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工作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涉及測繪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軍事測繪單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全省測繪工作實行分級歸口管理。
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省測繪工作;各市、州、縣(市、區)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測量標志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的測繪工作,并接受同級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四條 測繪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負責測繪單位的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和測繪業務協調;實施測繪質量監督;負責測繪成果、測量標志和地圖出版的管理。第五條 任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公民對測繪活動,都應當提供方便,都有保護測量標志的義務;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各種測量標志,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從事測繪活動。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和任務登記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設備和設施等條件,由省測繪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后,方可承擔測繪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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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所屬專業測繪單位,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內測繪任務的,由其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同時承擔本系統業務范圍以外測繪任務的,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測繪單位從事經營測繪業務的,應當持《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經營活動。第八條 測繪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審查核準的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擔測繪任務。測繪資格等級和業務范圍等需要變更或者測繪單位撤銷時,應當向原測繪資格審查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經營測繪業務的單位,經營范圍需要變更或者歇業、停業時,還應當向原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第九條 測繪單位承擔下列范圍的測繪任務時,施測前必須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一)布設國家四等以上的平面或者高程的大地控制測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以下面積的地形圖測繪、地籍測繪、工程測繪:
比例尺面積1∶5百 1∶1千 1∶2千 1∶5千 1∶1萬 1∶2.5萬(平方公里)24620 25 100
(三)航空攝影測量與航空、航天遙感測繪;
(四)編制出版各種比例尺地形圖、地理圖、專題地圖和圖集(冊);
(五)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涉外項目的測繪。第十條 省外測繪單位來本省承接測繪任務,應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交驗《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測繪任務登記,并接受測區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業務監督。
國(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擔測繪任務,或者與國(境)內、省內有關測繪單位合作承擔測繪任務,必須持我國 *** 授權部門的批準文件,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測繪任務登記手續。第十一條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繪行業收費標準收費。第三章 測繪技術管理第十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規劃,經省計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省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中央駐甘單位,編制本部門、本單位的專業測繪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組織實施。第十三條 全省地籍測繪規劃,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土地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規劃的實施。第十四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測繪項目,應當采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標準。
基礎測繪或者重大測繪項目,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地心坐標系統和重力測量系統及測繪技術標準。
專業測繪項目執行專業測繪技術標準。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文件;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測繪資質分級標準是什么?
1、申請甲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1200萬元,且有3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2、申請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400萬元,且有2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3、申請丙級:近3年內承攬的測繪服務總值不少于80萬元,且有1個以上測繪工程項目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質量認可。
擴展資料
質量保證體系認證:甲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資料檔案管理考核:甲、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丙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設區的市(州)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丁級測繪單位應當通過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通過考核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分級標準
中國 *** 網—關于印發測繪資質管理規定和測繪資質分級標準的通知
甘肅省測繪管理條例(2004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全省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對全省地理空間定位、地理空間數據和全省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測繪航空攝影依法進行審核。
(二)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和全省重大測繪項目,建立“數字甘肅”地理空間框架,管理和提供省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三)依法管理全省各種地圖的編制和更新,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
(四)依法對全省測繪資質、資格及測繪市場行為進行管理。
(五)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
市、州、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同級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三條 有關部門、單位與外國組織或者個人采取合作、合資方式從事測繪活動的,必須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質量依法實施監督。
基礎測繪、涉外建設項目或者重大測繪項目的測繪成果,應當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質量驗收。
測繪儀器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定。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測繪第五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大城市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市、縣(市)及建制鎮、重點工程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當地人民 *** 或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區域只能建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設區的市,其市區地域連續的,不得分區建立城市獨立坐標系統。第六條 基礎測繪實行分級管理。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基礎測繪工作:
(一)在國家統一大地控制網基礎上建立全省大地控制網;
(二)全省1∶1萬或者1∶5千比例尺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維護和更新省級基礎地理空間數據庫;
(四)編制全省普通地圖;
(五)省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市、縣(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獨立坐標系統及測量控制網;
(二)本行政區域內大比例尺基本地圖測繪和相應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采集與更新;
(三)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四)本級 *** 確定的其他測繪項目。
設區的市基礎測繪需要分解到區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統一組織。
民族自治州需要建立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或組織州內跨縣(市)大比例尺基礎測繪的,由州人民 *** 確定。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原則定期更新:
(一)全省統一布設的大地控制網10年復測一次;
(二)基本地形圖,主要城市及交通沿線至少4年更新一次,農業地區至少8年更新一次,其他地區至少15年更新—次;
(三) *** 確定的局部重點地區按需要及時更新。第八條 市轄區不單獨分區編制基礎測繪規劃。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基礎測繪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和財政預算?;A測繪經費按國家統一的測繪成本定額核算,??顚S?。第十條 建立地理信息系統,必須采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提供,使用者應當合法使用,不得以復制、借用等方式非法生成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與地理信息有關的其他系統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第十一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衛星遙感資料購置計劃,使用 *** 資金購置衛星遙感資料和進行基礎航空攝影的,省人民 *** 可以委托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和提供,促進數據共享,減少重復投入。第三章 其他測繪第十二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測繪,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畫法圖,由省民政部門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共同擬訂,報省人民 *** 批準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