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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1、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2、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
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4、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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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測繪資質要求
1、業績要求: 取得相應專業類別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所申請的每個專業類別近2年完成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600萬元,且完成至少一個金額不低于50萬元的測繪項目 增加甲級測繪資質專業類別的,應當符合專業標準規定的甲級測繪業績要求。
2、不動產測繪資質通用標準:申請主體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3、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從事 *** 工作。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職稱,測繪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測繪學歷或者測繪職稱。申請甲級、乙級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中,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分別不得超過二名和一名。
4、國家測繪局頒布領取的房產測量員5級都可以。
測繪資質怎么辦理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為: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3、申請測繪資格的主體必須是法人。個人和其他組織不得申請測繪資質。通俗地說,就是要以公司的名義申請測繪資質。
4、一般測繪資質要從丁級開始辦,硬件需要一定的GPS和全站儀等,軟的就是質量管理制回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答還有比較難的就是至少3個測繪技術人員,其中一人至少是測繪工程師。其它詳細情況可上國家測繪局網站上查詢。具體辦理是去市國土局。
5、所以說我們想要了解標準、正規的申請條件,就要去資質主管部門官方網站去找到相關標準。 對應測繪資質的標準是《測繪資質管理辦法》和《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
6、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審批甲級測繪資質并頒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做出審批決定,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2022年最新的測繪資質怎么辦理?申請條件及人員要求有哪些?
1、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 ***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專業職稱,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3、一般測繪資質要從丁級開始辦,硬件需要一定的GPS和全站儀等,軟的就是質量管理制回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答還有比較難的就是至少3個測繪技術人員,其中一人至少是測繪工程師。其它詳細情況可上國家測繪局網站上查詢。具體辦理是去市國土局。
測繪資質申報標準及流程?
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得 *** ,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專業職稱,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測繪相關專業學歷或職稱。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甲級測繪資質至少需要5名注冊測繪師;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乙級測繪資質至少需要2名注冊測繪師; 根據《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申請丙,丁級測繪資質暫不做要求。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的具體要求,由《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規定。申請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并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一)法人資格證書。
測繪資質申報流程 系統注冊 測繪資質申請 受理決定 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準予決定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自本標準施行之日起滿三年后,甲、乙級測繪單位的注冊測繪師數量應達到本標準的考核要求。
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