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任務登記辦法(2018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任務登記工作。
行政公署、市、縣(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任務登記工作。第四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省測繪局登記:
(一)各等級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天文測量及其他一、二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和遙感測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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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含水下地形,下同)、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大于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大于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大于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大于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大于250平方公里。
(四)國家和省管建設項目的工程測量任務。
(五)編制各種公開出版地圖和書刊插附地圖,以及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國界線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
(六)省、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市(行政公署)的測繪任務。
(七)涉外測繪任務。
(八)外省測繪單位承擔的測繪任務。第五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報省測繪局備案:
(一)三、四等三角、導線、水準測量。
(二)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10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8平方公里至40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20平方公里至10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50平方公里至250平方公里。
(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以及跨縣的測繪任務。
(四)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行政公署、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六條 下列測繪任務,應向縣(市)測繪主管部門登記,由縣(市)測繪主管部門報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一)符合下列規定的地形、地籍測繪任務:
1.成圖比例尺1:500,測繪面積1平方公里至2平方公里;
2.成圖比例尺1:1000,測繪面積2平方公里至4平方公里;
3.成圖比例尺1:2000,測繪面積4平方公里至8平方公里;
4.成圖比例尺1:5000,測繪面積10平方公里至20平方公里;
5.成圖比例尺等于或小于1:10000,測繪面積25平方公里至50平方公里。
(二)制作公共場所懸掛的標有縣級以下各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和示意地圖。第七條 列入國家或省測繪計劃的測繪任務,由編制測繪計劃的部門于任務實施前1個月,將任務安排分別通知省測繪局和測繪任務所在地的行政公署、市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駐本省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測繪任務免予登記,其中屬于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測繪任務,應依照前款規定通知測繪主管部門;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應當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第八條 測繪單位和個人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應于任務實施前持單位介紹信及有關文件到測繪主管部門填寫登記表,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發給測繪任務登記證。登記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
(一)測繪資格證書的副本或復印件。
(二)測繪任務合同書或上級下達任務文件的副本或復印件。
因任務緊急無法在任務實施前辦理登記的,應于任務實施一個月內補辦登記。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登記:
(一)無測繪資格證書或超出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
(二)測繪收費超出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或低于成本價格。
(三)已有近期同等精度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測繪單位領到測繪任務登記證后,如測繪任務發生變動,應重新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辦理任務登記時應交納測繪基礎設施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測繪部門另行制定。
黑龍江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7修訂)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二十一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省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類型的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的專題地圖);
(四)陸地、水下地形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地理數據;
(七)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市(行署)、縣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管理工作。省人民 *** 有關部門、國家駐省有關單位及大專院校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并接受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地、市、縣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第五條 省人民 ***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接收、收錄、整理、儲存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以及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加印、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第六條 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并按《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本部門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前款所列測繪成果如系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由委托單位負責匯交。只供本部門使用的專業測繪成果,可不匯交目錄或副本。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在我省境內測制的測繪成果,參照《規定》第七條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第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保密的測繪成果應標明密級,屬內部使用的標明“內部使用”字樣。測繪成果保管或使用單位應對保密測繪成果進行統一編號、登記造冊,按有關保密法規制定領取、借用等具體的管理制度;對內部使用的測繪成果應按提供成果的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存有保密測繪成果的單位,應在本地區、本部門保密委員會領導下,定期或不定期進行保密檢查。第九條 各種測繪成果應有專人負責保管。機構或人員變動時應認真辦理交接手續。第十條 儲存測繪成果,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測繪成果損毀。第十一條 各級測繪管理機構和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各有關單位使用與保管測繪成果工作的檢查與指導,發現丟失或泄密事故,及時處理,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的管理單位應為使用單位提供服務。領取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由領取單位向所在地測繪主管部門或本部門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詳細注明用途、范圍和數量,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專業測繪成果,按有關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的規定辦理領取手續。領取使用外省或軍事部門的測繪成果,參照之一款規定到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三條 提供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應開具成果發送單一式三份(成果提供單位、庫房和領取單位各持一份)。領取使用保密測繪成果,領取單位應在領到成果后向開具《領用保密測繪成果專用函》的測繪主管部門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登記備案,并按保密規定進行包裝、傳遞、運輸和保管。第十四條 測繪成果實行有償提供,收費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未經提供測繪成果的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復制、轉借、 *** 、轉賣測繪成果。第十五條 測繪成果保管和使用單位需要銷毀失去保存和使用價值的測繪成果時,應當進行鑒定。銷毀保密測繪成果,應當經測繪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并登記造冊和指派人員監銷,有關登記冊報提供該成果的主管部門備案。銷毀邊境地區的保密測繪成果,應事先報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2015修正)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
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
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修訂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