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區域界線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地區穩定,根據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人民 *** 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 *** 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第三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一)本省與毗鄰省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人民 *** 依照國務院《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管理;
(二)本省范圍內設區市之間的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設區市人民 *** 共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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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區市范圍內的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縣(市、區)人民 *** 共同管理;
(四)縣(市、區)范圍內的鄉、民族鄉、鎮行政區域界線,由毗鄰的鄉、民族鄉、鎮人民 *** 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共同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負有領導、協調、監督、檢查的職責,建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公安、民族宗教、司法、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水利、建設、交通、測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 *** 在縣級人民 *** 民政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第五條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經費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同級人民 *** 列入本級 *** 財政預算,為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平安邊界建設提供保障。第六條 行政區域界線每5年聯合檢查一次,由各級人民 *** 組織實施。
因自然災害、河流改道、道路變化、城市建設等影響行政區域界線的特定地段,應當由行政區域界線毗鄰各方人民 *** 隨時安排聯合檢查,填寫實地檢查表,并將檢查結果報省人民 *** 備案。第七條 行政區域界線聯合檢查應當完成下列主要事項:
(一)實地察看界樁的變化和維護情況以及其他標志物的變化情況;
(二)檢查跨界生產、建設、開發等活動中依法履行審批手續、遵守行政區域界線審批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現場能夠糾正的,應當立即糾正;現場不能糾正的,共同商定處置辦法,及時糾正;
(四)其他共同商定的檢查事項。第八條 行政區域界線的實地位置標定,以界樁和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線狀地物以及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志物為準。
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未規定的任何標志物,不得作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依據。
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以及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其他標志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第九條 因行政區劃依法變更引起行政區域界線發生變化或者新出現行政區域界線的,毗鄰各方人民 *** 應當按照勘界有關規定,在行政區劃變更批準之日起1年內,共同完成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工作。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后,省人民 *** 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形式予以公布。第十條 界樁埋設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界樁的管理、維護,加強對線狀地物、其他標志物的巡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員,并與其簽訂委托書,委托其對界樁、線狀地物或者其他標志物進行日常巡視,明確管護的區間、標志物位置以及權利、責任。第十一條 需要增設界樁時,毗鄰雙方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協商一致,確定增設界樁的數量和埋設位置,明確界樁管理責任方,共同提出方案報省人民 *** 民政部門批準后實施。
移動、增設、修復或者恢復界樁,應當在毗鄰行政區域各方人民 *** 民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由負責管理該界樁的一方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界樁、線狀地物或者其他標志物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發生重大變化的,毗鄰的縣級以上人民 *** 民政部門應當共同組織有行政區域界線測繪資質的單位按照勘界測繪技術規范進行測繪、記錄,并根據實際情況易址設立或者新設界樁,或者確定新的其他標志物,報省人民 *** 備案。
除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另有約定的外,應當保持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劃定的行政區域界線位置不變。
測繪項目備案所需資料及流程
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時,應交驗下列證件和材料,并對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測繪資質證書副本;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項目負責人證明材料;
(四)測繪項目合同或指令性測繪項目計劃書;
(五)測繪項目技術設計書(測繪單位自主組織實施或研發的測繪項目的)(非必要);
(六)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的組織或個人來省測繪)(非必要);
(七)測繪項目技術人員基本情況表(非必要);
(八)技術人員作業證、身份證;
(九)測繪項目備案申報表(非必要)。
法律依據:
《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憑批準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福建省測繪管理條例(2002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滿足各項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含軍事測繪單位從事民用測繪)業務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測繪業務(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是: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攝影測量;
(三)各種工程測量;
(四)海洋測繪;
(五)各種比例尺地形測量、地籍測繪、各類境界測量及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
(六)各種普通地圖、專題地圖、地圖集的編制、印刷和出版。第四條 省測繪局是本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測繪工作。
市(地)、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縣級人民 *** 授權的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測繪工作。
專業部門的測繪工作在省測繪局指導下,由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管理。第五條 測制測繪成果必須采用國家統一的大地坐標系統、平面坐標系統、高程系統及國家規定的測繪標準。第六條 從事測繪業務,實行測繪資格審查、認證制度。承擔本省測繪任務的,實行測繪任務登記制度。第二章 測繪計劃、技術管理第七條 全省測繪年度計劃和年終統計實行統一管理。各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應將年度計劃或項目計劃及年終統計,報送省測繪局備案。
省測繪局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內基礎測繪定期更新計劃,報省人民 *** 批準后組織實施。第八條 凡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以測繪為目的的航空攝影與遙感的,應按國家《關于民用航空攝影計劃統一歸口管理》的規定,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并申請辦理航空攝影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九條 凡需在軍事禁區進行測繪活動的,必須經有關軍事機關批準。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完成有關省界、市界、縣界、鄉界、鎮界和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測繪任務的,由省測繪局組織測繪。第十一條 本省地籍測繪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歸口管理。地籍測繪工作的規劃、計劃、技術標準和取費標準,由省測繪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省測繪局按規劃組織協調地籍測繪工作,并統一管理地籍測繪作業單位的資格認證和質量監督。第十二條 外國人或中外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合作項目涉及的外方人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測繪的,必須將項目計劃報送省測繪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三條 編印公開出版的普通地圖和專題地圖的地理底圖,應于印刷前將樣圖報省測繪局審批。印刷圖應報省測繪局備案。
編印出版專業地圖的,其專業內容由省專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 凡在展覽館等公共場所懸掛或在報刊上刊登以及通過電視播放的各類標有國界線的示意地圖,應報省測繪局審核。第十五條 城市或局部地區可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但必須與國家平面坐標系統相聯系。
在一個城市區域內使用的平面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必須統一。第十六條 承擔本省測繪業務的單位,應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和重要項目技術設計書,報省測繪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進行。第十七條 省測繪局負責全省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工作。專業部門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其質量檢驗機構檢查、驗收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第十八條 本省各單位凡已完成的有關測繪科研新成果、新技術的項目,報省科委、省測繪局備案。第十九條 從事本條例第三條所列測繪業務的,應持有《測繪資格證書》。
測繪資格由市(地)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專業測繪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后,報省測繪局審核、發證。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本省測繪項目的,須持有權機關發給的《測繪資格證書》,向省測繪局登記,并應遵守本條例。第二十條 從事經營性測繪業務的,須憑《測繪資格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二十一條 測繪單位在《測繪資格證書》規定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業務,可不受地區限制,但必須到測區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接受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二條 測繪人員在測區范圍內進行測繪活動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予支持。擅自翻閱、抄錄有關測繪成果的,測繪人員有權予以拒絕。
甲級測繪單位到外地測量需要備案嗎
正常來說是不需要的,因為甲級資質本身就是國家測繪局頒發的,肯定全國通用。但是有些地方要求要在本地備案才能承接業務,或者說是有些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在招投標時會有這方面的限定,保護本地測量單位,或者有內幕。
測繪公司備案法律依據
1 測繪公司備案的法律依據是《測繪法》及其相關規定。
2 根據《測繪法》規定,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必須進行備案,包括測繪單位、測繪資質單位、測繪儀器設備制造單位等。
3 除了《測繪法》,還有《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等細則性文件規定了測繪單位備案的具體要求和流程。
同時,各地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出臺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定,來規范和管理測繪行業。
外地企業在福州備案需要哪些資料?需要具體的,。謝謝
(1)《在榕建筑施工、監理企業登記手冊》(按手冊要求內容填報,統一用A4紙打印并按要求加蓋公章);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復核);
(3)業績證明材料(企業近二年完成的,不少于2項與主項資質等級同等工程項目的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證明資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
(4)由企業所在地(設區市或地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連續二年,無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或行政處罰證明;
(5)企業法人授權駐榕管理機構管理權的文件(含:授權委托書、任命書。應明確被授權人、授權范圍、責任等);
(6)在榕管理機構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復核);
(7)在榕管理機構辦公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并附房產證書復印件(總承包施工企業建筑面積不少于300m2、施工專業承包及監理企業面積不少于200m2。原件核對,不得租用私人住宅);
(8)在榕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及職稱和執業資格、崗位證書復印件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其中執業證書、崗位證書留存);企業須附在榕的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無在建工程承諾。建筑業企業工程技術、經濟管理人員人數不少于30人,一級注冊建造師人數不少于3人;監理企業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3人。
(9)在榕登記備案的人員醫療及社會養老、失業保險證明材料及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原件核對);
(10)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由福州市商業銀行開具的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到位證明(原件留存)。
以上所有材料提供復印件一份,原件核對,1-10項裝訂成冊