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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市政建設的規劃管理,確保城市開發建設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 對在建及建成的各類商品房,允許開發商修改內部設計,改建為城市住宅,設計修改后再報建時,免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規劃報建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農村居民建房用地應盡量使用原有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嚴格限制占用耕地;提倡對舊房進行改造,興建住宅。除按城市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需要搬遷的村莊和拆遷戶而不能繼續使用原有舊宅基地的以外,一般不安排新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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