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分級標準2021是什么?
1、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2、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3、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從事測繪監理應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及專業子項的測繪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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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在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等5個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專業范圍下設置相應的甲、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
申請甲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申請乙級測繪監理專業子項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取得相應專業范圍的甲級或者乙級測繪資質;近2年內,在每個相應專業范圍內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取得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超出其測繪監理專業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監理活動。
乙級測繪監理資質單位不得監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施測的測繪工程項目。
甘肅省基礎測繪管理辦法(2012)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基礎測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基礎測繪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基礎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基礎測繪是公益性事業。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所需經費按照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列入財政年度預算,按計劃核撥,實行專款專用,并接受同級 *** 財政部門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革命老區和貧困地區的基礎測繪工作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安排永久性測量標志和城市相對獨立坐標系統等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維護經費。第四條 基礎測繪工作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分級負責、定期更新、分步實施、成果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礎測繪工作的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 ***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基礎測繪設施和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基礎測繪成果共建共享機制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交換制度,健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公共服務平臺,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測繪成果管理,建立健全維護更新機制,實現統一提供、資源共享,為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提供服務。第七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組織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基礎測繪應急保障服務能力,做好基礎測繪應急保障工作。
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應急保障組織體系、應急裝備和器材配備、應急響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等。
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當立即啟動基礎測繪應急保障預案,采取有效措施,開展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急測制和更新工作。第八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與國家測繪基準相統一的本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積極推進現代測繪基準建設;
(二)獲取全省航空航天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全省1∶1萬、1∶50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維護和更新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
(五)建立和完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臺,開展地理空間框架建設;
(六)完成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九條 市(州)、縣(市、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實施:
(一)建立依法批準的市縣城區和重點鄉鎮相對獨立坐標系統;
(二)獲取本行政區域的航空航天遙感資料;
(三)測制和更新1∶2000、1∶1000、1∶500比例尺基本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建立和更新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
(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臺建設;
(六)完成其他基礎測繪項目。第十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
(一)1∶1萬、1∶5000、1∶2000、1∶1000、1∶500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至少5年更新一次;
(二)城鎮重點區域、自然災害多發地區應當及時更新;
(三)國民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應急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第十一條 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擔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進行確定;確需保密或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承擔單位,由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并具備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應當對其所承擔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成果質量負責。
基礎測繪項目禁止 *** 、分包。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基礎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照有關規定委托測繪產品檢驗機構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提供使用。第十三條 承擔基礎測繪項目的單位及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用戶,應當加強使用成果的保密管理,未經同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不得擅自復制或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 。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基礎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專款專用。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