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城鄉規劃師業務資格
1. 注冊城市規劃師的報考條件是什么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一)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全部科目級別考試:
1.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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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4 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5 年。
3.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3 年。
4.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則業務工作滿3 年。
5.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2 年。
6.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滿1 年。
7.人事部、建設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 根據《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規定, 1999 年4 月 7 日 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以免試。
1.1987 年以前(含 1987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2 年。
2.1984 年以前(含 1984 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7 年。
(三 ) 根據《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
1、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 2 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 2 個科目的考試。
⑴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15 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
⑵ 197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0 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 25 年。
2、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⑴ 1980 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5 年。
⑵ 1982 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 10 年。
2. 注冊城市規劃師報考條件
頒布者:人事部辦公廳、建設部辦公廳
頒布日期:2001-05-24
實施日期:2001-05-24
實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建設廳(建委)、規委(規劃局),新疆生產
建設兵團人事局、規劃局:
根據我國城市規劃隊伍的實際情況,為切實做好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工作,經研究決定,對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人發〔2000〕20號)第四款免試部分科目的報名條件,并在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人員,報名時必須審查學歷和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的年限。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2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三、對符合上述條件,并參加了2000年度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其《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2個科目的考試成績均達到當年國家確定的合格標準者,即可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四、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全部科目的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請各地在組織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前,將本規定的各項條件予以公布,并在報名過程中,認真做好資格審查工作,嚴禁弄虛作假
3. 關于注冊規劃師考試資質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4. 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5. 考取注冊規劃師要求的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包括房地產策劃類的嗎
考取注冊規復劃師要求制的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不包括房地產策劃類。城鄉規劃業務工作通常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對一定時期內城鄉社會和經濟發展、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具體安排和實施管理。
而房地產策劃則是以房地產項目從項目定位、產品設計到營銷定位、推廣、銷售等一系列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和策略以及具體執行的業務方面的工作,不同于城鄉規劃業務。房地產策劃專員不能算是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
(5)注冊城鄉規劃師業務資格擴展閱讀:
申請注冊城市規劃師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6. 注冊城市規劃師初始注冊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后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準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6)注冊城鄉規劃師業務資格擴展閱讀
初始注冊:
通過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認定和特許,并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在一個注冊期內(3年內),均可由個人提出申請初始注冊登記。已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因離職、出境等原因超過3年以上者由個人提出申請辦理初始注冊登記。
延續注冊: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登記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仍繼續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可申請辦理續期注冊或登記。已經注冊登記的人員,因故延時續期注冊登記(含因故被撤銷注冊登記的人員),可申請辦理續期注冊登記。
變更注冊:
在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或登記的有效期內有如下情形之一者可申請變更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內離、退休且所在單位不再返聘,而應聘于其他單位的;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變化的(撤銷、合并、轉制等);工作調動的(含異地調動、辭職等)。
7. 注冊城市規劃師怎么考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成績管理
考試以四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合格標準
2012年注冊城市規劃師資格考試:各科目合格標準均為60分(各科目試卷滿分均為100分)
發證
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管理部門建設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城市規劃師的注冊管理工作。
申請注冊條件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恪守注冊城市規劃師職業道德;
(二)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上工作。再次注冊者,應經單位考核合格并有參加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證明。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申請參加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7)注冊城鄉規劃師業務資格擴展閱讀:
初始注冊登記
1、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初始注冊登記,按以下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連同其他申請材料一并報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管理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條件人員的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
(4)國家注冊機構對省級注冊機構報送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后的申請材料加蓋公章后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核準注冊登記,頒發《登記證》或《注冊證》。對不予注冊登記的人員,應說明理由。
續期注冊登記
1、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填寫的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在注冊登記期內接受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城市規劃繼續教育證明;
(3)工作證或聘用合同;
2、申請續期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向其所在單位提出續期注冊登記申請并填寫續期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所在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后,連同其他續期注冊申請材料一并上報所屬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對有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續期注冊登記條件人員的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公章后報國家注冊機構審核,核發新的《登記證》或《注冊證》。
(4)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同意并加蓋公章后,將續期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續期注冊登記的有效期限為三年,自準予續期注冊登記之日起計算。
變更注冊登記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注冊登記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由國家注冊機構統一制定的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調出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交還申請人;
(4)申請人向調入單位提交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
(5)調入單位同意并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6)調入單位的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登記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7)國家注冊機構將加蓋公章后的變更注冊申請表返回省級注冊機構1份存檔。
2、本地區變更注冊按下列程序辦理:
(1)申請人填寫注冊城市規劃師變更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
(2)調出單位和調入單位均表示同意,并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注冊機構;
(3)省級注冊機構在變更注冊申請表上加蓋公章,報送國家注冊機構核準,并換發《登記證》或《注冊證》。
注冊有效期
注冊城市規劃師每次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應當重新辦理注冊登記。
撤銷注冊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脫離注冊城市規劃師崗位連續2年以上。
(四)因在城市規劃工作中的失誤造成損失,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的。
8. 注冊城市規劃師考試報名需要什么條件,注
(一)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9. 注冊規劃師的報考資格是什么
報考條件:
1、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專
2、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屬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3、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5、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專業的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9)注冊城鄉規劃師業務資格擴展閱讀
考試科目設置:
共設4個科目:《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和《城市規劃實務》。
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關于貴州測繪
貴州省甲級測繪資質單位: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貴州黔美測繪工程院、貴陽勘測設計研究院、貴州有色地質工程勘察公司、貴州省第三測繪院、貴州省第二測繪院、貴州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測繪院、貴州省之一測繪院、貴州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
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水利水電第九工程局測量隊、開磷(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省地礦局區域地質調查研究院、一一七地質大隊、林業調查規劃院、交通規劃勘察設計研究院、建筑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貴州總隊、林東礦務局測量隊、貴州五環技術開發公司、貴州省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貴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貴陽市房產測繪隊、貴州地質工程勘察院、貴州大學礦業學院、貴州省西能煤炭勘查開發有限公司、貴州電力設計研究院、貴州藍嶺地質勘測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丙級測繪資質單位: 貴州省地礦局一一五地質大隊、貴州省測繪資料檔案館、中國鋁業貴州分公司設計院、貴州地礦工程勘察總公司、貴陽天馬測繪技術有限公司、貴陽天儀測繪有限公司、貴陽市土地開發中心、貴陽市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院等等太多了。
考注冊測繪師要什么資質,我工作兩年了。
注冊測繪師報名條件:
1. 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2. 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3. 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4. 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5. 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你工作兩年,那樣的話,學歷對應是碩士學位。
規劃師需要什么條件
1、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6年。
2、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或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4年。
3、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3年。
4、取得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取得建筑學碩士學位(專業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2年。
5、取得通過專業評估(認證)的城鄉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城市規劃碩士學位(專業學位),或取得城鄉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城鄉規劃業務工作滿1年。
測繪師注冊
你好,你的條件早已經具備報考條件了,考過后就不用擔心注冊的事情。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提高測繪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證測繪成果質量, 維護國家和公眾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具有測繪資質的機構中,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職業準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測繪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依法注冊后,從事測繪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測繪師英文譯為:Registered Surveyor。
第五條 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負責注冊測繪師制度工作,并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行政部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測繪師制度的實施與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國家測繪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試題庫,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 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會同國家測繪局確定考試合格標準和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測繪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含測繪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測繪類專業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3年。
(四)取得測繪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2年。
(五)取得測繪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測繪業務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理學類或者工學類專業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測繪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條 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國家測繪局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回。自收回該證書之日起,當事人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國家對注冊測繪師資格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后方可以注冊測繪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國家測繪局為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批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注冊測繪師資格的注冊審查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并通過聘用單位所在地(聘用單位屬企業的通過本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注冊測繪師資格注冊的申請材料后,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報材料的審查工作,并將申報材料和審查意見報國家測繪局審批。
國家測繪局自受理申報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應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國家測繪局自作出批準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決定送達經批準注冊的申請人,并核發統一制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對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有效期限內是注冊測繪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八條 初始注冊者,可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之日起1年內提出注冊申請。逾期未申請者,在申請初始注冊時,須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請注冊的人員的繼續教育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注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審批機構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規定的時限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達到注冊期內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測繪師變更執業單位,應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在原注冊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的證明、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二十一條 注冊測繪師因喪失行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由注冊測繪師本人或者聘用單位及時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家測繪局審核批準后,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四)被依法撤銷注冊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或者聘用關系的;
(七)聘用單位被依法取消測繪資質證書的;
(八)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九)因本人過失造成利害關系人重大經濟損失的;
(十)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三)因在測繪活動中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注冊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應當予以撤消,并由國家測繪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人員,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本規定繼續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程序申請注冊。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測繪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注冊測繪師注冊有關情況。當事人對注銷注冊或者不予注冊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是注冊測繪師延續注冊、重新申請注冊和逾期初始注冊的必備條件。在每個注冊期內,注冊測繪師應按規定完成本專業的繼續教育。
注冊測繪師繼續教育,分必修課和選修課,在一個注冊期內必修課和選修課均為60學時。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八條 注冊測繪師應在一個具有測繪資質的單位,開展與該單位測繪資質等級和業務許可范圍相應的測繪執業活動。
第二十九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范圍:
(一)測繪項目技術設計;
(二)測繪項目技術咨詢和技術評估;
(三)測繪項目技術管理、指導與監督;
(四)測繪成果質量檢驗、審查、鑒定;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測繪業務。
第三十條 注冊測繪師的執業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國家測繪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了解國際、國內測繪技術發展狀況,具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技術工作經驗,能夠處理較復雜的技術問題;
(三)熟練運用測繪相關標準、規范、技術手段,完成測繪項目技術設計、咨詢、評估及測繪成果質量檢驗管理;
(四)具有組織實施測繪項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條 在測繪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設計和測繪成果質量文件,必須由注冊測繪師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條 修改經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測繪文件,應由該注冊測繪師本人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測繪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由其他注冊測繪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印章,同時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 注冊測繪師從事執業活動,由其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因測繪成果質量問題造成的經濟損失,接受委托的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接受委托的單位依法向承擔測繪業務的注冊測繪師追償。
第五章 權利、義務
第三十四條 注冊測繪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測繪師稱謂;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注冊證》和執業印章;
(三)在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執業活動;
(四)接受繼續教育;
(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行為提出勸告,并向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六)獲得與執業責任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執業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三十五條 注冊測繪師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測繪技術標準和規范;
(三)履行崗位職責,保證執業活動成果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委托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個有測繪資質的單位執業;
(六)不準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七)更新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八)完成注冊管理機構交辦的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本規定印發之日前,長期從事測繪專業工作,并符合考核認定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
第三十七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測繪師資格證書》,并符合《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優先聘任工程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八條 需注冊測繪師簽字蓋章的文件種類和辦法、繼續教育的內容、測繪單位配備注冊測繪師數量、注冊執業管理等工作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測繪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測繪相關專業實踐年限證明。臺灣地區專業技術人員考試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專業人員申請參加注冊測繪師資格考試、申請注冊和執業等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在實施注冊測繪師制度過程中,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因工作失誤,使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 實施注冊測繪師制度的相關行政部門和相關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相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測繪工程可以考注冊城市規劃師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
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建筑學、城市規劃(舊專業為城市規劃、城鎮建設(部分)、總圖設計與運輸工程(部分)、風景園林(部分))、土木工程(舊專業為礦井建設、建筑工程、城市建設(部分)、土木工程、交通土建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飯店工程、涉外建筑工程)、建筑環境與設備工程(舊專業為供熱通風與空調工程、城市燃氣工程、供熱空調與燃氣工程)、給水排水工程、城市地下空間工程、歷史建筑保護工程、景觀建筑設計、水務工程、建筑設施智能技術、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建筑電氣與智能化、景觀學、風景園林、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
我覺得你真的不放心應該打電話到考試中心去問一下。就是負責資格審核的單位,那樣比較保險。否則網上一個人說一個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