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guī)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yè)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tǒng)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yè)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guī)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yè)發(fā)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guī)定。
如何進行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
進行進行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可以下載百度APP,在百度APP中搜索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找到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進入后進行查詢即可,步驟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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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輸入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查詢后,下拉找到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點擊一鍵查詢。
4、最后在出現的界面輸入要查詢的甲級測繪資質單位名稱,點擊查詢即可。
注意事項:
查完甲級測繪資質單位后返回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首頁,點擊右上角關注國家政務服務平臺小程序,方便以后查詢其他企業(yè)測繪資質。
湖北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工作,適應國民經濟、社會發(fā)展對基礎地理信息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湖北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是指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tǒng),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遙感資料,測制和更新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建立、更新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的基礎測繪工作,同時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各級發(fā)展計劃、經濟貿易、財政主管部門應從發(fā)展基礎地理信息產業(yè)的基礎設施建設、技術改造方向、公益事業(yè)發(fā)展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保證必要的投入。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提供便利,配合做好基礎測繪需要的有關數據、圖件等資料采集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的規(guī)劃及實施第五條 縣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發(fā)展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分別編制本行政區(qū)域的基礎測繪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項目分級實施的管理機制。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省境內的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1萬、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建立和更新;
(四)全省基礎航空攝影及遙感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更新;
(五)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人民 *** 認為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下列基礎測繪項目:
(一)國家四等以下(不含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及維護;
(二)1:2000至1:5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相應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tǒng)的建立和更新;
(四)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管理和組織實施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必須進行更新。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確定更新周期,并保證更新經費的投入。
省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按不同地區(qū)發(fā)展需要一般為5至10年。市(州)、縣(市)級基礎測繪更新周期一般為3至6年。第九條 未列入基礎測繪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但急需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用戶應當向管理該基礎測繪項目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實施,所需基礎測繪經費由用戶承擔。
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和實施基礎測繪。第十條 凡使用財政資金的基礎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基礎測繪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已有測繪成果可供利用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用戶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該成果,不得重復測繪。未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發(fā)展計劃部門不予立項,財政部門不予撥款。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攬單位,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競爭機制在具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中擇優(yōu)確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攬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依法訂立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攬省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甲級測繪資質證書;承攬市(州)、縣(市)管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測繪資質證書。
施測單位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基礎測繪項目。第十二條 基礎測繪項目實施前應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xù)。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xù)時應對測繪單位的資格、業(yè)務范圍、質量等進行核查。未辦理任務登記手續(xù)的,項目單位不得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基礎測繪項目施測,必須采用國家統(tǒng)一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tǒng)、測繪技術標準,確保質量符合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