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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辦法
1、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第五條 商品房銷售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2、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3、法律主觀:房屋中介的中介費收取標準是:房產交易額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按2%收取;房產交易額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按1%收取;房產交易額100萬元以上的按0.5%收取。
4、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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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為房屋產權登記提供準確的資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計算公式為:套內建筑面積=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陽臺建筑面積。法律依據:《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3、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遇到房屋面積誤差:如果房屋實際測繪面積與合同簽約面積誤差的絕對值在3%以內。會根據“多補少退”的原則來處理。
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在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均應遵守《條例》和本細則。
之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法律依據:《河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
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2、之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建設行為,明確房地產開發項目交付使用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鄭州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3、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銷售管理,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