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規范建設行為,保證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活動,以及對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橋梁、隧道、供水及供水凈化、排水、供熱、燃氣、園林綠化、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城市公用的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
縣(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市)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第五條 市政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國家和行業技術質量標準、規范、規程從事執業活動,并依法對市政工程質量承擔相應責任。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和工程質量檢測等單位承擔相應的建設任務。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質量責任制,保證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參加工程建設的相關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時,應當向當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項目機構組成及相關人員的崗位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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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合格書和行政審查批準書。
建設單位提交資料齊全的,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結;對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資料。第九條 市政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通知市政質量監督機構對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條 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到工程所在地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竣工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的專項認可和準許使用文件;
(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對不符合竣工備案條件的工程,應當一次性告知。
未辦理竣工備案的工程,不得轉入固定資產。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勘察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勘察工作深度應當滿足工程建設標準和工程設計與施工的需要;參加工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第十二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設計任務;按照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規劃許可條件和勘察成果文件進行設計,設計質量應當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和設計深度的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參加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工程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應當注明技術標準、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不得采用未按規定核準的可能影響市政工程質量和安全的施工技術、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工程監理任務;依照法律、法規、相關技術標準、經審查合格的工程設計文件和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職責。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組建符合工程需要的監理機構,配備足夠數量、專業配套的監理人員。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批準的《監理規劃》或者《監理細則》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等重要的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項工程、重要工序、重要隱蔽工程,采取旁站式監督檢查并留取影像資料。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工程工序,監督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擅自進入下道工序的,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測繪質量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質量監督管理,確保測繪產品質量,維護用戶及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從事測繪生產、經營活動的測繪單位,測制、提供各類測繪產品,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測繪產品,是指以不同形式的信息載體,測制、提供的模擬或數字化測繪成果。其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等。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質量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第四條 測制、提供測繪產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遵循質量之一、服務用戶的原則,保證提供合格的測繪產品。禁止偽造和粗制濫造測繪產品;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 鼓勵測繪單位采用先進的測繪科學技術,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 *** ,按照國際通行的質量管理標準建立具有測繪工作特點的質量體系。第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管理先進、測繪產品質量優異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測繪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第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對其所提供的測繪產品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第八條 測制測繪產品必須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用戶有特定需求的,必須在測繪合同中補充規定,并按約定的標準執行。
所使用的測繪計量器具,必須按照有關計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進口和購置的測繪計量器具應當符合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九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測繪生產技術規律辦事,有權拒絕用戶提出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權提出保證測繪質量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及合理工期、合理價格。第十條 測繪產品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的方能提供使用。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執行《測繪產品檢查驗收規定》和《測繪產品質量評定標準》。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必須接受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質量監督管理,按照監督檢查的需要,向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無償提供檢驗樣品。
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其產品質量按“批不合格”處理。
經監督檢查,對產品質量被判“批不合格”持有異議的,測繪單位可以向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或者測繪主管部門申請復檢。第十二條 根據自愿的原則,測繪單位可以向國務院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授權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第三章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第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建立“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以下簡稱質檢站),負責實施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質檢中心、質檢站應經省級以上人民 ***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考核合格。
質檢站受質檢中心的技術指導。第十四條 質檢中心、質檢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測繪主管部門或者技術監督行政部門下達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計劃,承擔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二)在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工作中,承擔有關測繪標準實施監督、質量管理評價及產品質量檢測、檢驗。
(三)受用戶的委托,承擔測繪項目合同的技術咨詢及產品質量檢驗、驗收。
(四)按照授權范圍,承擔有關科研項目及新產品的質量鑒定、檢測、檢驗。
(五)承擔測繪產品質量爭議的仲裁檢驗。
(六)向測繪主管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定期報送測繪產品質量分析報告。第十五條 測繪產品質量檢驗人員應當通過任職資格考核。達到合格標準,取得《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員證》的,方可從事測繪產品質量檢驗工作。第十六條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主要方式為抽樣檢驗,其工作程序和檢驗 *** ,按照《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執行。
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的結果,按“批合格”、“批不合格”判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質檢中心、質檢站對監督檢驗結果的獨立判定。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把測繪標準執行情況、儀器計量檢定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結果作為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及年檢的一項重要依據。
哈爾濱有哪些測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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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測繪資質單位
黑龍江省測繪科學研究所 黑龍江地理信息工程院
黑龍江之一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二大地測量隊) 黑龍江第二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三地形測量隊)
黑龍江第三測繪工程院(國家測繪局第四地形測量隊) 哈爾濱地圖出版社
黑龍江省地質礦產局測繪院 黑龍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
哈爾濱市勘察測繪研究院 哈爾濱測量高等專科學校測量工程公司
黑龍江省林業設計研究院 黑龍江省電力勘察設計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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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測繪資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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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