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什么規定
1、測繪成果匯交的具體辦法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 測繪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國家投資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自測繪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
2、設區的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移送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十條 財政資金投資完成的測繪項目,由承擔測繪項目的單位向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3、第二章 成果匯交第七條 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屬于測繪項目委托方或者由測繪項目委托方與測繪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提高測繪成果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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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為測繪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測繪活動。第七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湖北省人民 *** 令第250號)第九條修改為:未列入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管理該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第八條 辦理測繪任務登記,必須填寫《測繪任務登記申請表》。各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就下列內容對申請登記的測繪任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發給《湖北省測繪任務登記證》或者《湖北省地圖準印證》。
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還應當通知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第十八條 經批準拆遷基礎性測量標志或者使基礎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支付遷建費用。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包括: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