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暫行辦法
之一條 為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管理,提高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率,實現城市建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增加城市整體功能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南寧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均須進行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以下簡稱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系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和房屋建設的項目。第四條 南寧市建設局是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工作。第五條 市建設局根據開發項目的規模及配套建設內容,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第六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在開發項目竣工并經單項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合格后進行。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開發項目的各項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二)是否按經批準的規劃實施開發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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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套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是否按要求同步完成,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
(四)單項工程質量驗收手續是否完備;
(五)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是否落實;
(六)物業管理是否落實;
(七)其它。第七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應提供的材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二)《開發建設協議書》;
(三)開發項目立項和計劃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用地規劃紅線圖;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六)《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七)經批準的開發項目規劃總平面圖、批準文件;
(八)經批準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及其落實情況;
(九)物業管理辦法及經批準的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產權界定方案;
(十)經批準的單項工程施工設計圖;
(十一)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證明文件;
(十二)其它應提供的文件、材料或圖紙。第八條 開發項目竣工并經單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向市建設局提出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申請,并報送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市建設局應在收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后一個月內,編制該項目綜合驗收實施方案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開發項目綜合驗收。
參加開發項目綜合驗收的單位,須對各自負責的驗收內容簽署明確的驗收意見和評分意見,并對此負責。
對綜合驗收合格的開發項目,由市建設局發給《房地產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證書》,作為交付使用的必備條件。第九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實行百分制評分和等級評定制度。 百分制評分標準和等級評定標準由市建設局組織有關部門制訂, 報市 *** 審定頒布后實施。第十條 分期建設的開發項目,其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筑須按《開發建設協議書》要求同步實施,并按《開發建設協議書》規定進行分期綜合驗收。第十一條 對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責令開發建設單位限期改正,由此發生的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的,按《開發項目建設協議書》中的責任條款處罰。在未改正之前,市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部門對開發建設單位不予審批新的開發項目。第十二條 本經綜合驗收和綜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凡未經綜合驗收和綜合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罰外,造成遺留問題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三條 凡在本辦法頒布前已交付使用、未按經批準的規劃完成配套建設的項目,由市建設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配套建設協議書,限期完成配套建設。逾期由市建設局給予警告,市計劃、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不再給予辦理其它項目審批手續。情節嚴重者,按國家有關規定注銷其開發資質證書。第十四條 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合格后30天內,開發建設單位須按經批準的產權界定方案,對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進行產權移交。第十五條 武鳴、邕寧兩縣的開發項目綜合驗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南寧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保護房屋產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轄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權,是指城鎮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包括國家授權管理的國有房屋)享有占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本辦法所稱房屋產籍,是指城鎮房屋的產權檔案、地籍圖紙以及賬冊、表卡等能反映產權現狀和歷史情況的資料。第四條 南寧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以下簡稱權屬證書)是房屋產權和他項權利的憑證,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涂改或仿造。第二章 房屋產權管理第六條 城市房屋產權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登記。經審查確認后,發給權屬證書。第七條 房屋產權登記程序:
(一)受理登記申請;
(二)權屬審核;
(三)公告;
(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第八條 房屋產權申請登記人:
(一)私有房屋,由公民個人申請登記,并以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所載姓名為準;
(二)法人的房屋,由該法人申請登記,并使用法人全稱;
(三)其他組織的房屋,由該組織申請登記,并使用其全稱;
(四)共有房屋,由全體共有人申請登記;
(五)境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本市取得的房屋,由該經濟組織和個人申請登記,并交驗合法有效的證件。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申請房屋產權登記。因特殊情況確需委托他人辦理的,產權人必須出具委托書。
房屋產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期民事行為能力人,經當地居委員或有關機關證明,由其法定 *** 人代辦。第十條 新建的房屋,產權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市房產管理局申請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并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建設紅線圖)、竣工驗收合格證(附竣工圖)、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計委批文(個人建房除外)等證明文件;新建的商品房,由開發經營企業持上述證明文件辦理初始登記(如已預售的,還應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產權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市房產管理局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產權初始登記。第十一條 房屋產權因下列原因轉移、變更時,產權人應當在發生產權轉移、變更事實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產權轉移或變更登記:
(一)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分割、更名;
(二)調撥、接管、法人(單位)分立、合并或兼并;
(三)房屋改建、擴建、重建;
(四)房屋拆遷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
(五)落實私房政策退還房屋;
(六)產權糾紛由法院判決或調解。第十二條 產權人申請房屋產權轉移、變更登記時,除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外,還應按下列不同情況分別提交有關證件:
(一)購買房屋。購買舊房的,提交房屋買賣合同及其他購買房屋憑證,如屬房改房的,還應提交有關房改批準文件(復印件);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提交《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復印件)、《商品房購銷合同》及開發經營企業出具的購房證明、房屋平面圖、位置圖、購房發票(復印件)等;
(二)交換房屋,提交交換房屋協議書;
(三)受贈房屋,提交贈與公證書;
(四)繼承房屋,提交繼承公證書或繼承證件;
(五)分割房屋,提交分家析產公證書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六)產權人更名的房屋,提交更名公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七)調撥、接管的房屋,提交調撥、接管文件或協議書;
(八)法人單位分立、合并或兼并的房屋,提交上級主管機關批準文件及其他有關文件;
(九)改建、擴建、重建的房屋,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建設紅線圖);維修的房屋還應提供房屋維修許可證(附紅線圖)等;
(十)拆遷補償的房屋,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或有效的法律文書;
(十一)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的房屋,提交落實私房政策退還產權通知單等;
(十二)因產權糾紛經法院判決或調解而發生產權變更的房屋,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取得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從事房產測繪業務以及承擔房產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所規定的房產測繪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房產測繪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或取消其房產測繪資格:
(一) 在房主面積測算中不執行國有標準、規范和規定;
(二) 在房產面積測算中弄虛作假、欺騙房屋權利人的;
(三) 房產面積測算失誤的,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及國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房產測繪管理人員、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房產測繪管理,規范房產測繪行為,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產測繪活動,實施房產測繪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房產測量規范和有關技術標準、規定,對其完成的房產測繪成果質量負責。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測繪技術水平,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技術指導和業務監督。第四條 房產測繪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測繪成果的完整、準確,不得違規測繪、弄虛作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五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 ***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 ***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房產測繪及成果應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房產測繪的委托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第七條 房產測繪成果資料應當與房產自然狀況保持一致。房產自然狀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實施房產變更測量。第八條 委托房產測繪的,委托人與房產測繪單位應當簽訂書面房產測繪合同。第九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是獨立的經濟實體,與委托人不得有利害關系。第十條 房產測繪所需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產測繪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章 資格管理第十一條 國家實行房產測繪單位資格審查認證制度。第十二條 房產測繪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載明房產測繪業務的《測繪資格證書》。第十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房產測繪資格審查、分級標準、作業限額、年度檢驗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申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測繪資格審查管理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決定受理之日起5日內,轉省級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并反饋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其中,對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初審意見應當同時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申請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取得甲級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取得乙級以下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第十五條 《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3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對有房產測繪項目的,發證機關在審查和換證時,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房產測繪資格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年檢。年檢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對年檢中被降級或者取消房產測繪資格的單位,由年檢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公告。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房產測繪資格升級的,依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手續。第四章 成果管理第十六條 房產測繪成果包括:房產簿冊、房產數據和房產圖集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房產測繪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國家認定的房產測繪成果鑒定機構鑒定。第十八條 用于房屋權屬登記等房產管理的房產測繪成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測單位的資格、測繪成果的適用性、界址點準確性、面積測算依據與 *** 等內容進行審核。審核后的房產測繪成果納入房產檔案統一管理。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