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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一覽:
- 1、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9修正)
- 2、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 3、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 4、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關于發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5、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辦法(1)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9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管理,規范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水運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取得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后方可開展相應的監理業務。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從業范圍第五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按專業劃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個專業。
公路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工程專業監理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個等級和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第六條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應當按照其取得的資質等級在下列業務范圍內開展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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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一、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二)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二、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三)取得公路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三類公路工程、橋梁工程、隧道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四)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大橋項目的監理業務;
(五)取得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隧道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特殊獨立隧道項目的監理業務;
(六)取得公路工程專業公路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各等級公路、橋梁、隧道工程通訊、監控、收費等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七)取得水運工程專業甲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大、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八)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乙級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中、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九)取得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可在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小型水運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十)取得水運工程專業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可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水運機電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分級標準見本規定附件3。第三章 申請與許可第四章 監督檢查第五章 附 則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暫行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4]29號)關于加強公路、水運基礎設施建設的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要求,為加強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保證監理工作的正常進行,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承擔公路、水運新、改、擴建工程監理業務的監理單位。
本辦法所稱監理單位,是指經其主管部門批準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監理資質證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第三條 監理單位的資質,是指從事監理業務的人員數量、技術職稱、專業組成、注冊資金、測試儀器的配置、管理水平、監理業績等方面的綜合能力,分甲級、乙級、丙級。其分級標準見附件一。第四條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監理單位的資質實行分級管理。
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的企事業單位成立的監理單位,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甲、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甲、乙級監理單位,其資質由交通部審批。
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丙級監理單位,承擔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丙級監理單位,其資質由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第五條 監理單位必須按所批準的資質等級承擔其相應的監理業務,各級監理單位的監理業務范圍見附件一。第六條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是交通部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各省級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是該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監理單位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第二章 監理資質的申報和審批第七條 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企事業單位所屬的監理單位,其資質經單位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其資質須經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甲、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送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交通部審批。審批結果抄送建設部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監理業務的地方交通部門所屬的監理單位的資質,由其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單位所在地的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交通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
申請承擔丙級公路或水運工程監理業務的非交通系統的監理單位的資質,按監理單位的行政隸屬關系,經監理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報監理單位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審批結果抄送交通部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局)備案。第八條 新組建的監理單位的資質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單位名稱和地址;
(二)上級主管部門的名稱;
(三)法定代表人及技術負責人的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工作簡歷、資格證書及主管部門任命書的復印件;
(四)監理人員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年齡、學歷、專業、職稱及擬擔任何種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同時提供上述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行政管理人員名單一覽表;
(五)單位所有制性質及章程;
(六)單位及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的業績;
(七)成立監理單位的批復文件;
(八)技術裝備情況;
(九)所申請的監理業務范圍;
(十)注冊資金;
(十一)機構框圖。
此外,須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表式見附件二)。第九條 所有新組建的監理單位,在二年考核期內暫不定級,由審批單位發給《臨時監理資質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監理單位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按《臨時監理資質證書》中核定的監理業務范圍,從事監理業務。第十條 監理單位自取得《臨時監理資質證書》之日起,開展監理業務期滿二年后可按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及監理業務范圍》向監理單位資質審批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時須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報《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單位成立(定級、升級)申請表》。
(一)定級申請書;
(二)《臨時監理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文件;
(四)在崗的監理人員和行政管理人員一覽表;
(五)《項目監理評定書》;
(六)所監理的主要工程項目的用戶意見;
(七)其它證明監理業務能力的文件。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之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活動以及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對水利工程實體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金屬結構和機電設備等進行的檢查、測量、試驗或者度量,并將結果與有關標準、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第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檢測單位資質分為巖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屬結構、機械電氣和量測共5個類別,每個類別分為甲級、乙級2個等級。檢測單位資質等級標準見附件一。
取得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事故鑒定的質量檢測業務,必須由具有甲級資質的檢測單位承擔。取得乙級資質的檢測單位可以承擔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級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級水利工程的質量檢測業務。
前款所稱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者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房和泵站等。第四條 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專業技術人員(以下簡稱檢測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檢測知識和能力,并按照國家職業資格管理或者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定取得從業資格。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審批檢測單位甲級資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檢測單位乙級資質。
檢測單位資質原則上每年集中審批一次,受理時間由審批機關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第六條 檢測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三)計量認證資質證書和證書附表原件及復印件;
(四)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五)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的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檢測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申請甲級資質的,還需提交近三年承擔質量檢測業務的委托合同及相關證明材料。
檢測單位可以同時申請不同類別、等級的資質。第七條 審批機關收到檢測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檢測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檢測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等級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檢測單位并說明理由。第八條 審批機關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第九條 《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檢測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延續的決定。
原審批機關應當重點核查檢測單位儀器設備、檢測人員、場所的變動情況,檢測工作的開展情況以及質量保證體系的執行情況,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第十條 檢測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6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第十一條 檢測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資質等級證書》。第十三條 檢測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采用先進、實用的檢測設備和工藝,完善檢測手段,提高檢測人員的技術水平,確保質量檢測工作的科學、準確和公正。第十四條 檢測單位不得轉包質量檢測業務;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質量檢測業務。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關于發布《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對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的資質管理,提高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質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試驗檢測人員是指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資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按核定的試驗檢測業務范圍,在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中從事公路、水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第三條 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系執業資格,分為公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兩類,分別有試驗檢測工程師、試驗檢測員兩種資格。具備資格者,受試驗檢測機構聘任,按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相應的試驗檢測工作。第四條 業務范圍是指試驗檢測人員經批準可從事的公路工程類或水運工程類的試驗檢測專業。
公路工程類試驗檢測專業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構造物基礎工程,橋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環保。
水運工程類試驗檢測專業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試驗與地基基礎工程,水運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補工程,港區道路及堆場,房建工程,機電及通訊設備,環境保護。第五條 交通部是全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的主管部門,負責全行業的資質管理工作和部屬企事業單位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頒證、復查等具體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為辦事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管理局是本地區、本部門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的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從事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人員資格的審查、審批、頒證和復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和部屬、雙重領導港務局、航務管理局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站為辦事機構。第二章 申報條件第六條 申請試驗檢測工程師資格者,應具備: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男性年齡在六十(含六十)歲以下,女性年齡在五十五(含五十五)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勝任室內和現場試驗檢測工作;
(三)取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業務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取得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
(五)有兩年以上該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第七條 申請試驗檢測員資格者,應具備:
(一)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遵守試驗檢測工作職業道德;
(二)男性年齡在六十(含六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能勝任室內和現場的試驗檢測工作;
(三)取得與申報專業相應的部質監總站組織或認可的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四)取得初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有兩年以上該專業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試驗檢測工作經歷。第三章 申報與審批第八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申報工作,原則上于每年之一季度進行。第九條 申請者須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申請表》(附表一),交所在試驗檢測機構。部屬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試驗檢測人員申報材料的初審,報部質監總站審查;其他試驗檢測機構負責本單位申報材料的初審和匯總,報送相應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審查。第十條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管理工作的辦事機構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資質主管部門審批。第四章 資質變更第十一條 資質變更是指由資質主管部門批準,對已獲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增加或減少其試驗檢測專業。第十二條 申請資質變更者,須填寫《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變更申請表》(附表二),并按試驗檢測人員資質申報程序上報。第十三條 擬申請增加試驗檢測專業者,應具備:
(一)歷次資質復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質監總站組織或認可的該專業的培訓結業證書或《交通部工程試驗檢測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三)從事該專業試驗檢測工作滿兩年。第十四條 已取得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者,其部分試驗檢測專業的工作實際情況,達不到有關資質條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應的試驗檢測任務,則減少其相應的試驗檢測專業。
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辦法(1)
之一章 總則一、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實行專家評審制,評審專家為認定機關建立的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專家庫中的在冊人員。二、認定機關負責組織資質評審專家組(簡稱評審組),評審組組長和成員由認定機關從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專家庫中選定。評審組負責全部資質評審工作,向認定機關提交資質評審報告。認定機關可派員參加評審組的評審活動。三、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評審范圍包括: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考核,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資質等級證書復核換證(每四年一次),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資質等級證書審驗(每二年一次)。以上資質評審工作均采用現場考核方式。四、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評審標準包括:
(一)《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人員配備標準》(附表一);
(二)《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資質基本業務能力標準》(附表二);
(三)《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能力一覽表》(附表三);
(四)《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審考核標準》(附表四);
(五)《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定表》(附表五);
(六)《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審驗表》(附表六)。五、水運工程試驗檢測項目評審標準包括:
(一)人員 1、樁檢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項目檢測工程師(員)人數不少于3人,其它項目不少于2人,允許兼項;
2、技術負責人、各檢測項目負責人必須具備檢測工程師資質,允許兼項。
(二)儀器設備
配備《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能力一覽表》有關儀器設備并檢定合格。
(三)執行標準
執行《水運工程試驗檢測能力一覽表》有關國家現行標準。
(四)試驗檢測工作業績
1、從事結構專項各檢測項目檢測年限不少于2年,其他檢測項目不少于1年;
2、提供以下試驗檢測工作業績資料:
樁高應變動力檢測:具有5根樁承載力的動靜對比資料,且實測總數50根以上;
樁低應變動力檢測:具有10根樁身完整性的驗證對比資料,且實測總數500根以上;
樁埋管超聲波檢測:具有5根樁身完整性的測試與開挖或取芯等對比資料,且實測總數30根以上;
樁鉆孔取芯檢測:具有5根樁身質量檢測資料;
其他項目必須提供不少于2份檢測報告。
(五)工作制度與管理制度
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必須制訂質量管理手冊,質量管理手冊中應包括:
1、各級檢測人員崗位責任制;
2、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3、建立檢測質量保證體系;
4、檢測報告審核、簽發制度;
5、檢測技術資料管理制度。
(六)試驗室環境條件
滿足有關國家現行標準對試驗檢測環境的要求。六、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等級認定,分材料初審、預訪問(必要時)、現場評審三個階段。
材料初審:確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達到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標準。
預訪問:材料初審中發現的疑問有必要澄清時,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作進一步核實,確認是否具備進行現場評審的條件。
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試驗檢測機構的公正性、質量管理體系、業務能力進行全面核查,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確認申請人可從事的試驗檢測業務范圍。第二章 資質條件七、評審組組長負責材料初審、預訪問(必要時),并向認定機關提交初審、預訪問意見。 材料初審是現場評審的基礎,要求申請材料應清晰地反映出申請機構人員、儀器設備、工作業績、管理制度和環境條件等情況。申請材料達不到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資質標準時,由評審組組長提出意見,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申請材料內容有疑問有必要澄清時,由評審組組長提出意見,經認定機關同意,評審組組長可在現場評審前對申請人進行預訪問。預訪問是對材料初審的補充。
認定機關依據初審、預訪問意見決定是否組織現場評審。八、現場評審前,評審組組長應當制定現場評審計劃。現場評審計劃包括:評審的范圍、評審的依據、評審組成員的名單及分工、現場評審工作日程表。九、評審組組長負責組織現場評審,現場評審考核內容包括現場評定、現場試驗、現場提問和理論考試四部分,見《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審考核標準》(附表四)。
現場評定:根據《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評定表》(附表五)的內容進行核查評定,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為合格。
現場試驗:考核檢驗人員掌握儀器設備的正確使用,檢驗 *** 、操作程序、數據處理符合有關檢驗的標準規范,現場試驗的考核情況記入《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試驗考核表》(附表七),綜合評價分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不符合三種情況。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為合格,不符合為不合格。
現場提問:通過提問和座談的方式,對申請人檢驗的公正性、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業務能力進行考核,考核情況記入《水運工程試驗檢測機構現場提問考核表》(附表八),綜合評價分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不符合三種情況。符合、基本符合但有缺陷為合格,不符合為不合格。
理論考試:要求檢驗人員了解檢驗的基本概念,熟悉檢驗的基本原理,掌握檢驗 *** ,并能綜合運用專業基礎知識從事日常檢驗工作。考試成績70分以上(含70分)為合格。
現場評定、現場試驗、現場提問和理論考試四部分均合格,現場評審考核結果為合格。
關于水運工程水深測量資質管理規定和水運工程水深測量資質管理規定最新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