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公司需要什么資質
要有評估資質。根據《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示一批資質等級高、綜合實力強、社會信譽好的估價機構供拆遷當事人選擇。
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采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
所以評估機構不是隨便哪家都可以的,要有相應的估價資質,而且必須要由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準入才行的。
做法是肯定合法的。為什么需要進行評估,主要原因是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因為拆遷人一般會出來一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正常先按方案與你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按法定程序進行評估,如果評估結果你不滿意,則他們會申請立案裁決,隨后進行評估報告鑒定、強制拆遷聽證,后面進行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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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建議能協商就協商,而且可以盡量配合評估人員工作。你可以跟他們講一些肉眼無法分辯的隱蔽工程,讓他們對你的房屋盡可以的評高一些,有利于保護你的權益.
上述的出示相關證件啦,街道居委會人的,我就不多說了,提請注意的是:你可以向他們咨詢評估機構怎么產生的,如果不合法等到后面評估結論不滿意也可以作為推翻評估結論的依據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申請核定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應當如實向資質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申請表(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二)房地產估價機構原資質證書正本復印件、副本原件;
(三)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的任職文件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五)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證明;
(六)固定經營服務場所的證明;
(七)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復印件(加蓋申報機構公章)及有關估價質量管理、估價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報機構信用檔案信息;
(八)隨機抽查的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申報機構所完成的1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復印件(一式二份,加蓋申報機構公章)。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擴展資料:
根據《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有效期為3年。
資質有效期屆滿,房地產估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3年。
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房地產估價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職業道德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經原資質許可機關同意,不再審查,有效期延續3年。
第十七條房地產估價機構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伙人、組織形式、住所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房地產估價機構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房地產估價機構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房地產估價機構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但應當符合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等級條件。承繼原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的一方由各方協商確定;其他各方按照新設立的中介服務機構申請房地產估價機構資質。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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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2000)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按照建設程序取得批準,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必須拆除原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件的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第五條 房屋拆遷應當遵循妥善安置、合理補償和先安置、后拆除的原則。
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和補償,不得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被拆遷人應當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不得借故拖延,不得索取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安置和補償。第六條 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或一次性房屋安置。鼓勵貨幣安置。
房屋拆遷安置方式,按照被拆遷人的意愿和拆遷人的資金、房源狀況,經雙方協商,由被拆遷人自行選擇。第七條 福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拆遷安置的政策和實施性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依法審查批準拆遷申請,審定安置方式、安置地點,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三)依法管理實施拆遷單位的資質;
(四)監督管理拆遷安置用房和安置資金的使用;
(五)檢查監督拆遷安置情況,督促辦理拆遷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六)裁決拆遷糾紛,處理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城市規劃、土地、建設、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市容、文化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各負其責,共同保證本辦法的實施。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九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由拆遷主管部門公布擬拆遷的范圍,并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拆遷范圍內的工商登記、建房審批、產權和使用權 *** 、變更、戶口遷入、分戶等手續。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遷出的除外。正在施工的工程應立即停止施工。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對拆遷范圍內的房屋進行產權審查。
暫停辦理有關手續的期限為自拆遷主管部門通知之日起6個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暫停措施自行解除。在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有關手續,一律不作為拆遷安置補償的依據。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須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和拆遷計劃、安置方案、產權審查說明、安置用房或安置資金到位證明等。
拆遷主管部門在受理拆遷申請之日起15日內,應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批準拆遷的,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時發布房屋拆遷公告。第十一條 實施拆遷應當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拆遷人無拆遷資格證書的,必須委托有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實施拆遷,但因建設需要自行拆遷自有產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除外。
拆遷工作人員必須持有拆遷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遷工作證件,方可從事拆遷工作。對未持有拆遷工作證件的人員,被拆遷人有權拒絕與之商議拆遷安置有關事宜。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第十二條 拆遷人為實施拆遷而成立的拆遷組織,不得行使拆遷行政管理職權。第十三條 拆遷人在實施拆遷以前,必須根據房屋拆遷公告,將拆遷安置有關事宜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做好拆遷區域內房屋的丈量評估、調查登記工作。第十四條 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在房屋拆除前就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簽訂書面協議。拆遷協議應當規定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安置面積、補償金額、支付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拆遷人應當將拆遷安置補償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十五條 拆遷人必須嚴格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實施拆遷,不得擴大或縮小拆遷范圍,不得超過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
拆遷公司資質
拆遷公司資質需要的條件;
(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托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根據文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確定附屬物價格。
(5)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6)房屋拆遷要做好宣傳/講解政策。(國務院305號令)
(7)房屋拆遷要與被拆遷人反復協商,做工作。
(8)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9)房屋拆遷對未達成協議的,由當事人一方申請行政裁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裁決申請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被拆遷房屋估價報告;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未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決先期工作【行政裁決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是否同意聽證會通知,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調解/聽證(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價格)。
(11)下達房屋拆遷裁決書(15天)。(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裁決到期之日下達聽證會通知書(7日內)。
(12)申請強制拆遷。(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拆遷人的安置意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給被拆遷人提供的臨時安置周轉用房權屬證明和補償資金提存證明;關于對被拆遷人實施強制拆遷的請示)
(13)縣 *** 下達限期遷出決定書(15天)
拆遷的時候評估公司可以自己找嗎,專業的拆遷評估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拆遷的時候評估公司可以自己找的,但是要遵循《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第十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范圍、評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征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 *** 或者變相 *** 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與房屋征收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征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征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同一征收項目的房屋征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范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為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 *** 、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確定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提供依據,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目的應當表述為“為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計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提供依據,評估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
第九條 房屋征收評估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收房屋情況進行調查,明確評估對象。評估對象應當全面、客觀,不得遺漏、虛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受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征收范圍內房屋情況,包括已經登記的房屋情況和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結果情況。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 *** 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第十條 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第十三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根據評估對象和當地房地產市場狀況,對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設開發法等評估 *** 進行適用性分析后,選用其中一種或者多種 ***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有交易的,應當選用市場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類似房地產有經濟收益的,應當選用收益法評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應當選用假設開發法評估。
可以同時選用兩種以上評估 *** 評估的,應當選用兩種以上評估 *** 評估,并對各種評估 *** 的測算結果進行校核和比較分析后,合理確定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第十七條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范圍評估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第十八條 房屋征收評估業務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將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立卷、歸檔保管。
第二十條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
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選派成員組成專家組,對復核結果進行鑒定。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鑒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評估報告的評估程序、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技術路線、評估 *** 選用、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評估技術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經評估專家委員會鑒定,評估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當維持評估報告;評估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過程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評估專家委員會要求,就鑒定涉及的評估相關事宜進行說明。需要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和調查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
第二十七條 因房屋征收評估、復核評估、鑒定工作需要查詢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權屬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信息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或者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關資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有關情況。
擴展資料:
第三十一條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 *** 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在房屋征收評估活動中,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估價師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等規定處罰。違反規定收費的,由 *** 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原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同時廢止。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