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行政公署、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wèi)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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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的工程測量任務。
(五)編制各種公開出版地圖和書刊插附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國界線和省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測繪任務。
(七)涉外測繪任務。
(八)外省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局備案:
(一)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以及跨縣的測繪任務。
(四)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guī)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qū)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七條 列入國家或省測繪計劃的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于任務實施前1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測繪任務免予登記,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的測繪任務,應依照前款規(guī)定通知測繪主管部門;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于任務實施前持單位介紹信及有關文件到測繪主管部門填寫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發(fā)給測繪任務登記證。登記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測繪任務合同書或上級下達任務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任務實施前辦理登記的,應于任務實施一個月內補辦登記。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yè)務范圍。
(二)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或低于成本價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后,如測繪任務發(fā)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辦理任務登記時應交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測繪部門另行制定。
黑龍江藍圖測繪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怎么樣?
黑龍江藍圖測繪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是2010-01-20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于哈爾濱經開區(qū)南崗集中區(qū)泰山路117號4層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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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藍圖測繪設計咨詢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按《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乙級:不動產測繪;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設區(qū)的市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規(guī)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200萬平方米。);工程測量;地形測量(1:500比例尺,30平方公里以下;1:1000比例尺,50平方公里以下;1:2000比例尺,80平方公里以下;1:5000比例尺,100平方公里以下;1:1萬比例尺,200平方公里以下。)、控制測量(三等以下。)、規(guī)劃測量(總建筑面積50萬平方米以下;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不得承擔。)、建筑工程測量(建筑范圍1平方公里以下,單個建筑物10萬平方米以下。)、市政工程測量(特大城市一般道路、大中等城市主干道路、一般立交橋。)、線路與橋隧測量(300km以下的線路,多孔跨徑總長在100m以下的橋梁,4km以下的隧道。);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采集(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以下。)、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處理(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以下。)、地理信息系統(tǒng)及數(shù)據(jù)庫建設(設區(qū)的市級行政區(qū)域以下)(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在黑龍江省,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608588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 5000萬以上 規(guī)模的企業(yè)中,共1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屬于優(yōu)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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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社會化應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利用和省級重要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審核與公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測繪成果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第四條 測繪成果依法實行匯交制度。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匯交;使用其他資金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測繪項目出資人負責匯交。第五條 下列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
(一)國家等級的天文、三角、導線、水準、長度、重力測量和衛(wèi)星大地測量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和圖件資料;
(二)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0、1:1萬、1:2.5萬、1:5萬、1:10萬、1:25萬、1:50萬、1:100萬地圖、影像圖及其數(shù)字化產品;
(三)基礎航空攝影所獲取的數(shù)據(jù)、影像資料;遙感衛(wèi)星和其他航天飛行器對地觀測所獲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及影像資料;
(四)編制國家、省、市、縣級綜合地圖(集、冊)和普通地圖(集、冊);
(五)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數(shù)據(jù)、信息等。第六條 下列測繪成果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副本或者目錄:
(一)國家基本比例尺1:500、1:1000、1:2000地圖、影像圖及其數(shù)字化產品的副本;
(二)5平方千米以上1:500、1:1000、1:2000、1:5000比例尺專題測繪成果目錄;
(三)非基礎航空攝影數(shù)據(jù)、影像資料目錄;
(四)國家、省及地方重點建設工程中的測繪成果目錄。第七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與國內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合資、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合作者應當在依法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的同時,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八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和地方財政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后的一個月內進行匯總,并報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匯交的測繪成果副本、目錄進行整理,定期編輯全省測繪成果資料目錄,向社會公布。第九條 有關部門掌握的地名、境界、交通、水系、水利設施、土地覆蓋等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設施發(fā)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變化后的資料提供給本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變化的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進行更新。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tǒng)一保管。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基礎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對接收的測繪成果資料及時進行分類編號、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制、提供、 *** 或者開發(fā)利用所保管的測繪成果。第十一條 測繪成果生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測繪成果保管制度,配置必備的保管設施并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測繪成果保管人員變動時,應當履行交接手續(xù);發(fā)生測繪成果丟失或者泄密事故時,應當立即向當?shù)販y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需按要求填寫使用申請表,向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證明函;
(二)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及復印件;
(三)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四)單位的保密管理規(guī)章、內部使用手續(xù),以及包含保管設施、環(huán)境等內容的說明材料;
(五)負責保管涉密成果的內部機構名稱、人員姓名和聯(lián)系方式。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夠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當場予以審批;情況特殊、不能當場作出審查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批。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8修正)
之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wèi)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qū)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內國民經濟發(fā)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fā)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guī)范的監(jiān)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tǒng)。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fā)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zhí)業(yè)資格和測繪作業(yè)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yè)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fā)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fā)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fā)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
測繪項目發(fā)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fā)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fā)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tǒng)或者區(qū)域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fā)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guī)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xié)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shù)據(jù)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jiān)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jù)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