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海南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使用測繪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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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 *** 預算。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和測繪地理信息、新聞出版、民政、工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促進公民自覺維護國家安全、 *** 和利益。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和中小學教學內容,組織學生參加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報經批準。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外國組織或者個人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和本省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測繪成果提供使用時,提供單位應當對所采用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予以說明。第八條 因建設、國土空間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應當科學布點、合理設置。需要使用土地的,設置單位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建筑物的,設置單位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建設電力、廣播電視、通信設施等電磁波發射裝置系統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合理避讓已建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第十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基礎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測繪資料獲取的年度計劃,按計劃統一組織實施,定期公布成果目錄,并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分發服務。第十一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部門和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共同擬定,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二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或者使用地理信息數據建設其他專業信息系統的,應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做好數據資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第十三條 省和市、縣、自治縣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托云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增加地理信息有效供給,開放可公開的地理信息資源,通過海南省“多規合一”信息綜合管理平臺等向 *** 和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第十四條 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統一管理。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或者測繪作業證件。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送測繪資質年度報告。
外省的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向省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發包、承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
(二)發包單位不得向超出測繪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測繪單位發包;
(三)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價格承包;
(四)承包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轉包;
(五)承包單位分包的業務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業務量的40%;
(六)接受分包單位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次分包。
海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圖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的 *** 、安全和利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圖編制、出版、銷售或者在公共場所懸掛、展示各種地圖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地圖指出版、發行的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以及公開展示的地圖。包括各種紙質地圖、電子地圖、立體地圖和圖書、報刊、廣告宣傳、影視制作中插附的示意性地圖及其他形式的地圖。
普通地圖,是指綜合反映地表物體、自然現象、社會現象一般特征,內容包括水系、地貌、居民點、行政區劃、交通線和各種境界線等要素的地圖。
專題地圖,是指表示自然現象或者社會現象中的一種或者幾種要素的地圖。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圖管理工作。第五條 編制地圖,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格。第六條 省外有測繪資格的單位來我省進行與我省區域相關的地圖編制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第七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省級行政區域界線,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八條 在地圖上繪制本省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省人民 *** 批準的市、縣、自治縣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九條 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有關數據的統計和專業內容的表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第十條 本省出版社從事地圖出版業務的,應當具備相應的地圖編制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技術條件,由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方可按照批準的地圖出版范圍出版。
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時,應當征求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一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出版和展示的地圖不得表示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保密地圖和內部地圖按照國家規定出版、發行或者展示。第十二條 出版或者展示繪有國界線和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含圖書、報刊插圖、示意圖、地球儀),在地圖印刷或者展示前,出版社或者展示單位應當將試制樣圖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照規定需要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地圖,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轉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本省專題地圖的專業內容,應當報省人民 *** 有關部門審核。第十三條 進口地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銷售,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口地圖的專業內容進行審核。
專業內容未經審核的進口地圖不得銷售。第十四條 地圖試制樣圖送審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送審單位的地圖審核申請書;
(二)試制樣圖;
(三)送審電子地圖的,應當報送光盤等電子文本;
(四)編制試制樣圖所使用的底圖資料說明。第十五條 送審單位應當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試制樣圖進行修改。第十六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試制樣圖及有關資料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決定通知送審單位;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按照規定需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審核的除外。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應當編發地圖審核登記號。地圖審核登記號的有效期限為兩年。第十七條 公開出版的市區圖、交通圖、旅游圖等,其廣告版面不得超過版面的1/3。
在地圖上刊登廣告,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普通地圖、內部地圖不得刊登廣告。第十八條 出版地圖,應當注明地圖審核登記號。第十九條 地圖送審單位應當在地圖發行之日起15日內,將樣本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地圖再版時,版面內容改動的,應當重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送審。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制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停止發行、銷售、展示,對有關單位處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有關地圖出版社的地圖出版資格。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還應當收回并銷毀全部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