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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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哈爾濱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以及裝修工程。第四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之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市、縣(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接受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與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明確安全生產責任。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業環境和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并對施工現場范圍內公共設施以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提出保護方案。
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防護費用,應當納入建設工程造價,不得列入招投標競價項目。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手續。
按照規定可以不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應當到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建設工程安全措施審查手續。第九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單位向施工、監理單位就勘察、設計文件的安全生產技術要求做出詳細說明。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
建設單位的代表應當參與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及時制止施工現場違反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規定的行為。第十一條 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在進行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時,建設單位不得要求其違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購買或者強行指定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構配件、建筑材料、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需要拆移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停氣,中斷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第十五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所提供的勘察報告應當真實、準確。勘察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并采取措施保證地下管線和各類設施的安全。第十六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根據安全生產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產的重點部位和環節。第十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將民用建筑消防設施、公共建筑疏散通道、工業建筑的安全防護設施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并對其安全設施的設計負責。第十八條 勘察、設計單位對施工單位施工中提出的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勘察、設計問題,應當及時做出處理。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到人。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之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的工程項目經理是本項目安全生產的之一責任人,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生產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從業人員的3‰至5‰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按照規定配備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