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2000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查管理,規范地質勘查行為,維護地質勘查投資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礦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地質勘查包括:區域地質的調查;海洋地質、礦產地質、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遙感地質及其他地質的調查、勘查。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地質勘查應當遵守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統一管理和公平競爭的原則。第四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質勘查管理工作,對地質勘查實行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查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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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履行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實施地質勘查的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勘查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防止地質災害。
在地質勘查中發現有文物、文化古跡或者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遺跡、地貌景觀時,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地質勘查活動,不得損壞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第二章 勘查資格管理第七條 從事地質勘查及地質勘探工程、地質測繪和各類樣品的采集、加工和測試等活動的單位,應當向省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資格登記手續,領取相應的地質勘查資格證書并按照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
地質勘查資格證書不得偽造、涂改或者 *** 、出租、出借。
省外的地質勘查單位進入我省進行地質勘查活動,必須到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勘查資格備案手續。
*注:本條中關于“地質勘查資格登記”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之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廢止。第八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和資金;
(三)國家和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 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原核定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第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合并、分立、重組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地質勘查資格證書。
地質勘查單位勘查能力發生變化的,應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晉升或者降低資格等級。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資格實行年檢制度。持有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省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接受檢驗。未接受年檢的,地質勘查資格證書自行失效。
*注:本條中關于“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檢”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會關于之一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 實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廢止。第三章 勘查登記管理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以上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質調查或者地質勘查登記手續,領取地質調查證或者勘查許可證。
從事地質設備、地質 *** 試驗的,在向試驗所在地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后,不再辦理地質勘查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取得探礦權。勘查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和本省各級人民 *** 出資勘查的,被委托勘查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合作出資勘查的,合同約定的單位為探礦權申請人。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地質勘查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
(二)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設區的市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申請勘查范圍的復核意見;
(五)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
(六)勘查實施方案及附件;
(七)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
(八)勘查登記管理機關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工作的正常秩序和地質勘查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地質勘查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勘查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下列之一項至第六項地質勘查工作的單位和從事下列第七項至第九項工作的地勘行業的單位,都必須申請資格登記,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
一、區域地質調查、海洋地質調查;
二、礦產地質調查、勘查(含固體、液體、氣體礦產資源);
三、水文地質勘查(含區域水文地質勘查、城市供水、工礦企業集中供水及農業水文地質勘查);
四、工程地質勘查(含區域工程地質勘查,重要城鎮、能源、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設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工程地質勘查);
五、環境地質勘查(含災害地質、城市地質、礦山環境地質、農業地質、醫學地質、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地質環境影響的勘查評價和旅游地質勘查等);
六、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及遙感地質勘查;
七、巖石、土壤、礦物、水質的分析、化驗、鑒定、測試與選冶試驗;
八、地質測繪;
九、地質勘探工程(含鉆探、坑探、井探、槽探等)。第三條 地質礦產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是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勘查資格管理機關。第四條 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所屬的地質勘查單位及外商投資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復核、發放由地質礦產部負責管理,其他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的審查、發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負責管理。
市(地)縣人民 *** 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授權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下列單位,均應按照本辦法進行資格申請。
一、全民所有制單位;
二、集體所有制單位;
三、多種所有制聯營單位;
四、外商投資單位;
五、需要辦理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的其他單位。第六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除應具有法人資格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業技術人員配置合理,數量、水平符合所要從事的地質勘查工作的要求;
二、裝備、儀器適應所承擔的地質勘查工作的需要;
三、有與所承擔的地質勘查工作相適應的資金。第七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應向資格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填具《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復制件;
三、上級主管機關關于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四、固定資產、流動資金證明材料的復制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或證明。第八條 申請地質勘查資格的單位,將應提交的有關文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復核發證;國務院各主管部門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的申請,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局(廳)初審后,報送地質礦產部復核發證。第九條 資格管理機關自收到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復核,并作出是否批準發證的決定。對符合要求的發給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對不予發證的,向申請者發出通知,并說明理由。第十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勘查登記管理機關不受理其勘查登記申請。從事地質勘查市場經營的單位,必須憑其取得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按工商行政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冊、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地質勘查市場經營項目。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礦產儲量報告,礦產儲量審批機關不予審批。未取得地質勘查資格證書的單位提交的地質報告不得作為建設的依據。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實行定期統檢制度。每三年統檢一次,第三年第四季度進行。持證者應攜帶原證書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填報《地質勘查單位資格統檢表》,并接受統檢。經統檢合格后,在原證書上加蓋印章;經統檢不符合規定的,原資格證書予以注銷。逾期三個月不接受統檢的,其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自行失效。第十二條 取得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后,喪失地質勘查能力的,應及時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辦理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注銷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辦理換證手續。
一、經統檢復核,應當改變業務范圍的;
二、有正當理由并經審查批準需要改變業務范圍的;
三、單位發生分立、合并、易名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注銷原證書換領新證書的。
河北省地質勘查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查管理,規范地質勘查行為,維護地質勘查投資者和勘查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人事地質勘查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工程地質勘查的管理,另作規定。第三條 地質勘查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統一管理、公平競爭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其他組織或個人來我省投資進行地質勘查。第四條 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地質勘查管理工作,對地質勘查實行行業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貫徹實施有關地質勘查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二)參與地質勘查管理法規、規章制度的有關工作,制定規范性文件;
(三)負責組織編制地質勘查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專項計劃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省地質勘查資金;
(四)負責地質勘查綜合統計;
(五)參與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和外商獨資的地質勘查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工作;
(六)負責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審查和認證工作;
(七)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登記發證和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地質勘查糾紛;
(八)負責地質勘查項目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地質勘查成果的管理工作;
(九)對地質勘查成果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維護地質勘查市場秩序;
(十)查處地質勘查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省轄市、縣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第五條 地質勘查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各級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地質勘查管理工作。第六條 在地質勘查中發現有文物、文化古跡或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地貌現象時,應當保護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的義務。發現危害地質勘查設施和標志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并向當地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公安部門報告。第八條 對群眾報礦和保護地質勘查設施、標志有突出貢獻者,由縣級以上人民 *** 或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 資質管理第九條 從事下列地質勘查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勘查資質審查手續,并按照分級管理權限,領取相應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一)區域地質和海洋地質的調查;
(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和水氣礦產的勘查;
(三)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的勘查;
(四)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
(五)地質勘探工程;
(六)巖石、土壤、礦物、水質、氣質的分析、化驗、鑒定、測試和選冶試驗;
(七)地質測繪。
本省區域外的地質勘查單位進入本省進行地質勘查活動,必須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地質勘查資質進行認證、注冊。第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分立、合并以及變更名稱或業務范圍,必須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原核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地質勘查單位的勘查能力發生變化后,應當報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按照國家的規定條件晉升或降低資質等級。第十二條 地質勘查單位必須按照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并按期接受省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轄市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檢驗。逾期未申請檢驗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自行失效。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或者 *** 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第三章 項目登記管理第十四條 地質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
進行基礎性、公益性的區域地質和海洋地質的調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的調查,水文地質和環境地質的調查;進行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能源礦產、水氣礦產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學的勘查,必須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向人民 ***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地質調查或地質勘查項目登記手續,領取地質勘查許可證。
測繪全國甲級資質是什么概念
相當于醫院的三級甲等。這懂啊?是這個行業更高級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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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甲級測繪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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