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政文[2011]58號
鄭州市人民 *** 關于印發《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試行)》的通知
鄭政〔2003〕32號
各縣(市)、區人民 *** ,市 *** 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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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ΟΟ三年九月三十日
鄭州市城中村改造規定(試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快城市化進程,改善城市環境,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市區范圍內,使用集體土地,并以村民委員會為組織形式的農民聚居村落。
第三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城中村轉制及城中村改造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
列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由市人民 *** 公告。
第四條 市人民 *** 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各區人民 *** 在市人民 *** 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區范圍內城中村改造的組織實施。
規劃、國土資源、建設、農業、市政、房地產、民政、公安、發展計劃、財政、審計、勞動保障、教育、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中村改造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政策、綜合開發、分步實施的原則,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個人及投資者的利益。
第二章 城中村轉制
第六條 城中村轉制,是指城中村由村民自治管理體制轉變為城市居民自治的管理體制。
轉制后的城中村按城市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 城中村的集體土地依法全部轉為國有土地,村民由農業戶口轉為居民戶口。
第八條 列入改造范圍內的城中村撤銷村民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就近劃歸城市街道辦事處,或根據管理需要設立城市街道辦事處。
第九條 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城中村轉制中侵占、私分和破壞農村集體資產。
城中村轉制中集體資產的處置,應堅持下列原則:
(一)充分尊重集體組織全體成員的意愿和權利,保障全體成員有效行使對集體資產處置的決策權、監督權;
(二)堅持民主、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三)兼顧長遠發展和近期利益。
第十條 城中村轉制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工作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可組成由村組干部、村民代表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的清產核資小組,具體負責清產核資工作,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清產核資小組組成人員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同意。
清產核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的規定執行,清產核資結果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確認。
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一條 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后,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資產處置方案和股份化方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區人民 *** 備案。
集體資產處置應當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項用于保證五保供養對象的正常生活和城中村改造遺留問題的處理,該項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區人民 *** 制定。
第十二條 城中村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撤銷的同時,分別組建股份制企業,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 集體資產股份化后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由集體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持股,集體法人股原則上不低于40%。達不到單獨組建股份制企業條件的,經原村民會議或村民小組會議決定,可將集體資產以入股形式與其他經濟組織共同組建股份制企業。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負責企業資產的管理和運營,承擔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并負責催收租金、承包金和其他應收資金。
第十三條 集體資產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的個人持股部分,按應參與分配的農業人口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權。
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凈資產中的閑置貨幣資金,應首先用于為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辦理社會保險;剩余部分可量化到個人,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也可直接分配到人。
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個人持有的股份,可以 *** 、繼承、贈與。
個人股的收益歸個人所有;集體股的收益除用于擴大再生產外,主要用于為未就業的原村民辦理社會保險和其他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四條 轉為股份制企業資產的集體股部分,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推選人員組成集體資產管理機構,行使集體股股東權利,并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的授權負責集體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集體資產管理機構對集體股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成員會議的監督。
第十五條 城中村的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其就業統一納入城市就業管理,并享受社會保障、職業培訓、職業指導、職業介紹等待遇。
因城中村改造增加的就業崗位,應優先用于安排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十六條 市、區勞動保障部門的勞動就業培訓服務機構,應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要求的原村民進行專門的技術培訓,并推薦就業。
技術培訓所需經費由區財政負擔。
第十七條 城中村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應當為本企業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保證本企業職工依法享受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
城中村轉制后,符合本市更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居民,享受更低生活保障。
第十八條 城中村轉制后,村辦學校的人、財、物統一移交所在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及校舍所有權依法確認給該學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村辦學校的土地、校舍及其他資產,已被挪用、侵占的,應予退還。
第三章 規劃管理
第十九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建設、市政等部門及區人民 *** ,編制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
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城中村改造,應在各區人民 *** 指導下,根據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改造詳細規劃,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編制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實行一村一案。
第二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的各項建設應嚴格按照城中村改造詳細規劃實施,并納入全市土地開發供應計劃。
對未依照規劃進行改造建設的,城市規劃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規劃手續,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用地手續,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房產登記,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查處。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城中村的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按照國有土地進行管理,并依法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第二十三條 城中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土地用途不變。原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的企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后確認給該企業;宅基地使用人可繼續使用原宅基地,城中村按照規劃改造完成后,根據相關規定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其他土地使用權確認給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
城中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后,原農用地承包人可繼續承包經營。但因實施規劃需要使用該土地的,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的需要。
第二十四條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 *** ,但任何單位不得無償調用。
第二十五條 城中村異地建設需要的土地,由市人民 *** 采取置換方式予以保障,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置換出的土地,納入本市土地儲備。
第二十六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轉為國有的土地需要收回使用權的,對原有的土地使用人,按原土地用途的評估價給予補償。
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并對承包經營者的損失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七條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首次 *** 、出租、抵押或土地用途改變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手續。
轉為國有的土地使用權首次 *** 或土地用途改變的,應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五章 建設和拆遷安置
第二十八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圍的城中村停止一切與實施城中村改造規劃無關的建設活動。
對違反前款規定進行建設的,城市規劃、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和城中村所在區人民 *** 、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制止,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違法建設工程查處。
現有不符合城中村改造規劃要求,又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改造時應予拆除。
第二十九條 城中村改造堅持統一建設、成片改造的原則,規劃容積率不得高于本市城市住宅區更高容積率,用地規模不得低于市人民 *** 批準的最小用地規模。
第三十條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場運作方式進行,以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自行改造為主,也可與投資商聯合改造或通過招標選定投資商獨立改造。
城中村改造應首先安排好原村民居住用房。
第三十一條 城中村改造所需資金可采取企業自籌、村民集資、抵押貸款等多渠道籌集。
按照規劃改造城中村的,可以享受市人民 *** 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在符合城中村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以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作為企業資產按股份量化到個人,也可以出售或分配給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開發建設商業用房和用于出租的房屋的,應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城中村改造中的城市道路、排污、環衛等市政基礎設施和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建設管理,統一納入城市市政和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中村改造中建設用于安置原村民的住宅用房,按建設經濟適用房享受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 城中村改造需拆除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三十六條 城中村農民住宅拆遷補償、安置以基準建筑面積為依據。基準建筑面積根據河南省宅基地面積標準結合本市城市住宅小區容積率控制標準,確定為每戶228平方米。
第三十七條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區位、用途等因素確定。未超出基準建筑面積的,按市場價格補償;超出基準建筑面積的,超出面積按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拆除住宅房屋,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小于基準建筑面積的,可以按基準建筑面積進行產權調換,所調換房屋面積大于實際建筑面積的部分,由被拆遷人按建筑安裝造價結算;被拆遷房屋面積大于基準建筑面積的,按基準建筑面積計算產權調換面積,超出部分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適當補償。
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住宅,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基準建筑面積,超出的面積被拆遷人應當補繳土地出讓金及有關稅費。
第三十八條 拆遷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及鄉鎮企業用房、其他非住宅房屋或建筑物、構筑物,由拆遷人給予補償,不再安置。
原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附屬設施按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 轉制后組建的股份制企業自行改造城中村的,可根據本村實際情況,按照本章規定的拆遷補償安置原則自行決定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并報城市建設拆遷管理部門和區人民 *** 備案。
第四十條 2000年8月9日前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其合法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符合城中村改造規劃,未超過基準建筑面積(一戶多宅的合并計算)的,在城中村改造完成后,予以核發房屋所有權證;超過基準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后,可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2000年8月9日后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未經規劃、建設等部門批準建設的住宅,按照違法建設處理,拆遷時不予安置補償。
第四十一條 非本村村民占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或購買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城中村改造完成后經確認符合改造規劃的,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可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符合改造規劃的,應予拆遷,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的重置建安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四十二條 已辦理國有土地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可以 *** 。但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的,應當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原村民,是指城中村轉制時在冊的農業人口。
第四十四條 各區人民 *** 及市人民 *** 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3年 11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城中村改造的規定、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關于測繪資質
如果只自己用,不對地圖進行修改和制作,是不要測繪資質的。
如果是做導航電子地圖或者互聯網地圖,那一定要測繪資質的,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要具有與完成道路數據采集和數據信息加工處理能力相匹配的人員和設備等等,申請導航電子地圖制作資質的企業注冊資金不低于6000萬元。人員也要100人左右,至于測繪資質跟一般測測繪資質不一樣的。互聯網地圖制作的測繪資質要乙級以上,人員大概20人,具體見《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如果買的是國家基礎測繪資料,一定要有出處的,地圖在中國管得很嚴的,特別是地圖涉及到國家安全等等,你說是自己測的,也需要有有關部門驗收,質量檢查,成果管理等一系列的東西,不能瞎蹦出來這么些地圖數據,更何況國家基礎地圖你也做不出來的,也不會讓你做。具體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和《基礎測繪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
你更好去國家測繪局網站上咨詢一下,民間人士一下子講不明白,也不一定準確。
企業資產處置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必須設置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負責對資產處置方案進行審查。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由公司資金財務、資產管理和處置、資產評估、法律等部門7人以上(含7人)組成,對公司總裁負責。任一部門參加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人數不得超過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全體成員的1/3。公司同時建立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后備成員庫,人數與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數相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成員和后備成員應具備一定資質,熟悉公司資產處置工作和相關領域業務,且責任心強。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的組建報財政部備案。公司辦事處相應成立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對辦事處總經理(主任)負責。資產處置方案未經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核通過,公司一律不得進行處置,經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裁決的資產處置項目除外。資產處置無論金額大小和損失大小,公司任何個人無權單獨決定。
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七條 資產處置方案審批工作程序。
(一)辦事處資產管理和處置部門制定處置方案,經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后,將在授權范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資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提交辦事處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后,由辦事處總經理(主任)批準實施。對超出授權范圍的,上報公司審批。
(二)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通過后,由公司總裁批準實施。辦事處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審查前,如有必要,應征詢資產評估、資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
(三)資產處置專門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必須通知全體成員,2/3以上成員到會,會議審議事項方為有效;同時按未到會成員數,從后備成員庫中隨機選擇后備成員參加會議。全體到會人員以記名投票方式對處置方案進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獲到會人員總數2/3以上票數方可通過。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