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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1、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全省測繪工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3、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4、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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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布。
6、規章名稱:甘肅省工程設計文件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7〕120號 說明:與國務院《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不一致。
甘肅省測繪成果管理辦法
基礎測繪成果不合格的,由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依法處罰,給國家和用戶造成工程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該項成果的測繪單位應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保證測繪成果的合理使用,提高測繪工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委托測繪產品檢驗機構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四條 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業務協調;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出版的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對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
1、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委托測繪產品檢驗機構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
2、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工作的管理,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3、工程測繪項目中所形成的屬于基礎測繪內容的成果,應按基礎測繪規定劃分和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與本部門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