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以下簡稱《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及《貴州省測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三角、導線、長度、水準測量、重力測量、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成果、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地面攝影測繪底片和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和其它有關專題地圖等)和地圖集(冊);
![](/zb_users/plugin/erx_Weixin/img/zzcm1.jpg)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四)工程測量數據和圖件;
(五)其它有關地理數據;
(六)與測繪成果直接有關的技術資料等。第三條 測繪成果實行分級管理:
(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目錄編制出版工作;省測繪資料檔案館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二)各自治州、省轄市人民 *** ,地區行署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三)省直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中央駐我省機構的測繪成果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或本單位)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四)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國家測繪局按管理權限調撥給我省的軍事測繪成果,由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第四條 省、地(州、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應加強測繪成果管理基礎建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及時、準確、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并報同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密級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圖和其他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保密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保密測繪成果確需公開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解密處理。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經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進行登記、造冊和監銷,并向提供該測繪成果的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 我省各測繪單位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及專業測繪成果,必須在翌年一季度前按測區或項目向所在地區測繪管理部門匯交下列測繪成果的目錄和副本:
(一)按國家或部頒的基準和技術標準施測的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三角、導線、長度、水準測量成果表、展點圖(路線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目錄和副本;
(二)重力測量成果的成果表(含重力值歸算、點位坐標和高程、重力異常值)、展點圖、異常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和副本;
(三)具有穩固地面標志的全球定位測量(GPS)、多普勒定位測量、衛星測距(SLR)等空間大地測量成果、布網圖、技術總結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和副本;
(四)航空、航天、地面攝影、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有關區域略圖、技術設計和驗收報告的目錄和副本;
(五)正式印刷的地圖、包括各種正式印刷的普通地圖、政區地圖、教學地圖、交通旅游地圖以及全國性和省一級的其他專題地圖的目錄和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
(六)省地兩級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以及有關技術設計、驗收報告、技術總結副本;
(七)地籍測繪成果目錄和副本。
以上匯交目錄均為一式二份,副本(除地圖一式兩份)均為一式一份)第八條 省外測繪單位和軍隊測繪單位承擔我省民用測繪任務,其測繪成果應移交委托單位。委托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之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嗎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要求設備年檢
辦理測繪資質申請流程:
1、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向縣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
2、測繪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3、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4、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5、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作出擬批準的書面決定,向社會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準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6、《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最長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具體過程
一、內 容
測繪資質申請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令第75號);
(二)《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國家測繪總局制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三、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到我局業務受理中心遞交申請材料。
四、條 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