委常委、 *** 副區長;2009年12月市城鄉規劃局副局長、黨組成員;2012年7月市城鄉規劃局局長、黨組書記。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測繪全國甲級資質是什么概念
相當于醫院的三級甲等。這懂啊?是這個行業更高級別的了!
具體關于測繪資質的參百度百科:
全國甲級測繪單位
2008年10月24日
北京市
北京愛地地質勘察基礎工程公司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
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國家林業局調查規劃設計院
中國國土資源航空物探遙感中心
北京長地友好制圖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國電水利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鐵道部專業設計院
中國測繪科學研究院
中國地圖出版社
北京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中國四維測繪技術總公司
中航勘察設計研究院
北京市城建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國家測繪資料檔案館)
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
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
建設部綜合勘察研究設計院(建設部遙感制圖中心)
北京國電華北電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科學院遙感應用研究所
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
北京勘察技術工程公司
北京城市空間數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四維圖新導航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華星勘查新技術公司
北京航天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兵勘察設計研究院
高德軟件有限公司
易圖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靈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
地質出版社
北京蒼穹數碼測繪有限公司
天津市
鐵道第三勘測設計院
中國地震局之一監測中心
中交之一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
中水北方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國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海事局海測大隊
天津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勘察院
天津水運工程勘察設計院
天津港灣水運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天津市水利勘測設計院
天津航道勘察設計研究院
天津市測繪院
天津金宇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河北省
河北地礦建設工程集團冀東公司
河北省建設勘察研究院
河北省第二測繪院
石家莊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中國冶金地質勘查工程總局一局測繪大隊
河北省之一測繪院
河北省欣航測繪院
核工業航測遙感中心
廊坊開發區中油四維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國兵器工業北方勘察設計研究院
中國化學工程之一巖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集團工程設計有限責任公司華北分公司
中國石化集團勘察設計院
河北中核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冶金工業部勘察研究總院
水利部河北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河北煤田地質局物測地質隊
河北省制圖院
保定地質圖制印廠
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測繪工程中心
中國有色金屬工業總公司地質勘查總局測繪中心
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河北總隊
秦皇島市測繪大隊
地質礦產部河北水文工程地質勘察院
河北省水利水電第二勘測設計研究院
保定九華地質勘查測繪總院(華北地質勘查局五一九大隊)
保定金迪地下管線探測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院
山西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隊
山西省工程測繪院
太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山西省第六地質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電力勘測設計院
水利部山西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山西省勘察設計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
山西省地圖集編篡委員會編輯部
西山煤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煤田地質綜合普查隊
山西華晉巖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
山西省第三地質工程勘察院
陽泉新宇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山西省第五地質工程勘察院
內蒙古自治區
蒙古交通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航空遙感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地質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內蒙古自治區電力勘測設計院
包鋼集團勘察測繪研究院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內蒙古大興安嶺森隆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內蒙古自治區地圖制印院
包頭市測繪院
內蒙古自治區測繪院
核工業二○八大隊
遼寧省
沈陽市勘察測繪研究院(沈陽市地理信息中心)
大連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遼寧省第二測繪院
中冶沈勘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遼寧有色勘察研究院
中煤國際工程集團沈陽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之一測繪院
遼寧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遼寧地礦測繪院
遼寧省第三測繪院
遼寧省城鄉建設規劃設計院
中國水利水電第六工程局
鞍山鋼鐵集團公司設計研究院
遼寧省交通勘測設計院
遼寧電力勘測設計院
遼寧省冶金地質勘察局地質勘察研究院
大連九成測繪信息有限公司
遼寧經緯測繪科技有限公司
沈陽市公路規劃設計院
遼河石油勘探局(地球物理勘探公司)
吉林省
吉林市勘測設計院
中水東北勘測設計研究有限責任公司
吉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吉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長春市測繪院
吉林省地理信息工程院
吉林省之一測繪院
吉林省第二測繪院
吉林地礦測繪院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東北電力設計院
吉林省公路勘測設計院
黑龍江省
黑龍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二大地測量隊(黑龍江之一測繪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三地形測量隊(黑龍江第二測繪工程院)
國家測繪局第四地形測量隊(黑龍江第三測繪工程院)
哈爾濱地圖出版社
大慶油田建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院
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哈爾濱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哈爾濱測量高等專科學校測量工程公司
黑龍江省林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電力勘察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測繪航空遙感中心
黑龍江農墾勘測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航道局測量大隊
黑龍江省土地勘測規劃院
黑龍江省測繪科學研究所
齊齊哈爾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黑龍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佳木斯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齊齊哈爾市水利勘察設計研究院
牡丹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上海市
上海市海事局
上海達華測繪公司
國家電力公司華東電力設計院
上海市測繪院
上海巖土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
上海東亞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
中船勘察設計研究院
交通部第三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勘察工程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之一海洋地質調查大隊
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
上海市政工程勘察設計有限公司
上海同濟規劃建筑設計研究總院
江蘇省
江蘇省地質測繪院
長江口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中國化學工程南京巖土工程公司
華東有色測繪院
南通市測繪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江蘇省工程勘測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
南京市測繪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蘇省測繪工程院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下游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江蘇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南京北極測繪研究院
江蘇省電力設計院
鎮江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無錫市測繪院有限責任公司
蘇州市測繪院有限責任公司
南京市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江蘇省工程物理勘察院
江蘇省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勘察院
淮安市測繪勘察研究院
淮安市水利工程勘測院
蘇州工業園區測繪有限責任公司
常州市測繪院
江蘇省地質調查研究院
江蘇蘇州地質工程勘察院
浙江省
冶金工業部寧波勘察研究院
浙江省電力設計院
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國家電力公司華東勘測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測繪大隊
溫州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浙江省之一測繪院
浙江省第二測繪院
浙江煤炭測繪院
浙江有色測繪院
杭州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中國水利水電第十二工程局
國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寧波國土測繪院
寧波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水利水電河口海岸研究設計院
義烏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浙江省地理信息中心
安徽省
安徽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安徽地質測繪技術院
合肥市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之一測繪院
安徽省第二測繪院
安徽省第三測繪院
安徽省第四測繪院
安徽省公路勘測設計院
蕪湖市勘察測繪設計研究院
安徽省長江河道管理局測繪院
安徽省基礎測繪信息中心
馬鞍山市華東探測技術有限責任公司
安徽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中水淮河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地質測繪院
福州市勘測院
福建省之一測繪
福建省第二測繪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國家地震局廈門地震勘測研究中心
福建省地圖出版社
福建省航道局勘測大隊
福建省八閩煤田測繪院
福建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廈門市測量隊
福建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江西省
南昌市測繪勘察研究院
江西省第三測繪院
江西省之一測繪院
江西省第二測繪院
江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贛西地質調查大隊
江西省水利規劃設計院
江西煤田地質局測繪大隊
江西地質礦產勘察開發局贛西地質調查大隊
核工業華東地質局測繪院
江西有色地質測繪院
江西省交通設計院
江西省瑞華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山東省
青島海洋工程勘察設計研究院
濟南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青島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山東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山東省地質測繪院
中國海洋大學工程勘察設計開發院
淄博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山東省國土測繪院
山東中煤物探測量總公司
山東省城鄉建設勘察院
山東省地圖出版社
山東省經緯工程測繪勘察院
山東省水利勘測設計院
維坊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中國石化集團勝利油田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地球物理工程勘察院
化工部鄭州地質工程勘察院
中鐵大橋局集團之一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地質測繪總院
河南省電力勘測設計院
河南省航測遙感院
黃河勘測規劃設計有限公司
煤炭工業部選煤設計研究院
中鐵隧道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
河南省測繪工程院
河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河南省地圖院
河南省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河南省水利勘測總隊
鄭州市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河南省科學院地理研究所
河南黃河水文勘測總隊
河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
焦作市中緯測繪地理信息有限公司
小浪底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河南省有色測繪有限公司
鄭州市市政工程勘測設計研究院
湖北省
武漢科島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勘察設計研究院
武漢大學設計研究總院
武漢武大吉奧信息工程技術有限公司
武漢中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中國南極測繪研究中心
武漢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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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之一測繪院
湖北省第二測繪院
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中游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
長江水利委員會綜合勘測局
鐵道部第四勘測設計院
葛洲壩股份有限公司測繪總隊
中冶集團武漢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交第二航務工程勘察設計院
中國科學院測量與地球物理研究所
武漢測繪院
湖北省地圖院
機械工業部第三勘察研究所
中南勘察設計院
中國地震局地震研究所
中鐵大橋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
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中南電力設計院
湖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中國石化集團江漢石油管理局地球物理勘探處
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
湖北省交通規劃設計院
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
湖北省國土測繪院
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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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地質調查研究院
湖南中揚建設工程公司
湖南省交通規劃勘察設計院
株洲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湖南省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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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測繪院(湖南省基礎地理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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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田地質局物探測量隊
湖南省第二測繪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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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之一測繪院
中國水電顧問集團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
湖南省地質測繪院
核工業衡陽第二地質工程勘察院
長沙市勘測設計研究院
湖南地圖出版社
長沙科創巖土工程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測繪院
湖南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
湖南省地球物理化學勘查院
中南石油局第五物探大隊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地理數據;
(七)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市(行署)、縣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國家駐省有關單位及大專院校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第五條 省人民 ***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收、收錄、整理、儲存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以及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加印、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并按《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前款所列測繪成果如系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由委托單位負責匯交。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按有關保密法規制定領取、借用等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按提供成果的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第九條 各種測繪成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測繪成果損毀。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使用與保管測繪成果工作的檢查與指導,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由領取單位向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或本部門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詳細注明用途、范圍和數量,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有關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外省或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參照之一款規定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開具成果發送單一式三份(成果提供單位、庫房和領取單位各持一份)。領取使用保密測繪成果,領取單位應在領到成果后向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登記備案,并按保密規定進行包裝、傳遞、運輸和保管。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 *** 、轉賣測繪成果。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鑒定。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登記造冊和指派人員監銷,有關登記冊報提供該成果的主管部門備案。銷毀邊境地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事先報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勘察(以下簡稱勘察)和建設工程設計(以下簡稱設計)管理,規范勘察、設計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勘察、設計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勘察、設計活動以及實施勘察、設計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勘察,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通過對地形、地質、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分析評定,查明建設場地和有關范圍內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提供建設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資料及其相關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依據工程建設目標,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 *** ,對建設工程的工藝、土木、建筑、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策劃、論證,編制建設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相關的活動。第四條 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貫徹保護環境、節約用地、節省投資、節省能源的原則。第五條 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型材料。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從業資格第七條 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領取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與其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注冊人員;
(四)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以承擔建設工程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若干專業和甲、乙、丙、丁四個等級。第九條 省直、市屬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和建筑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省直和市屬單位申請勘察、設計丙、丁級資質或者專項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一、二款以外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 勘察、設計單位憑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只能承擔本單位內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第十一條 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定可以承接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范圍相應的工程咨詢、技術服務業務。
取得建筑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筑裝飾設計業務。第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證書滿2年并達到高一級資質條件的,方可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未經年度檢驗或者年度檢驗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連續2年未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收回資質證書和有關證件。確需重新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可以重新申報。第十五條 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項目,應當符合其資質等級。第十六條 本市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人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憑下列材料在每年3月底前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人手續:
(一)《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者《專項工程設計證書》;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及執業資格證明材料;
(四)公章、圖簽、出圖專用章、注冊人員執業專用章印模。第十七條 外地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應當持所在地市(行署)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跨地區手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批準進入手續。第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下列規定認定:
(一)經審查合格的,準予按其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二)技術力量、技術裝備與其資質等級不符的,準予其按實有技術力量、技術裝備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三)經審查手續不完備或者不具備更低資質等級要求的,不予批準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承接勘察、設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