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 中央、國務院關于建立和監督實施土地空間規劃體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新時代土地空間規劃體系由五級、三級、四級體系組成。
一
五級是指由國家、省、市、縣、鄉組成的五級國土空間規劃。
這五級規劃對應中國五個行政層面,實現一級 *** 、一級權力、一級規劃,統籌安排各級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土地空間開發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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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級規劃自上而下編制,下級規劃服從,服務上級規劃,不得違反上級規劃的約束性內容。不同層次的規劃反映了不同的空間規模和準備深度要求。
其中,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自然資源部和有關部門編制。其功能定位是對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作出全面安排,是國土空間保護、開發、利用和修復的政策和大綱。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注重戰略,即實施國家安全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和主要功能區戰略,明確國土空間發展目標和戰略,優化國土空間格局。
省級土地空間總體規劃由省 *** 組織編制。其功能定位是實施國家土地空間規劃,指導市縣土地空間規劃的編制,注重協調,即協調國家土地空間規劃和市縣土地空間規劃。
市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相應層級 *** 組織編制,其功能定位是細化落實上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對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作出具體安排,側重實施性。
所謂實施,就是在開發、保護、利用、修復等方面,對市縣級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土地空間提出可操作的實施方案,實現全球各要素的規劃和控制。
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功能定位與市縣級相同。
若干意見另外提出,各地可因地制宜,將市縣與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合并編制,或多個鄉鎮為單位編制鄉鎮級國土空間規劃。
二
三類是指由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三種規劃類型組成的規劃類型。
總體規劃是在開發、保護、利用、修復、時間、空間等一定區域內土地空間的總體安排,強調國家、省、市、縣、鄉鎮土地空間的總體規劃。
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土地使用和開發建設強度的實施安排。詳細規劃強調可操作性,是規劃行政許可的依據,一般在市縣及以下編制。
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發展邊界內組織編制詳細規劃,即控制詳細規劃。
鄉鎮 *** 在城市發展邊界外,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村規劃,作為詳細規劃。
相關專項規劃是指在特定區域、特定流域或特定領域對空間開發、保護和利用進行的專項安排,以反映特定的功能。這是一個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強調專業性。
相關專項規劃也分為國家、省、市、縣級。若干意見建議根據當地情況選擇編制類型和準確性。
例如,京津冀城市群規劃、自然保護規劃、長江流域空間規劃、交通規劃、能源規劃、市政規劃等都是涉及空間利用的專項規劃。
根據幾種意見精神,總體規劃是詳細規劃的基礎,即后者的編制和修改應以前者為基礎。總體規劃是相關專項規劃編制的基礎,即指導和約束相關專項規劃的編制。
相關專項規劃應遵循總體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與詳細規劃銜接,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同時,相關專項規劃應相互協調。
詳細規劃應根據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和修改,并包括相關專項規劃的主要內容。
三
四個系統是指在規劃運行系統中,由四個子系統組成:編制審批系統、實施監督系統、法律法規和政策系統、技術標準系統。
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基礎。
各級 *** 按照一級 *** 、一級權力、一級規劃的原則,組織編制行政管轄范圍內土地空間的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按照批準的要求,依法批準下級規劃。
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目的是監督國土空間規劃。
根據若干意見,各級 *** 應建立健全國土空間規劃動態監測、評估、預警和監督機制,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
比如在實施方面,依據具有法定效力的國土空間規劃,對國土空間實施用途管制,對城鄉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
同時,為加強規劃權威,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下級土地空間規劃中各種控制邊界和約束指標的實施情況。
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保障。
根據若干意見,自然資源部門應協調研究制定土地空間開發保險 ** ,加快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目前,國土空間規劃法規政策體系的建設迫切需要梳理舊法,出臺新法。若干意見建議到2025年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制定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支撐。
若干意見建議,自然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多規合一的要求,建立統一的國土空間規劃技術標準體系。
具體來說,主要是修訂和完善涉及土地資源調查和規劃的土地分類標準,以及各級各類土地空間規劃的技術標準。
在這四個子系統中,編制審批系統和實施監督系統屬于規劃過程系統,形成完整的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監測、評估、預警、評估、改進等監督過程。
法規政策體系和技術標準體系屬于規劃支撐體系,其各自的功能作用如前所述。
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建立健全后,將適當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