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項目登記管理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地圖制圖子項,規范測繪市場秩序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地圖制圖子項,避免重復測繪,充分利用測繪成果,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測繪項目登記工作。
市、縣兩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項目登記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測繪項目的登記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地圖制圖子項:
(一)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國的組織或個人從事的測繪項目;
(二)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從事的測繪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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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等級的衛星定位、三角、天文、重力和水準測量等大地測量項目;
(四)各種比例尺的測繪航空攝影和遙感項目;
(五)測區跨市(州)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六)市(州)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七)范圍涵蓋整個市(州)行政區域以上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八)全國、省及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
(九)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項目;
(十)國家和省重大建設工程的測繪項目。第五條 市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市(州)城區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市(州)城區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測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
(四)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項目;
(五)本市(州)城區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六)本市(州)城區的地圖編制項目。第六條 縣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以下測繪項目登記:
(一)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項目;
(二)除第四條第(十)項規定的測繪項目外,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地籍和房產測繪項目;
(三)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的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項目;
(四)本縣(自治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第七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施測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并對登記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八條 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得將同一測繪項目分解為若干項目后分別申請登記,不得將多個測繪項目合并為一個測繪項目申請登記。第九條 對關系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的緊急測繪項目,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不能在施測前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可以在施測過程中申請登記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但應當在施測前通知有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辦理測繪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測繪項目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二)測繪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測繪項目合同書、技術設計書(復印件)或者項目說明書;
(四)測繪項目參與人員名冊和測繪作業證(復印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年度內再次申請測繪項目登記的,應當提供前款第(一)、(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登記屬于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職權范圍的,對提交登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能夠當場登記的應當當場登記。不能夠當場登記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測繪項目予以登記。5個工作日內不能登記的,經本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逾期未予登記的,視為同意登記。第十二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已有適宜測繪成果的,不予登記,并由財政部門核減相應預算經費。第十三條 測繪項目登記后,測繪項目發生變更或者施測時間超過登記期限的,應當重新登記。第十四條 所有測繪項目完成后,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或測繪項目出資人應當依法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項目成果副本或目錄。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編制工作,鼓勵公眾版測繪成果的開發使用,促進測繪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測繪資質專業范圍有哪些
大地測量: 衛星定位測量;全球導航衛星系統連續運行基準站網位置數據服務;水準測量;三角測量;天文測量;重力測量;基線測量;大地測量數據處理
測繪航空攝影: 一般航攝;無人飛行器航攝;傾斜航攝
攝影測量與遙感: 攝影測量與遙感外業;攝影測量與遙感內業;攝影測量與遙感監理
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地理信息數據采集;地理信息數據處理;地理信息系統及數據庫建設;地面移動測量;地理信息軟件開發;地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
工程測量: 控制測量;地形測量;規劃測量;建筑工程測量;變形形變與精密測量;市政工程測量;水利工程測量;線路與橋隧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礦山測量;工程測量監理
不動產測繪: 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不動產測繪監理
海洋測繪:海域權屬測繪;海岸地形測量;水深測量 ;水文觀測;海洋工程測量;掃海測量;深度基準測量;海圖編制;海洋測繪監理
地圖編制: 地形圖;教學地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及地方政區地圖;電子地圖;真三維地圖;其湖北省武漢市測繪資質地圖制圖子項他專用地圖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
互聯網地圖服務: 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傳標注;地圖數據庫開發
測繪資質升級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
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
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作業限額是指承擔測繪項目的更高 *** 。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的定量考核標準是指更低 *** 。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標準(含標準樣品),是指農業、工業、服務業以及社會事業等領域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
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國家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推薦性標準。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國家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土地測繪資質有哪些,分別是什么
不動產測繪資質通用標準:
1、申請主體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2、申請不動產測繪的單位,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不得超過本標準對專業技術人員要求數量的60%;
3、 同一單位申請兩個以上專業范圍的,對人員數量的要求不累加計算。
4、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m2,乙級不少于150m2,丙級不少于40m2,丁級不少于20m2。
5、不動產測繪質量管理:
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6、不動產測繪業績要求:
1)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6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申請晉升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3)申請晉升丙級測繪資質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近2年內完成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5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縣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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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測繪資質專業標準
不動產測繪資質各項專業子項(地籍測繪和房產測繪)的考核指標、考核內容及考核標準:
甲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60人(含注冊測繪師5人),其中高級8人、中級17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6臺,全站儀5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20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均無限額限制。
乙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25人(含注冊測繪師2人),其中高級2人、中級8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3臺,全站儀3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12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設區的市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10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200萬m2。
丙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8人,其中中級3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球導航衛星系統接收機(5mm+1×10D精度以上)3臺,全站儀2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6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縣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5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100萬m2。
丁級不動產測繪公司:
不動產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要求:人員規模至少4人,其中中級1人;
不動產測繪儀器設備要求:全站儀1臺,房產測繪額外要求手持測距儀至少3臺
不動產測繪作業限額:
地籍測繪:日常地籍調查及鄉鎮級以下地籍總調查中的地籍測繪。
房產測繪:規劃許可證載單棟建筑面積2萬m2以下;單個合同標的不超過建筑面積50萬m2。
參考資料:不動產測繪
測繪資質分級的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為通用標準、專業標準兩部分。通用標準是指對各專業范圍統一適用的標準。專業標準包括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分級的標準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劃分類
分《通用標準》、《大地測量專業標準》、《測繪航空攝影專業標準》、《攝影測量與遙感專業標準》、《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專業標準》、《工程測量專業標準》、《不動產測繪專業標準》、《海洋測繪專業標準》、《地圖編制專業標準》、《導航電子地圖制作專業標準》、《互聯網地圖服務專業標準》。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各專業范圍劃分為若干專業子項。
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同時達到通用標準和相應的專業標準要求。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各專業標準中乙、丙、丁級的人員規模、儀器設備數量要求。調整后的地方標準,不得高于本標準的高一等級考核條件,也不得低于本標準的低一等級考核條件,不得修改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考核指標和作業限額,不得突破通用標準的規定。調整后的標準應當報送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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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圖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規范地圖編制、審核管理,保證地圖質量,加強地圖市場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公開地圖的編制、審核和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地圖,包括紙質地圖、電子地圖及其他形式的地圖。第三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圖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登記注冊、流通領域的地圖產品質量以及利用地圖設計、制作、 *** 發布廣告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地圖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地圖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刷、生產、出版、傳播未經審核批準的地圖。直接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未對其內容進行編輯(注明地圖制作單位名稱)的除外。第五條 從事地圖編制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的測繪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圖編制活動。第六條 地圖編制單位從事地圖編制活動前,應當進行測繪項目登記、備案。
(一)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和省外測繪單位進入省內承擔地圖編制項目的備案;
(二)市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州) *** 所在地和涉及兩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
(三)縣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項目的登記。第七條 繪制鄉(鎮)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圖繪制。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公布行政區劃變更、地名、交通、重要市政設施等公共信息。第九條 地圖編制單位編制地圖,應當選用最新地圖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及時補充或者更改現勢變化的內容。公開版地圖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6個月,地圖集(冊)現勢性截止日期為出版日期前12個月。第十條 編制地圖應當正確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態、名稱及相互關系,具備符合地圖使用目的的有關數據和專業內容,地圖名稱與地圖所表現的內容應當相符。第十一條 編制公開地圖、地圖產品不得表示下列內容:
(一)國防、軍事設施及軍事單位;
(二)未經公開的港灣、港口、火車站內站線的具體線路配置情況;
(三)航道水深、船閘尺度、水庫庫容、輸電線路電壓等精確數據,橋梁、渡口、隧道的結構形式和河底性質;
(四)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公開發表的各項經濟建設數據等;
(五)未公開的機場(含民用、軍民合用機場)、機關和單位;
(六)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公開的內容。第十二條 編制公開發行的交通圖、旅游圖等地圖,應當標載公共信息。第十三條 使用他人地圖產品作為底圖資料,編制或者改編、翻譯、編輯其他地圖的,應當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并按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從事地理信息現勢資料收集并在地圖上進行標繪的人員,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申請地圖審核:
(一)在地圖出版、展示、登載、引進、生產、加工前;
(二)使用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標準畫法地圖,并對地圖內容進行編輯改動的。第十六條 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由出版、展示、登載者在傳播前負責送審。
加工生產后直接出口或者銷售的地圖,由加工生產者在加工生產前負責送審。境外引進的地圖,由引進者負責送審。
編制或者印刷后贈送的地圖,由編制或者委托印刷者負責送審。第十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下列地圖:
(一)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兩個以上完整的市級行政區域的地圖和涉及兩個以上市級行政區域的專題地圖;
(二)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性中、小學教學地圖;
(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審核的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