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辦法
之一條 為了維護測繪單位的合法權益,加強對《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的監督管理,完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和個體測繪業者(以下簡稱“持證單位”)。第三條 《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度檢驗(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是指頒證機關依法對持證單位每年進行一次的檢查驗證,確認其是否繼續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測繪資格。第四條 測繪資格年檢實行分級檢驗和委托檢驗。
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領導與監督管理,并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以委托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甲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
省、自治區測繪局,直轄市測繪管理辦公室(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組織實施,并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第五條 持證單位必須接受測繪資格年檢。
本年度領取《測繪資格證書》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檢。第六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起止日期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證單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第七條 測繪資格年檢期間,對單位名稱、地址、法人等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在年檢的同時予以辦理;對《測繪資格證書》業務范圍調整和測繪資格等級升級事項提出變更申請的,于5月1日以后開始辦理第八條 測繪資格年檢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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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單位名稱、住所、法人代表及體制變更情況;
2、當年在職測繪人員情況;
3、儀器設備情況;
4、測繪質量管理及測繪產品質量情況;
5、測繪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根據測繪資格年檢工作需要,國家測繪局規定當年測繪資格年檢工作的重點。第九條 測繪資格年檢程序:
1、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到指定的機關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持證單位年檢報告書》(以下簡稱《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持證單位按規定進行自檢;
3、持證單位按規定時間向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報送《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及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有關材料;
4、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需要時到持證單位檢驗;
5、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對持證單位提出年檢意見,頒證機關在其副本上進行登記;
6、年檢機關統計匯總年檢情況并向上級年檢機關報告。第十條 測繪資格年檢中持證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
2、《測繪資格證書》全部副本;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收費許可證》副本;
4、主要儀器設備計量檢定證明(原件);
5、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
6、新增測繪技術人員的技術職務資格證書(復印件),增減測繪人員和儀器設備的證明性文件,機構、法人代表變更的批件;
7、其它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條 《測繪資格年檢報告書》、測繪資格年檢專用章和測繪行業年度統計表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制定。第十二條 測繪資格年檢機關審核年檢材料,發現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檢機關退回持證單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內重新填報。第十三條 頒證機關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1、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報送測繪資格年檢材料的,或者其材料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2、不接受年檢機關在年檢中進行的有關檢查的;
3、測繪技術人員數量達不到標準的;
4、主要測繪儀器的品種或者數量達不到標準或者計量檢定不合格的;
5、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
6、嚴重違反測繪法律法規的。第十四條 對未通過年檢的,頒證機關根據情況可以采取緩期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處理,對緩期登記的不超過6個月。緩期登記期限滿后,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不能通過年檢的,按不予登記處理。對不能通過年檢不予進行登記的,可視其行為情節,分別采取取消其部分測繪業務范圍、降級或者吊銷《測繪資格證書》。凡吊銷《測繪資格證書》的,由頒證機關向社會公告,并向工商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由工商、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測繪經營項目和《收費許可證》。
測繪資質的統計年報和年度報告有什么區別
區別在于:
統計年報是按統計數據來填列的
年度報告是按工商局備案的數據來填列的
貴州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 *** 令
(第185號)
《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已經2018年1月3日省人民 *** 第1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 諶貽琴
2018年2月1日
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
經審核,省人民 *** 決定公布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270項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2017年4月5日公布的《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直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75號)同時廢止。
附件:
省直部門繼續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270項)
序號權力名稱權力依據實施主體1權限內企業(含外商投資、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省人民 *** 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發〔2017〕14號)省發展改革委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省發展改革委3權限內水電項目的竣工驗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7號發布,第588號修訂)《關于水電站大壩安全監管及水電站建設竣工驗收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2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水電站基本建設工程驗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能源〔2003〕1311號)《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在建大中型水電工程移民補償投資概算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府辦發〔2006〕125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省發展改革委4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省教育廳5權限內設立民辦學校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省教育廳6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及中外(含港澳臺)合作辦學機構或項目審批《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第372號發布,第638號修訂)《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省教育廳7權限內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技術改造項目及工業、信息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國務院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號)《省人民 *** 關于發布 *** 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發〔2017〕14號)《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貴州省投資項目核準暫行工作意見>的通知》(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8供電營業許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第666號修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9權限內監控化學品經營、使用、處理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發布,第588號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化學工業部令1997年第1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0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發布,第653號修訂)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1三級國防計量技術機構設置審批《國防計量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1990年第54號)《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發布,第653號修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第653號修訂)《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3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節〔2010〕135號)《貴州省節約能源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4鉻化合物生產建設項目審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省人民 *** 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 *** 令第16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5甘草、 *** 收購許可證核發《國務院關于禁止采集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 *** 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3號)《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6食鹽批發許可《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第696號修訂)《貴州省食鹽管理條例》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7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食鹽專營辦法》(國務院令第197號發布,第696號修訂)《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省經濟和信息化委18寺院、宮觀、 *** 寺、教堂的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終止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第686號修訂)《貴州省宗教事務條例》省民宗委19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審批《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第686號修訂)《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發布,第666號
關于貴州測繪
貴州省甲級測繪資質單位: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貴州黔美測繪工程院、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貴州有色地質工程勘察公司、貴州省第三測繪院、貴州省第二測繪院、貴州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院、貴州省之一測繪院、貴州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測量隊、開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省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質大隊、林業調查規劃院、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貴州總隊、林東礦務局測量隊、貴州五環技術開發公司、貴州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貴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貴陽市房產測繪隊、貴州地質工程勘察院、貴州大學礦業學院、貴州省西能煤炭勘查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貴州藍嶺地質勘測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丙級測繪資質單位: 貴州省地礦局一一五地質大隊、貴州省測繪資料檔案館、中國鋁業貴州分公司設計院、貴州地礦工程勘察總公司、貴陽天馬測繪技術有限公司、貴陽天儀測繪有限公司、貴陽市土地開發中心、貴陽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貴州省測繪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軍事測繪除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測繪工作的領導,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四條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二章 基礎測繪、界線測繪和其他測繪第五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實行分級管理和基礎測繪成果定期更新制度。第六條 省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全省統一的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的建立、復測、維護與更新;
(二)1∶5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省級信息化地理空間基礎框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與更新;
(四)省級基礎測繪設施建設;
(五)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航空攝影與遙感;
(六)編制全省基礎地理底圖和普通地圖(集、冊);
(七)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七條 市、州、地基礎測繪、縣級基礎測繪包括:
(一)本行政區域內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的加密、復測、保管與維護;
(二)本行政區域內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測制和更新;
(三)本行政區域內區域性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及系統的建立、維護和更新;
(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普通地圖(集、冊);
(五)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八條 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定期更新。城市規劃區的更新周期最長不超過5年,其他地區最長不超過10年。第九條 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人民 *** 民政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第十條 用于民用測繪的航空攝影與遙感,項目單位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一條 省內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因精度和工程技術特殊要求確需建立相對獨立平面坐標系統的,應當向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批準;情況不屬實的,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第十二條 建立省內地理信息系統,實施單位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并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保障數據資料的安全。第十三條 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應當經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與其他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 *** 批準,由省人民 *** 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但國家審核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除外。第三章 測繪市場第十四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后,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應當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應當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測繪資質標準和期限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省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第十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執業資格條件,并取得測繪執業證書。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第十六條 測繪項目符合招標、投標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并實行測繪項目監理。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測繪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