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資質管理辦法2020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2020年最新征求意見稿)
之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測繪資質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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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分級分類】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類別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海洋測繪、界線與不動產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第四條【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自然資源部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公開便民】 審批機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充分利用部門之間共享信息,提高行政效率,做好管理和服務。
審批機關應當將申請測繪資質的方式、依據、條件、程序、期限、材料目錄、審批結果等向社會公開。
第六條【申請條件】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和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從事的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裝備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第七條【申請和受理】 審批機關對申請單位提出的測繪資質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受理并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審批機關職責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單位向有關審批機關申請。
第八條【受理和審查的方式】 審批機關應當網上受理、審查測繪資質申請。必要時,審批機關也可以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委托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
第九條【審查和決定】 審批機關受理測繪資質申請后,應當依據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書面決定。
因特殊情況在十五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條【審查結果】 審批機關作出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測繪資質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一條【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測繪資質證書包括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紙質證書和電子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樣式由自然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十二條【資質延續】 測繪單位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的,應當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九十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
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測繪單位的申請,在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十三條【資質變更】 測繪單位變更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重新申請辦理測繪資質審批。
測繪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有關部門的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資質注銷】 測繪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注銷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法人依法終止的;
(三)測繪資質行政許可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申請注銷測繪資質證書的。
第十五條【合并轉制】 測繪單位發生合并的,可以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
測繪單位發生轉制或者分立的,應當向相應的審批機關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測繪監理】 測繪單位可以監理同一專業類別的同等級或者低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實施的該專業類別的測繪項目。
第十七條【證書換發】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審批機關。
測繪資質證書遺失的,測繪單位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八條【信息變更報告】 測繪單位取得測繪資質后,變更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技術裝備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向相應的審批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監督檢查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測繪資質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測繪資質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及其實施測繪活動的現場進行實地檢查;
(四)責令非法測繪的單位停止違反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第二十條【測繪項目】 測繪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中報送測繪項目清單。
第二十一條【隨機抽查】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隨機抽查機制,依法對測繪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測繪資質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合理確定隨機抽查比例;對于投訴舉報多、有相關不良信用記錄的測繪單位,可以加大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二條【信用懲戒】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測繪單位信用體系建設,及時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
測繪單位在測繪行業信用懲戒期內不得申請晉升測繪資質等級和增加專業類別。
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一】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給予警告。該單位在一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二】 測繪單位依法取得測繪資質后,存在不符合其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專業類別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納入測繪單位信用記錄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三】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該單位在三年內再次申請測繪資質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條【法律責任四】 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第二十七條【行政機關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分級標準】 測繪資質等級專業類別的具體申請條件和申請材料由自然資源部另行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適當提高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中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的數量要求。具體調整標準于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自然資源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例外情形】 外商投資企業測繪資質的申請、受理和審查,依據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來華測繪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
測繪公司資質辦理需要條件:
1、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_,乙級不少于150_,丙級不少于40_,丁級不少于20_。
2、 質量管理: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通過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丙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3、檔案保密:測繪資質單位應當有健全的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設立保密工作機構,配備保密管理人員;確定保密要害部門、部位,明確保密崗位責任,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測繪成果核心涉密人員應當持有省級以上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涉密人員崗位培訓證書;建立測繪成果核準、登記、注銷、檢查、延期使用等管理制度;生產、存儲、處理涉密測繪成果檔案的設備設施與條件,應當符合國家保密、消防及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和要求。
4、 人員配備:大部分新資質申請需要配備25名人員,其中包括2名高級工程師,8名中級工程師以及15名初級工程師。
5、儀器設備:按各專業標準核算儀器設備數量時,所有權非本單位的、報廢的、檢定有效期已過的儀器設備等,均不能計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性能指標更優越的儀器設備可以替代某一專業標準所規定的相應儀器設備。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之一條 為了規范測繪資質管理,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三條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中,甲級測繪資質包括甲***特***級和甲級。
各等級測繪資質的具體條件和作業限額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見附件***。
第四條 測繪資質審查實行分級管理。
國家測繪局為甲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甲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為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查機關,負責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受理、審查和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地方性法規或規章,委托市***地***級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的受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和管理。
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軍事測繪單位的測繪資質審查。
第五條 測繪業務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地圖編制、海洋測繪***含港口和內陸水域測量***。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測繪資質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四***獨立的法人單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條 申請甲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國家測繪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國家測繪局。
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向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也可以由申請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市***地***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將其申請轉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第八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國家測繪局規定樣式的《測繪資質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三***法定代表人的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
***四***符合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用檔案、合同、畢業證書、身份證;
***五***當年單位在職專業技術人員名冊;
***六***符合規定數量的儀器裝置的證明材料;
***七***測繪技術、質量保證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的證明檔案;
***八***單位住所證明;
***九***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的測繪成果證明材料;
***十***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其申請。否則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對申請單位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由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或其委托的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對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測繪資質審查機關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申請單位符合法定條件的,測繪資質審查機關應當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頒發《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審查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應當向申請單位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測繪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其式樣由國家測繪局統一規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測繪資質證書》編號形式為:等級+測資字+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順序號。
第十四條 《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30日前,測繪單位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期申請,依照本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延期手續。
第十五條 測繪單位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請升級。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質,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質。
第十六條 測繪單位申請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重新辦理資質審查手續。
申請升級的測繪單位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批準升級和增加測繪業務范圍:
***一***采用不正當手段承接測繪專案的;
***二***將承接的測繪專案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三***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且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在變更后的30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更換《測繪資質證書》,并提交有關的變更檔案,由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測繪單位在領取新的《測繪資質證書》的同時,須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發證機關。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測繪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并依法給予處罰,并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測繪資質。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測繪資質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
***一*** 測繪資質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
***三*** 違反測繪資質審查程式作出審查決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銷測繪資質審查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
***一***《測繪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 測繪單位依法終止的;
***三*** 測繪資質審查決定依法被撤銷、撤回的;
***四***《測繪資質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 測繪單位在2年內未承擔測繪專案的;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測繪資質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任何部門、任何地方不得對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重復進行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已經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在當地或者異地重復申請《測繪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測繪資質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上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測繪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測繪單位遺失《測繪資質證書》,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并在公眾媒體上宣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從事測繪活動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
***2000年8月8日國家測繪局第8號令釋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做好測繪資格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方可進入測繪市場承攬測繪任務。
第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
第四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為甲、乙、丙、丁四級。甲級《測繪資格證書》包含甲***特***級和甲級。
第五條《測繪資格證書》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測繪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章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第七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獨立的法人單位;
2、有相應的儀器裝置和設施;
3、有規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與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條 測繪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地圖印刷、地理資訊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九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實行分級管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和發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初審和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審批發證。
第十條 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程式
***一***申請: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檔案:
1、《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2、法人證明資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簡歷及任命或聘任檔案;主要技術骨干的任職資格證書、任命或聘任檔案***影印件***;
4、主要儀器裝置及應用軟體的檢定證書或其它證明資料;
5、當年在職人員統計表;
6、可以反映本單位技術水平和測繪業績的資料;
7、單位住所證明;
8、應當提供的其它資料。
***二***受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在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其申請。
對不具備申請基本條件的,予以退回申請。
對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申請單位限期一次性補正。
對決定受理其申請的單位應及時進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
***三***審查和發證:
1、對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初審,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初審。初審合格后20日內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對初審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報來的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初審資料后,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從收到初審資料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 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甲級《測繪資格證書》蓋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初審資料退回申請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處理。
2、對申請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組織進行測繪資格審查。從決定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對審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簽署審批意見并于30日內頒發《測繪資格證書》。對乙、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的印章。
對審查不合格的,在審查后30日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并將申請資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十一條《測繪資格證書》頒發后,由發證機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領取《測繪資格證書》按規定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
第十三條《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五年,期滿三個月前,由持證單位提請復審,發證機關負責審查和換證。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由發證機關負責進行年度檢驗。
在《測繪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申請《測繪資格證書》升級或變更業務范圍的,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資格審查認證手續。
第十四條 新成立測繪單位初次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一般不能申請甲級《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測繪資格證書》編號形式為:
等級十測資率十省、自治區、直轄市編號列順序號。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申請資料應當真實、清楚、整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采取欺騙、虛報的手段騙取《測繪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執行測繪任務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標準,保證測繪成果質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必須按照《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等承擔測繪任務。持有丙、丁級《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的作業區域不超過所在市***地***級行政區域。
各等級《測繪資格證書》的作業限額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資格證書》不得 *** 、轉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載內容。
第十九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 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到作業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進行任務登記,并遵守當地測繪管理的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在二年內未承擔測繪任務,發證機關應當收回《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地址等內容變更,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申請更換《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工作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得以權謀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未取得《測繪資格證書》而違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測繪單位,承擔測繪任務超出《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作業限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超出規定的測繪業務;拒不停止測繪業務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擅自涂改《測繪資格證書》或者轉借、 *** 、出租《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采取弄虛作假、欺騙、虛報等手段申請辦理《測繪資格證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緩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測繪資格審查。
第二十七條 持有《測繪資格證書》的單位,所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低劣,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賠償受害者經濟損失外,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機關處以降低其《測繪資格證書》等級或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工作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的,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由有關部門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國家測繪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釋出的《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 *** 關于省 *** 規章和省 *** 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
一、決定廢止的省 *** 規章和省 *** 規章性文件(共99件,標有“*”號的文號予以保留,同文發布的其他規章性文件未予廢止)
(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鹽業管理保護國家稅收的布告》(閩政〔1981〕54號)
(二)《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箔貿委〈關于引導外資合理投向的報告〉的通知》(閩政〔1985〕85號)
(三)《福建省人民 *** 批轉福建省小紙廠清理整頓領導小組〈關于全省小紙廠清理整頓工作情況及環境管理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閩政〔1985〕199號)
(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槍支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1〕46號)
(五)《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人事局〈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升級獎勵工作的意見〉》(閩政〔1982〕91號)
(六)《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體改委、勞動局、財政廳關于貫徹〈福建省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補充意見的通知》(閩政〔1993〕35號)
(七)《福建省人民 *** 頒發〈福建省關于維護鐵路設備完好、確保行車安全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閩政〔1982〕147號
(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牲畜交易稅施行細則〉的通知》(閩政〔1983〕31號)
(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閩政〔1984〕18號)
(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水產資源繁殖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3〕34號)
(十一)《關于頒發〈福建省鄉(鎮)財政管理若干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4〕39號)
(十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4〕68號)
(十三)《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統籌管理問題的報告〉的通知》(閩政辦〔1984〕200號)
(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緊急通知〉的通知》(閩政〔1985〕15號)
(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木材稅收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5〕16號)
(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關于加強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控制和管理的意見的報告〉的通知》(閩政〔1985〕67號)
(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在全省唱展外匯、物價大檢查和清理、整頓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通知》(閩政〔1985〕70號
(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運輸和郵寄應稅農、林、牧、水產品稅收管理的通知》(閩政〔1985〕81號)
(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5〕綜120號)
(二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在港澳企業投資收益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5〕綜443號)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收容教育賣 *** 女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0〕45號)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公共場所治安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1〕3號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2〕15號)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征收礦產資源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92〕58號)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 *** 批轉財政廳〈關于改變財政補貼縣面貌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閩政〔1986〕31號)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生產資料價格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閩政〔1986〕40號)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省財政廳〈關于修訂〈福建省稅收管理體制的規定〉的報告〉的通知》(閩政〔1986〕45號)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6〕54號)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切實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閩政〔1986〕64號)
(三十)《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閩政〔1986〕75號)*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發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6〕99號)
(三十二)《福建省征收電力建設基金的暫行辦法》(閩政〔1987〕4號)
(三十三)《福建省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條例〉實施辦法》(閩政〔1987〕6號)
(三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省稅務局〈關于鄉鎮企業稅收政策的補充規定〉的通知》(閩政〔1987〕35號)
(三十五)《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計委關于福建省征收電力建設資金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8〕10號)
(三十六)《關于頒發〈福建省改進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的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28號)
(三十七)《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的決定〉的通知》(閩政〔1988〕57號)
(三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筵席稅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8〕56號)
(三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共用無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9號)
(四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69號)
(四十一)《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壓縮開支的緊急通知的通知》(明傳電報政發35)
(四十二)《福建省人民 *** 頒發〈關于完善發展承包責任制,推進企業深化改革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18號)
(四十三)《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體改委等部門制定的〈福建省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和〈福建省私營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9〕24號)
(四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91〕17號)
(四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進一步加強共用無線電視系統管理的規定》(閩政〔1989〕40號)
(四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進一步深化對外貿易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閩政〔1992〕7號)
(四十七)《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體改委關于〈福建省規范化股份制改革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閩政〔1992〕29號)
(四十八)《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箔委、省財政廳、省人行關于進一步抓好工交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意見的通知》(閩政〔1992〕綜128號)
(四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加快發展旅游業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1992〕綜198號)
(五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調整財政預算管理體制〉的通知》(閩政〔1992〕綜358號)
(五十一)《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轉發〈福建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2〕127號)
(五十二)《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直房改辦關于省直單位公有住宅實行統一租金標準的實施意見報告的通知》(閩政辦〔1992〕30號)
(五十三)《福建省人民 *** 貫徹國務院關于禁止印制、發售、購買和使用各種代幣購物券的通知》(閩政〔1993〕18號)
(五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做好工業企業承包制同新稅制改革相銜接工作的通知》(閩政〔1993〕綜184號)
(五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征收水口電站、沙溪口水電站庫區維護建設費的暫行規定》(閩政〔1995〕145號)
(五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外匯券管理的通知》(閩政〔1980〕86號)
(五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國發〔1981〕100號文件的通知》(閩政〔1981〕117號)
(五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閩政〔1984〕18號)
(五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通知》(閩政〔1984〕25號)
(六十)《關于加強和改革特種行業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閩政〔1985〕24號)
(六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堅決制止和打擊倒賣車、船票活動的通知》(閩政〔1985〕94號)
(六十二)《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統計局〈關于統計報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1〕84號)
(六十三)《福建省人民 *** 頒發〈關于加強市場工業商品質量監督檢驗與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4〕81號)
(六十四)《福建省人民 *** 頒發〈福建省關于加強工業產品質量工作的若干規定〉的通知》(閩政〔1986〕41號)
(六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的意見》(閩政〔1986〕12號)
(六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技術市場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56號
(六十七)《福建省統一罰沒票證管理的若干規定》(閩政〔1986〕100號)
(六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3〕1號)
(六十九)《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事局〈福建省國家行政機關補充工作人員考試選調錄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19號)
(七十)《福建省進出口商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閩政〔1986〕76號)
(七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快改革步伐建立新型外貿體制的若干意見》(閩政〔1983〕4號)
(七十二)《關于修改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中追回贓款贓物處理辦法和罰沒財物管理具體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6〕30號
(七十三)《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9〕32號)
(七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的通知》(閩政〔1984〕104號)
(七十五)《福建省商品質量仲裁辦法》(省人民 *** 令第13號)
(七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省文化市場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閩政〔1985〕98號
(七十七)《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建省農村民間職業劇團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辦〔1988〕5號)
(七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股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9〕3號)
(七十九)《福建省人民 *** 頒發〈福建省人民 *** 關于加強武夷山景區保護管理的布告〉的通知》(閩政〔1982〕綜309號)
(八十)《關于頒發〈福建省人民 *** 關于維護管理水電工程的通告〉的通知》(閩政〔1985〕66號)
(八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閩政〔1996〕13號)
(八十二)《福建省人民 *** 頒發〈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閩政〔1986〕63號)
(八十三)《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60號)
(八十四)《福建省人民 *** 印發國務院〈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并批轉省教委關于全省掃除文盲工作計劃報告的通知》(閩政〔1989〕25號)
(八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大力推廣普通話的通知》(閩政〔1983〕15號)
(八十六)《關于印發〈福建省關于鄉鎮煤礦實行行業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7〕200號)
(八十七)《福建省家畜家禽防疫實施辦法》(閩政〔1987〕28號
(八十八)《福建省人民 *** 貫徹〈國務院關于發布〈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的通知〉和〈國務院關于加強股票、債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閩政〔1987〕30號)
(八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民 *** 關于拍賣全民所有制小型企業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49號
(九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電視劇制作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5〕16號)
(九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2〕14號)
(九十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批轉省土地管理局〈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0〕綜108號)
(九十三)《福建省人民 *** 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罰沒款項管理的通知》(閩政辦〔1989〕197號)
(九十四)《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人事局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考核、非領導職務升降等兩個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0〕47號)
(九十五)《福建省房地產開發經營和市場管理試行辦法》(閩政〔1993〕3號)
(九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92〕46號)
(九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6〕3號)
(九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武夷山名勝區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8〕50號)
(九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企業兼并的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63號)
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測繪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明確測繪管理有關事項,根據《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測繪局編制的全省測繪規劃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計劃,應納入省經濟發展規劃、計劃。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的次年度測繪計劃,應于十一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編報年度計劃有困難的應適時報送項目計劃,年終統計應于次年二月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三條 年度計劃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項目進度。(1)項目名稱:地區、等級或比例尺、工作種類、用途;(2)任務總量;(3)要求完成期限;(4)進度:各工序年初前累計完成數、本年計劃數、外協;(5)承擔單位和經費。
(二)測繪工作量。(1)工程:綜合工序、等級或比例尺;(2)實物工作量;(3)定額工日工作量。
年終統計除具備前款內容外,還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測繪人員。(1)部門及單位;(2)年末職工總數;(3)測繪技術人員:按職稱分類、按專業分類。
(二)儀器設備。(1)部門及單位;(2)外業儀器(其中高精度及中遠程的單列);(3)內業測圖儀器;(4)印圖設備;(5)其他。第四條 進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八條所稱的航空攝影,其實施計劃應于上一年度九月份前向省測繪局申請,由省測繪局綜合平衡后,分別向有關部門申報。
航空攝影實施計劃申請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
(二)攝區名稱;
(三)航攝面積;
(四)航攝規格:比例尺、像幅、焦距;
(五)要求攝影時間;
(六)成圖:比例尺、幅數、 *** ;
(七)航攝及成圖目的;
(八)攝區標圖:攝區范圍和經緯度。第五條 各市、縣次年度地籍測繪計劃,應于十月底前報省測繪局、省土地管理局,兩局在十一月底前共同商定次年度計劃。省測繪局根據年度計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第六條 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平面控制網,應采用獨立平面坐標系統,首級平面控制網應與國家網進行聯測,但在一個經濟特區或沿海開放城市內必須采用統一的獨立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第七條 本省公開地圖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機構,除可以出版經省測繪局審查批準的時事宣傳圖、旅游圖、交通圖、專題地圖和書刊插附的地圖外,不得出版其他公開地圖。
公開地圖有關國界線的畫法應嚴格按照中國地圖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1∶400萬《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形圖》繪制。
凡本省編印公開出版的各種地圖,應將其印刷圖(一式二份)報省測繪局備案。第八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重要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
重要測繪項目設計書指:
(一)一、二、三、四等大地測量設計;
(二)各種比例尺航空攝影測量設計;
(三)地籍測繪設計,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設計;
(四)各種普通地圖、地圖集、地圖冊和專題圖集編輯設計;
(五)下列城鎮地形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面積大于3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面積大于5平方公里;
比例尺1∶2000面積大于8平方公里。
(六)下列基本圖測繪設計:
比例尺1∶5000面積大于15平方公里;
比例尺1∶10000面積大于50平方公里;
比例尺1∶50000。
(七)海洋測繪設計。第九條 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每年應將測繪產品質量檢驗情況報送省測繪局。
省測繪局有權對各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產品實施質量監督。第十條 福建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和測繪儀器的監督檢驗、委托檢驗及仲裁檢驗的。
經監督檢驗認定為質量不合格的測繪產品,由施測單位負責修測或重測。第十一條 凡本省從事《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列業務的測繪生產單位必須經過測繪資格審查,取得《測繪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測繪業務。
《測繪許可證》收費,按省物價委員會確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十二條 辦理測繪許可證,由測繪生產單位向有權審查測繪資格的機構提出申請,并填寫《測繪資格審查申請表》一式三份。
隸屬各廳(局)系統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其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或受委托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地(市)、縣的測繪生產單位,由地(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福建省人民 *** 關于公布省 *** 現行規章及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
一、廢止70件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見附件1);二、宣布19件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失效(見附件);三、保留并適時修改59件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見附件3);四、保留27件省 *** 現行規章(見附件4)。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廢止的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共70件);
2.宣布失效的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共19件);
3.保留并適時修改的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目錄(共59件)
4.保留的省 *** 現行規章目錄(共27件)。
省 長:黃小晶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廢止的省 *** 現行規章和屬于規章性質的
省 *** 現行規范性文件目錄
(共70件)
一、《福建省人民 *** 批轉福州鐵路分局、省交通廳、省公安廳關于執行〈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1〕70號);
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的具體規定》(閩政〔1982〕8號);
三、《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人民銀行〈關于我省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的報告〉的通知》(閩政〔1984〕86號);
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發展淡水漁業若干政策規定》(閩政〔1984〕綜492號);
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公路運輸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86〕34號);
六、《關于頒發〈福建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6〕60號);
七、《頒發〈福建省保護地震臺站觀測環境的規定〉的通知》(閩政〔1986〕61號);
八、《福建省人民 *** 印發〈關于加快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1986〕102號);
九、《關于批轉省衛生廳、農業廳、公安廳制定的〈福建省犬類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87〕26號);
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發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嚴禁在航道上設網捕魚的通告〉的通知》(閩政〔1987〕33號);
十一、《福建省人民 *** 批轉省公安廳制定的〈福建省印刷業治安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政〔1987〕61號);
十二、《關于頒發〈福建省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7〕78號);
十三、《福建省人民 *** 關于地方性法規、規章起草、送審程序的規定》(閩政〔1987〕綜234號);
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下放出入境審批權限的通知》(閩政〔1988〕24號);
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股份制企業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8〕60號);
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集體林業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8〕68號);
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閩政〔1989〕7號);
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市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9〕9號);
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17號);
二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醫療事故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成立福建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通知》(閩政〔1989〕21號);
二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閩政〔1989〕28號);
二十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統一實行法定計量單位的通告》(閩政〔1989〕31號);
二十三、《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和〈福建省污染源治理專項基金有償使用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35號);
二十四、《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布〈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44號);
二十五、《福建省人民 *** 關于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通知》(閩政〔1989〕46號);
二十六、《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辦法〉的通知》(閩政〔1989〕54號);
二十七、《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布〈福建省漁港及漁港水域管理規定〉和〈福建省東澳(平潭)漁港港章〉的通知》(閩政〔1989〕59號);
二十八、《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建省營業性桌(臺)球、游藝機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閩政〔1990〕1號);
二十九、《福建省人民 ***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閩政〔1990〕15號);
三十、《福建省人民 *** 關于頒發福州港、廈門港和泉州港港章的通知》(閩政〔1990〕24號);
三十一、《福建省人民 *** 關于有關部門貫徹實施〈福建省計劃生育條例〉若干職責的規定》(閩政〔1990〕30號);
三十二、《福建省人民 *** 關于印發〈福建省人才流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