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備案管理條例了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全省測繪工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測繪工作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備案管理條例;各市、州、縣(市、區)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備案管理條例: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業務協調;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出版的管理。第五條 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對測繪活動,都應當提供方便,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各種測量標志,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條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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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所屬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內測繪任務的,由其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同時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以外測繪任務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測繪業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經營活動。第八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審查核準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測繪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等需要變更或者測繪單位撤銷時,應當向原測繪資格審查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經營測繪業務的單位,經營范圍需要變更或者歇業、停業時,還應當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測繪單位承擔下列范圍的測繪任務時,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一)布設國家四等以上的平面或者高程的大地控制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比例尺面積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萬 1∶2.5萬(平方公里)24620 25 100
(三)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四)編制出版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地理圖、專題地圖和圖集(冊);
(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涉外項目的測繪。第十條 省外測繪單位來本省承接測繪任務,應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接受測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監督。
國(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或者與國(境)內、省內有關測繪單位合作承擔測繪任務,必須持我國 *** 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行業收費標準收費。第三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
基礎測繪或者重大測繪項目,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及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2013)
一、《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1、第二條之一款之一項修改為:“(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繪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2、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加工國外設計的地圖產品,應當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需要國家審查的,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3、刪去第二十六條之一款:“編制公開出版的本省各類地圖和制作附有地圖圖形的產品,應當在制作或出版前將樣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在制作或出版后15日內將樣本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審核批準的不得制作和出版。”二、《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公路施工和養護時,應當保障車輛通行,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需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應采取保證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并發布通告。施工單位施工作業完畢,應當及時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三、《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
第十九條修改為:“國內外團體、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在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內進行與保護環境資源有關的投資建設,并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四、《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刪去第二十條:“企業或者個人修建水電工程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1萬千瓦以上5萬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五、《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
第十一條第三款修改為:“在預防保護區內從事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提交有防沙治沙內容的生態環境影響報告,按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開發建設項目中應當有防沙治沙方案,并將治理資金列入項目預算,與主體工程同步實施,并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驗收。”六、《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
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在濕地保護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內修建任何非保護性截水、取水或排水設施。”七、《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
1、第七條修改為:“開辦煤礦企業,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行政許可。”
2、第八條修改為:“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禁止開辦各類小煤礦。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外,達不到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礦井予以關閉。取締無采礦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井。”
3、第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煤礦改建、擴建,擴大開采范圍,改變生產條件和安全條件,變更設計生產能力,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4、刪去第二十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由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進行資格審查,經批準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管理辦法,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5、刪去第二十一條:“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炭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外省煤炭企業在我省設點銷售煤炭,應當納入全省煤炭銷售、運輸管理。”
6、第二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建、擴建,變更設計生產能力的,由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以上地方性法規部分條文的文字作相應修改,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甘肅省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辦法》、《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后,重新公布。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2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務院《基礎測繪條例》《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軍民融合,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成果應用,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測繪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除依法需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第九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向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十一條 設立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永久性測量標志建設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設置地的縣(市、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位置等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