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測繪管理條例(1997修改)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本省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也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市、縣、自治縣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由市、縣、自治縣人民 *** 確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業務上受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指導。第四條 全省采用全國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執行國家大地測量等級和精度以及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的系列和基本精度。
在海南島及其鄰近海域測繪,統一采用海南平面坐標系統。第五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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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時,應當持測繪工作證件。第二章 測繪規劃與實施第六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根據需要分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同級人民 *** 批準并報上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負責組織實施。第七條 地籍測繪規劃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地籍測繪計劃由省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和省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第八條 各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協助同級民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的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第九條 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編制本部門專業測繪規劃、計劃,報同級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第十條 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應當將項目計劃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第三章 測繪市場管理第十一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測繪資格審查,領取《測繪資格證書》,在核準的范圍內承擔測繪任務。
外省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到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二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本省乙級以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省其他有關部門管轄系統內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專業范圍內的測繪任務,由該部門進行測繪資格審查。
跨專業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測繪資格,由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審查。
測繪資格審查部門應當自接到資格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測繪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者 *** 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進入本省從事測繪活動的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交驗批準的文件并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四條 測繪項目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測繪合同應當采用國家測繪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五條 承擔三平方公里面積以上測繪任務的測繪單位,施測前應當向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第十六條 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招標投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條 測繪項目的承包方,征得發包方的同意,可以向有資格的其他測繪單位進行專業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40%,測繪質量、工期由總承包方負責。
承包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所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給其他單位。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測繪單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測繪項目承包競爭。第四章 地圖編制出版第十九條 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編制管理工作,省人民 *** 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管理全省地圖出版工作。第二十條 編制公開地圖的單位,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
出版社編制公開地圖的資格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審查。第二十一條 繪制涉及國界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的公開地圖,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谑行姓幏缎晕募贫ㄅc備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管理工作,根據《海南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與備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 *** 規章外,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包括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工作方案、請示報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文件。第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備案、清理、解釋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人民 *** 辦公室負責本級人民 ***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審核、法律審核批轉、安排會議審議以及報送備案工作。
市、區人民 ***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本級人民 ***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查以及受理備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市、區人民 *** 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關、鎮人民 ***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發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的法制機構負責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報送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與報送備案工作。第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與備案管理,應當遵循合法、公開、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第二章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六條 下列行政機關、組織可以依職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市、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
(二)鎮人民 *** ;
(三)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開發區管委會、保稅區管委會。
行政機關的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規定”“決定”“意見”“細則”“通告”等。市、區、鎮人民 *** 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行政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不得單獨冠以行政區域名稱。
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節,使用“辦法”“規定”“細則”等名稱的,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并使用“通知”文種印發。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第八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
(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基本權利;
(四)超越職權規定應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五)違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內容的措施,違法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六)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第九條 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調研起草、征求意見、協調分歧、法律審核、審議決定、簽署、編號、公布等程序進行。
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起草。市、區人民 *** 組織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時,可以確定由其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工作部門具體負責。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人民 *** 工作部門職權的,應當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時,應當以一個部門為主,其他部門配合。第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起草單位應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內容進行評估論證,對該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否符合公平競爭要求等進行審查。
??谑腥嗣?*** 關于修改《??谑幸幏缎晕募贫ㄅc備案管理辦法》的決定(2012)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市人民 *** 規章外,市、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關、鎮人民 *** 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制定的涉及或影響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可以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二、第三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決定、備案、公布,適用本辦法。
下列情形,不適用本辦法:
(一)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規范內部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職責分工、表彰獎勵、責任追究、人事任免、轉發上級文件以及對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決定等事項制定的文件;
(二)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
各級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制定前款規定的內部行政文件,不得規定涉及或影響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內容。如確需規定上述內容,應當另行制定規范性文件。三、第四條修改為:市、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本級 *** 及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沒有成立法制機構的市、區人民 *** 的工作部門及派出機關、鎮人民 ***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本單位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工作。四、第九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一般稱辦法、決定、通告、規定、細則等。市、區、鎮人民 *** 的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其他規范性文件標題應當冠以制定單位名稱。
規范性文件可以用條文形式表述,一般不分章、節。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做到文義表述準確、邏輯結構合理、內容合法且不相互矛盾。五、第十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
(二)行政處罰事項;
(三)行政強制事項;
(四)行政收費事項;
(五)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六、第十六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經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法律審核并出具《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意見書》,未經法律審核并出具《規范性文件法律審核意見書》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請審議。
市、區人民 *** 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法律審核應當按照下列方式進行:
(一)起草單位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后,應當由本單位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或人員進行前置法律審核。起草單位的前置法律審核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二)起草單位將起草的規范性文件草案上報本級人民 *** 辦公廳(室)批轉同級人民 *** 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 辦公廳(室)應當至少在提請 *** 常務會議審議前5個工作日批轉同級人民 *** 法制機構。七、第十七條修改為:起草單位應當提供法律審核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規范性文件草案及起草說明;
(二)各方面的意見;
(三)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
(四)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起草單位代同級人民 *** 起草規范性文件草案的,應當同時提供前置法律審核意見。
起草單位提供的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市、區人民 *** 法制機構應當及時通知起草單位限期補全,逾期不補全的,可提交市、區人民 *** 辦公廳(室)或直接退回起草單位補全后重新報送。八、增加一條為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應當注明有效期,有效期不得超過5 年,規范性文件標注“暫行”、“試行”的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滿的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由負責起草或實施的單位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并在有效期滿前6個月提出繼續執行或修改的意見。有效期滿繼續執行未修改的,重新公布有效期;有效期滿需進行修改的,重新發布實施。九、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制定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調整以及實際情況變化,對已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每隔2年進行1次清理,及時進行修改或廢止,并向社會公布。規范性文件的修改或者廢止,應當按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辦理。十、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報送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備案報告;
(二)規范性文件及起草說明(含電子文本);
(三)制定機關負責審查備案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出具的法律審核確認意見及書面法律意見;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