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實施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測繪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轄市、縣(市、區)人民 *** 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因建設、城市規劃和科學研究的需要,大城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有關規定報批;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轄市測繪主管部門初審,并報省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或者測繪主管部門對在測繪工作、測繪科學技術研究、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基礎測繪第七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全省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同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二)萬分之一、五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以及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
(三)省級國民經濟與社會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四)用于全省公共服務的基礎航空攝影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五)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基本地圖(冊);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
省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加密、維護與更新;
(二)本行政區域內等于或者大于二千分之一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以及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與更新;省轄市、縣(市、區)國民經濟與社會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維護與更新;
(三)省測繪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省級基礎測繪成果,經濟發展較快地區的萬分之一地形圖每五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更新一次;省域內三、四等平面控制網和三、四等水準網每十年維護改造一次。省轄市、縣(市、區)基礎測繪成果五年更新一次;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九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用于基礎測繪的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與航空攝影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用于基礎測繪的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由省測繪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以基礎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活動。應當事先向省測繪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并報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
對貧困縣的基礎測繪,省級財政應當給予適當支持。第十一條 建立全省或者區域性地理信息系統的,其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必須納入全省統一規劃管理;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三章 界線測繪與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省、省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三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并由省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省轄市、縣(市、區)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地籍測繪規劃,分別報上一級測繪、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省轄市、縣(市、區)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河南省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備案,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河南省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備案的真實性負責河南省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備案: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河南省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備案;
(二)營業執照副本河南省鄭州市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備案;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河南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發展,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測繪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使測繪事業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第四條 測繪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省測繪工作。
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縣(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部門的專業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 *** 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國家駐豫單位的測繪工作,按本系統的規定自行管理,并接受省測繪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第五條 對在測繪工作和有關的科學技術研究及保護測繪基礎設施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六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測繪應當采用全國統一規定的測繪基準、測繪系統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第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局部地區可以建立與全國統一的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的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
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設項目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核后,經省人民 *** 批準,報國務院測繪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需要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市(地)測繪主管部門審核,經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批準,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保稅區、國家和省批準的開發區等涉外經濟區域以及涉外建設項目的測繪,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三章 測繪規劃及其實施第九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并納入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市(地)測繪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省人民 *** 有關部門編制本部門的專業測繪規劃,報省測繪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 省測繪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主管部門按照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
市(地)測繪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省地籍測繪規劃,會同市(地)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本市(地)地籍測繪規劃,并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十一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所從事的測繪工作相適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并由省測繪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對其進行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國家駐豫單位和省級有關部門的測繪單位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內的測繪任務,其資格審查按照國家各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承擔本部門業務范圍以外的測繪任務,應當按照本條之一款的規定辦理測繪資格審查手續。
測繪資格證件不得偽造、涂改、轉借、 *** 和出租。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資格證書》核準的業務范圍、作業區域、作業限額內承擔測繪任務。
測繪單位變更業務范圍、作業區域、作業限額、單位名稱或終止測繪業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省測繪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第十三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單位,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第十四條 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實施測繪前應當按照測繪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分別到省測繪主管部門或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
測繪項目管理辦法由省測繪主管部門制定。
列入國家、省基礎測繪規劃和專業測繪規劃的測繪項目,由編制測繪規劃的部門于任務實施前書面告知項目所在地的市(地)測繪主管部門,不再另行登記。
省外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實施測繪前應當到省測繪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第十五條 進入市場的測繪項目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以及其他必須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按國家規定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包方。
省、市(地)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