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 ***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法規規章備案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管理規范、工作制度、機構編制、會議紀要、工作方案、請示報告以及表彰獎懲、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章,是指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 *** 和嘉峪關市人民 ***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依照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普遍適用于行政管理,且以 *** 令形式公布施行的文件。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省行政機關或者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對制定的規章、規范性文件負責。第五條 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遵循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的原則。第六條 規章由各市(州)人民 *** 按照相關規定報送國務院、省 *** 備案。第七條 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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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級以下地方各級人民 *** 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上一級人民 *** 備案。
(二)縣級以上人民 *** 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本級人民 *** 備案。
(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部門負責報送備案。
(四)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下級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文件制定機關所在地的本級人民 *** 。
(五)部門管理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其主管部門報送備案。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報送各級 *** 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徑送同級司法行政部門。
報送機關在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同時,應當按照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將電子文本上傳至指定信息平臺。
報送備案的文本格式,由省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第九條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并提交備案報告、規章文本和說明,按照規定的格式裝訂成冊,一式五份。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報送備案,并提交正式文本三份,備案報告、起草說明、制定依據和相關材料各一份。
規范性文件文號、有效期、公開屬性、解釋權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第十一條 報送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司法行政部門予以備案登記;不符合第三條規定的,不予備案登記;符合第三條規定但不符合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
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的,制定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或者重新報送備案;補充或者重新報送備案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項和內容進行審查:
(一)制定主體;
(二)制定程序;
(三)制定機關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四)內容是否符合上位法和國家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證明事項等內容;
(六)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七)是否無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
(八)是否違法設定了應當由市場調節、企業和社會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項;
(九)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競爭、干預或者影響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法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等情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 司法行政部門審查規章、規范性文件,可以采取專項調查、征求意見、舉行聽證會和論證會、制定機關說明情況等方式進行,有關方面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吸收 *** 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和有關行業專家,建立規章、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家協助審核機制。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