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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2002)
1、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地籍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地籍測繪合同由測繪項目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法人單位與測繪單位簽訂。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量標志的保護和管理,保障測繪工作和科學研究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志保護條例》和《河北省測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3、第二條修改為:“凡編制、出版繪有河北省各級行政區域的行政區劃界線的地圖或者使用中國及我省版圖圖形加工、制作、展示的各類產品,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4、第七條 省內各類邊界和地籍的測繪工作,由省測繪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管理。未經省測繪局批準的測繪單位,不準進行各類邊界和地籍的測繪。否則,所測量的資料,不作為權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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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之后,發布實施的與《河北省測繪條例》相配套的 *** 規章有:《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河北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河北省測量標志保護辦法》、《河北省測繪任務登記管理辦法》。
6、河北省地籍測繪管理辦法修正案 (一)之一條修改為:“為規范地籍測繪行為,保障地籍測繪成果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1、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條件,不得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再分包。第十一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監理制度。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
2、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不超過五年;其他地區的,不超過十年。
3、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丙級測繪單位注冊資金不低于100萬元;辦公場所:丙級不少于80平方米。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