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21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國務院《基礎測繪條例》《地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測繪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引導、支持測繪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推動軍民融合,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成果應用,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測繪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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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第六條 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和危害國家安全。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第七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
除依法需經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外,其他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
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應當與國家坐標系統相聯系。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要求。第八條 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統籌建設、資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并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第九條 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納入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
向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表;
(二)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方案;
(三)數據安全保障措施。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運行維護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保密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第十條 永久性測量標志是國家的測繪基礎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設置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永久性測量標志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鄉(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第十一條 設立永久性測量標志,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永久性測量標志建設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設置地的縣(市、區)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移交永久性測量標志的位置等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進行工程建設,應當避開永久性測量標志;確實無法避開,需要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應當經省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涉及軍用控制點的,應當征得軍隊測繪部門的同意。所需遷建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第十三條 禁止下列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
(一)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
(二)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
(三)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四)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為。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 *** 基礎測繪規劃及本級人民 ***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 ***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本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本級人民 *** 批準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計劃安排的基礎測繪項目和國家規定的測繪成本定額,核定基礎測繪經費。
公章備案流程
1、企業用戶攜帶《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法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法人委托書(法人親筆簽名)等材料直接到本市浦東新區以外任意具有公章刻制資質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章印模備案的單位刻制公章。
2、公章刻制單位收取上述材料后甘肅省蘭州市測繪資質章印模備案,根據客戶要求的公章名稱、種類和數量刻制公章。刻制完成后,在5個工作日內將上述材料和公章印模交屬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檔。
3、非企業用戶( *** 機關、事業單位、駐滬部隊、業委會等)攜帶上級單位介紹信原件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到各區公安分局公章受理窗口(寶山區淞濱路1號3樓公安治安窗口)申請備案,新設立機構另需攜帶批文原件。公安機關查驗無誤后,收取材料備案存檔,用戶憑該介紹信復印件到其選擇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公章。公章刻制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將公章印模交屬地公安機關備案存檔。未經備案的公章不具備法律效力。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 由于公安部對辦理刻制印章的手續未作統一規定,所以各地公安機關對刻制印章手續的規定有所不同。根據刻制印章的種類不同,手續也不一樣。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