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測量測繪儀器維護資質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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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第五條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2]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第十條 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三)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四)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五)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六)與所申請升級專業范圍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證明材料。
申請新增專業范圍的單位,應當提供第(一)至(五)項材料。
第十一條 擬從事生產、加工、利用屬于國家秘密范圍測繪成果的單位,其保密管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交有關書面材料:
(一)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無違法犯罪情況;
(二)依照國家有關保密和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三)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本單位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崗位職責,設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護措施;
(五)與涉密人員簽署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二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的決定。[2]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擬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通過本機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組織調查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者有異議但經核實無問題的,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并于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5年。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級行政區編號+順序號+校驗位。
第十六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不得超過乙級。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晉升甲級測繪資質的,應當取得乙級測繪資質滿2年。
申請的專業范圍只設甲級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2]
第四章 變更與延續
第十七條 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在有關部門核準完成變更后30日內,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變更申請文件;
(二)有關部門核準變更證明;
(三)測繪資質證書正、副本。
第十八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測繪資質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60日前,向測繪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對繼續符合測繪資質條件的單位,經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續。
第十九條 測繪資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測繪資質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申請補領的,應當持在公眾媒體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原件、補領證書申請等材料到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辦理補領手續。
第二十條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者合并的,被轉制或者合并單位的測繪資質條件可以計入轉制或者合并后的新單位。
測繪資質單位分立的,分立后的單位不受本規定第十六條的限制,可以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和專業范圍的測繪資質。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第九條 初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二)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畢業證書與測繪及相關專業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材料或者任職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材料;
(三)符合要求的儀器設備所有權證明及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測繪儀器檢定單位出具的檢定證書;
(四)單位辦公場所證明;
(五)健全的測繪質量保證體系證明;
(六)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七)測繪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
做儀器校準需要哪些資質
我國計量法上世紀八十年代頒布時國內尚無“計量校準”一說,只有“計量檢定”,因此國家質檢總局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九日發布的《關于企業使用的非強檢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規定: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周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
所謂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就包括企業內部生產工藝控制、質量檢驗等使用的測量設備,這些測量設備進行檢定還是測試(可以理解為現在的校準),送外檢/校還是內部檢/校,檢/校的周期多長,均“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自行確定”和“自行決定”、“任何單位不得干涉”。而關于計量標準考核的規范則是要求“企事業單位的更高計量標準”必須建標并接受考核,對于用于內部校準類似于計量標準的“測量設備”并沒有要求強制建標和接受計量標準考核。
《浙江省計量管理條例》規定向社會提供計量檢定和計量校準服務的機構應該建標并接受計量標準考核是有道理的,因為些社會開展檢定/校準服務使用的測量設備意味著成為了“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必須接受計量標準考核。該”條例“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用于內部校準”,只是依照計量法規定“其更高計量標準應當經計量主管部門考核合格”,這都是合理并合法的。只要企事業單位雖然開展內部校準但并不建立“企事業單位更高計量標準”,當然也就并不強制接受計量標準考核。但,內部校準使用的測量設備必須溯源到法定計量技術機構,這是確保量值溯源性的底線。因為在那個年代國內尚沒有“校準”一詞,測試、檢驗、比對、實驗、化驗、校準、檢定等等其實都是“測量”的一種,唯有檢定是專門針對計量器具的測量活動,校準是可以針對測量設備的測量活動,也可以是針對產品的測量活動,其余則均為針對產品(測量設備制造過程中的出廠前視為產品)的測量活動。因此當時提出的對計量器具的“測試”可理解為“校準”。
當前有了“校準”這個術語后,一般針對在用測量設備的測量活動就不再使用“測試”而使用“校準”了。如果是對制造過程中的測量設備進行測量,仍應使用“測試”、“檢驗”,不使用“校準”。自制的專用量具在制造過程中應該出具檢測報告而不是校準證書,一旦投入使用,從首次計量確認起,包括今后的定期計量確認,均應出具“校準報告”,由計量確認人員根據校準結果和測量過程的計量要求相比較的結果進行計量確認,出具計量確認標識。
按現行貫例,取得了CNAS資質就可以面向社會開展校準業務,這屬于供需雙方的商業合同內的事情,一個愿打一個愿挨,只要愿挨的一方心甘情愿就沒有問題。
按條例規定向社會提供檢定/校準服務必須是經 *** 計量行政管理部門依據JJF1069考核合格的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僅僅取得了CNAS認可只能證明該實驗室的校準能力,如果說非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或非授權計量技術機構向社會提供計量校準服務“是不允許的”,指的是這種校準行為的雙方行為不受計量法律保護。因此而產生的糾紛不受計量法保護,那么此種糾紛如何解決呢?應依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應視誰違背了合同,服務方是否提供了瑕疵服務進行裁決。
“雙方互信,有合同的話,就是沒有CNAS資質也是可以的”,如果“合同中規定服務的乙方須取得CNAS資質資質,出具的校準證書須有CNAS標志”,那么乙方提供了無CNAS標志的校準證書,或出具了有CNAS標志的證書而實際上并未被CNAS認可,就是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務,違背了合同規定。當然甲方明知道乙方沒有CNAS認可,而為了某種目的自愿接受造假行為,也應該承擔其違規的法律責任。
總之,CNAS認可是第三方公證機構的能力認可,并不是資質認可。只有持有資質認可的證明才能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沒有資質認可但有能力認可證明的可以受到顧客的信賴,安全性較高。既無資質認可又無能力認可的,甲方一定要信賴它,那是甲方的權力,不過由此產生的所有不良后果甲方同樣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
9000認證,以及三C認證等,認CNAS資質資質的校準證書,而不認測試證書是正確的做法。眾所周知,檢定活動是專門而且是僅僅針對計量器具的;校準活動既可以針對包含計量器具在內的所有測量設備,也可以針對產品;測試、檢驗、試驗等活動則是針對產品的,測量設備在出廠前屬于制造過程中的產品,因此也適用于制造中的測量設備。測量設備一旦投入市場,特別是投入使用后就不再是產品而是地地道道的測量設備了,就只能執行校準活動,其中屬于計量器具的也可以執行檢定活動,特別是其中的一小部分還需要執行強制檢定活動,但不能執行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