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
一、廢止以下規章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
《測繪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50號)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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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第七條的解釋》(國土資源部令第67號)二、修改《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一)將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基本農田”修改為“永久基本農田”;
(二)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為“國土空間規劃”;
(三)將第三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 修改為“區片綜合地價”;
(四)將《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的“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行政處分”統一修改為“處分”。三、修改《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
(一)在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是指:
“(一)國務院要求自然資源部管轄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跨省級行政區域的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三)自然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其他自然資源違法案件”;
(二)將第四十五條第(五)項修改為“應當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而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三)將《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中的“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四、修改《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一)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三)在第五條之后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四)將第六條第(五)(六)項修改為:“(五)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
“(六)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
(五)將第九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取得執法證件”;
(六)刪除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巡查、抽查制度,組織開展巡查、抽查活動,發現、報告和依法制止自然資源違法行為”;
(八)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自然資源部在全國部署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
“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自然資源部的統一部署,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開展自然資源衛片執法監督,并向自然資源部報告結果”;
(九)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實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和公開通報制度”;
(十)將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后增加兩項作為第(四)(五)項:“(四)對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執法案件,進行音像記錄;
“(五)其他對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進行音像記錄”;
(十一)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包括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建筑物,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地質災害防治單位資質、測繪資質等”;
(十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修改為:“(一)擬作出的處罰決定情況說明”;
(十三)將第二十八條第(六)項后增加三項作為第(七)(八)(九)項:“(七)行政執法文書是否完備規范;
“(八)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等;
“(九)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后增加兩項作為第(二)(三)項:“(二)依法沒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后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移交;
“(三)發現違法線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向有關部門移送違法犯罪線索”;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修改為:“(三)已經立案查處,依法應當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追究責任,無正當理由,未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移送有關機關的”;
(十六)將《國土資源執法監督規定》中的“國土資源”修改為“自然資源”,“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統一修改為“自然資源部”。
本決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廈門市測繪管理辦法(2008)
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為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福建省測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市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機構(以下簡稱“市測繪機構”)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相應測繪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第四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報市人民 *** 批準實施。
基礎測繪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及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基礎測繪項目包括:
(一)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內的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和空間定位網;
(二)本行政區域1∶500、1∶1000、1∶2000和1∶5000的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數字化產品的采集、測制和更新;
(三)建立、維護和更新本行政區域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利用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衍生其他地理信息數據;
(四)編制與更新本行政區域綜合地圖集和普通地圖集;
(五)進行基礎航空攝影以及獲取本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源的遙感資料;
(六)國家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 ***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 *** 規定的其他項目。
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前款規定的基礎測繪項目的技術質量監管及成果驗收。第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按照下列規定更新:
(一)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的數據庫應當及時更新;
(二)1:500、1:1000、1:2000、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及其數字化產品中反映城鄉發展變化的要素,應當實行動態更新;
(三)國家三等、四等平面控制網、高程控制網應當五年內復測一次。第七條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信息平臺的建設,及時采集與更新全市1:500、1:1000、1:5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制作全市統一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第八條 從事測繪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
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測繪基準和測繪控制系統的統一確定、統一規劃,市測繪機構具體負責測繪基準和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和維護。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測繪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內從事測繪活動;
(二)采用廈門地方統一的平面直角坐標系統、國家高程系統和廈門統一的圖幅分幅和編號;
(三)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及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測算細則和補充技術規定;
(四)執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
(五)測繪單位依法實行計量認證,使用的測量儀器應當經檢定合格;
(六)測繪人員應當參加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業務技術培訓,進行測繪業務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持有測繪作業證件。第十條 用地紅(藍)線撥地定樁、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放(驗)線以及竣工規劃測繪等規劃管理職能涉及的測繪活動,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向征求意見的部門反饋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前款規定的測繪項目,其成果應當經市測繪機構驗收后,方可提供利用。第十二條 申請土地登記前,應當進行地籍測繪。
因土地登記需要的日常地籍測繪,由申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權利申請人、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房產測繪:
(一)申請產權初始登記的房屋,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項目委托測繪;
(二)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的房屋;
(三)房屋權利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要求測繪的房屋。
房產管理中需要的房產測繪,由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房產測繪單位進行。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上班時間
周一至周五:08:30-12:00,13:30-17:30。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08:30-12:00,13:30-17:30,節假日休息不辦公。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有限公司位于福州市交通路43號。
福建省交通規劃設計院,始建于1964年,現有職工約1000人,是持有國家認證的公路行業、水運行業、建筑行業(建筑工程)、市政行業(道路工程、橋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專業設計、工程勘察綜合類、工程測繪、工程咨詢、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公路工程試驗檢測等14個甲級資質的綜合勘察設計單位。
之一次申請測繪資質,是必須從丁級申請,還是可以直接從丙級或乙級申請
測繪資質分為四個等級,分為甲乙丙丁,甲級更高,丙級更低。測繪資質首次申請認定,更高可以從乙級開始(只設置甲級的除外),可以跳過丙丁級。
測繪資質升級,就必須一級一級升,不能從“跳級”。
福建省地圖編制出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地圖編制、出版、印刷管理,提高地圖出版質量,保護地圖著作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和《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編制、出版、印刷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綜合地圖集、教學地圖、時事宣傳圖、旅游圖、工商標名圖、交通圖、書刊插附地圖和各種專題地圖及其地理底圖(紙質地圖、電子地圖)以及制作地理模型及其他形式的地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廣告、商標、展覽、電影、電視、宣傳畫等所用的地圖的編制、出版也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地圖編制工作。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圖編制工作。
省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地圖出版工作。第四條 編制出版地圖必須遵守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二章 地圖編制管理第五條 編制公開地圖不得表示任何國家秘密和內部事項。
編制內部地圖應在圖右上角注明內部地圖字樣。第六條 從事編制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的,必須取得《測繪資格證書》。
從事編制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第七條 編制刊登廣告的地圖(冊、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廣告經營許可證或臨時性廣告經營許可證。第八條 編制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應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后,報省人民 *** 批準。
編制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的標準樣圖,經所在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后,報設區的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批準。
編制地籍和房產地籍圖,由市(地)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定,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九條 在地圖上繪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中國歷史疆界、世界各國國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圖編制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十條 在地圖上繪制省內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省人民 *** 已經劃定界線的,或者相鄰縣級以上人民 *** 已經協商確定界線的,按照有關文件或者協議確定的界線畫法繪制;
(二)相鄰縣級以上人民 *** 雖未就界線劃分簽訂協議,但是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一致,且無爭議的,按照雙方地圖上繪制一致的界線畫法繪制;
(三)相鄰縣級以上人民 *** 對界線劃分有爭議,并且雙方地圖上界線繪制不一致的,按照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經省人民 *** 批準發布的行政區域界線標準畫法繪制。第十一條 使用他人地圖編制或改編、翻譯、編輯其他地圖的,應當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或訂立合同。
測繪單位需進行地圖數字化的,應經原地圖著作權人許可并訂立合同。第十二條 地圖編制完成后,應將試制樣圖一式二份送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直單位編制地圖的,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試制樣圖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地圖編制、出版單位;對審核合格的,發給福建省地圖審查登記號。第十三條 編制地圖應注明下列內容,但廣告、商標、展覽、宣傳畫、電影、電視畫面中的示意圖除外:
(一)編制者、編制單位名稱;
(二)底圖的來源,測繪成果的截止時間;
(三)地圖上國界線及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的依據資料及來源;
(四)省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登記號。第三章 地圖的出版管理第十四條 除世界性地圖、全國性地圖以外的普通地圖、行政區劃圖、地籍圖、房產地籍圖、全省性地圖(冊、集),由專門地圖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其他出版社按照國家新聞出版署規定的出版分工范圍,出版本專業的地方性專題地圖或書刊插附地圖。第十五條 本省出版社出版外省地圖的,應持該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登記號等有關文件材料,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